关于论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法哲学基础

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人类最基本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着社会连带关系。社会是一个由处于不同社会结构上的不同群体共同组成的有机体,前科人员也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与社会有着不了分割的联系。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前科制度割裂了前科人员与社会及其他群体的社会连带关系。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恢复前科人员的社会连带关系及社会团结协作能力,使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国家有责任通过立法建构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 社会连带 前科消灭 法理依据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课题“风险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路径研究”( 10C106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滨,怀化学院教务处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学;鲁军权,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从事检察理论研究。
1009-0592(2014)07-050-03
相关司法统计数据表明,1979年到1997年我国共判处犯罪分子812万余人,1998年至2010年全国共判处犯罪分子1025.8441万。从1979年至2010年的31年间我国共判处犯罪分子1837.8441万余人,也就是说,在我国14亿人口中,有犯罪前科的人就有1000多万人,几乎每100人中就有一人是有犯罪前科的。 可以说,当下中国社会中前科人员分布广泛、人口庞大,而前科制度给前科人员造成的社会排斥使得这一群体的社会焦虑不断加重。这引起了学界对前科消灭制度高度关注,学术界对此展开了积极探讨并取得了一系列理论成果。然而,对于前科消灭理由的研究,理论界在“建构什么样的前科消灭制度”和“怎样建构”上深思较多,而“为什么要建构前科消灭制度”这一理由并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本文以 “社会连带”为理论基础证成“为什么要建构前科消灭制度”,诠释前科消灭的社会连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构科学、合理的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路。

一、社会连带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连带关系

社会连带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孔德、涂尔干和狄骥,孔德最早使用了社会连带这一范畴,提出了社会连带理论,并创立了社会学。孔德把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考察,认为社会和其他生命机体一样,各个部分之间必定是协调一致的,从而构成和谐、连带的整体。涂尔干把社会连带分为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机械连带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集体人格完全吸收了个人人格;有机连带建立在分工和个人相互差别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有自己的人格,都能够自臻其境。 自奉为涂尔干的弟子的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狄骥肯定了涂尔干对社会连带关系的划分和基本结论,把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求同的连带关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相似性”基础之上;一种是分工的连带关系,建立在论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哲学基础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社会成员的“劳动分工”基础之上。

(二)社会连带下的社会规范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维护社会团结协作的工具,其根本目的是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不同的社会连带关系需要不同的社会规范来维护。涂尔干认为,机械连带通过集体意识把个体连接在一起,任何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皆被视为犯罪,因而,机械连带依靠作为压制法的刑事法来维护。而以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为代表的恢复性法是维护有机连带的主要手段。 与涂尔干不同,狄骥将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成为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客观法或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一样来自社会相互关联性,其个体性与社会性、持久性与一般性均在于相似性的联系或劳动分工的联系。

(三)社会连带下的国家责任

狄骥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了其国家理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连带关系,国家是在同一个社会集团的人们中间的一种自然分化的产物,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国家的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满足公共需要而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但国家权力的对象和范围都是为社会连带关系这一客观法所规定的。国家行动受法律规则限制。国家的任务就是加强社会连带关系,确保社会连带关系下每个成员都有公平的存活和发展机会,特别要为作为社会连带关系薄弱环节的社会弱者提供更多服务的义务或手段。国家的强力只能且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只有当它依照体现社会连带关系的法律规则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才是合法的强力。

二、社会连带视角下前科制度的理性审读

由于前科制度的存在使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遭受着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的排斥:一是经济排斥。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就业机会受到限制,不能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收入低,或者处于长期失业状态,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来说,能就在社会上谋取一份正当的职业,不仅是个人存活的基本理由,更是其享有人格尊严的根本保障。二是政治排斥。前科人员遭受到的政治排斥主要体现在加入中国党组织的难度要大于一般社会成员与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前科人员参加公或事业单位招考时会受到严格的政治审查,曾经的犯罪污点会导致政审通不过,从而不能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三是公共服务排斥。公共服务排斥主要表现为前科人员不能取得其他社会群体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医疗卫生服务,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等。我国现有的招生政策中,有许多诸如军校、警校在招生中就明确确立了前科人员不予录取的规定。四是社会关系排斥。前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受到偏见、习俗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嘲讽、歧视等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导致其与其他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社会关系方面出现了断裂,无法进入其他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从社会连带理论来看,犯罪前科撕裂了前科人员与社会整体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连带关系,致使前科人员不能正常的融入社会中,过上与普通社会成员同样的生活。论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哲学基础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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