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协商解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HR来信:
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公司已经和员工谈好解除的时间,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可否不给代通知金?公司和员工协商解除的理由是经营不善的话,经济补偿金可否少给一点?
专家回复: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原则上按照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一般来说,如果上个月不能反映实际工资情况的,可以按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是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的(医疗期、不胜任、请示变更),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与员工协商解除,法律规定最低支付标准为员工连续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下,由于解除员工的方式是协商解除,故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愿意额外支付也是可以的。
即使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进行资产清算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先行支付的,不受影响。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资产清算情形下,可免除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如果贵公司想要少支付,可以由员工提出离职的方式(劝退),之后再在协议中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数额就不受法律限制了。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原则上按照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一般来说,如果上个月不能反映实际工资情况的,可以按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是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的(医疗期、不胜任、请示变更),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与员工协商解除,法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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