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企业财务会计与纳税矛盾冲突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要求企业为国家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其中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等,体现出会计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的科学性。而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站在税收的角度上,保证国家依法对企业进行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理论依据。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一,参照的理论也不相同,在对同一要素进行计量、报告时,势必会产生矛盾。本文通过深入研究《企业会计制度》及现行有关税收的法规,分析出企业财务会计与企业纳税的矛盾所在,并对其进行了简要阐述。
关键词:会计制度;纳税;矛盾
1001-828X(2014)01-0-01
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已在尽力解决与税收法规的不一致理由,但不可避开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其中有的能够通过调整税收来解决,有些矛盾必须要转变会计的某些处理策略或是改动税收法规才能得以解决。存在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对增加的项目进行有效调整

1.超出规定的标准项目,它涉及了几个方面,具体来说包括超出标准的工资支出及对应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教育、工会经费;计提但未交的社会保障支出,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超标的招待费、公益性救济捐款;超出标准的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及摊销的无形资产。
下面就摊销无形资产进行详细分析,原来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作为递延资产,并且其不能全部计入在当年的损益之内,而是在以后的年度进行分期摊销。税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中的规定基本一致,摊销的年限是五年。但是递延资产本身没有价值,只是一种费用,不可以转让,当其发生时就已完全消费,属于虚资产。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企业的所有者及债权人就要承担其全部风险损失。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不多计资产,把已经支出的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开办费或其他费用,更名为“长期待摊费用”,并规定了开办费在当月计算的具体策略和要求,以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这两个科目,这就和现行的税法产生了矛盾。在税法尚未修改之前,企业的开办费只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来核算,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再根据税法进行调整。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可以划分为几个方面,包括罚款和被罚没的财产损失;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灾害性事故中的赔偿部分;非公益性救济捐款及其他的赞助支出以及与收入无关的资金支出。
3.企业因为内部的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及福利部门等领用本企业应税的商品,应该看作是销售,而会计账务未计收入及成本的应税净收益,及因其他理由而导致会计少计、漏计的应税收益。

(二)对减少的项目进行有效调整

减少项目调整主要涉及到亏损的弥补;利润及股息收入的合理分配;境外以及技术转让方面所产生的收益和国家所给予的相关性补贴收入等等。
以上所列的项目,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及自查自纠,在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及在纳税申报时,就可能导致出现违反税法法规的现象。

二、增值税方面

(一)税法明确规定,工业企业在购进货物经过验收入库后,就要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但事实上,抵扣增值税税款是要以增值税专用的为根据的,尽管企业会计按照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税款抵扣并计入账簿,但如果月末时企业未能拿到增值税专用的“抵扣联”,或是企业取得的“抵扣联”没有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定,而导致“无法认定”或“认证不符”及“丢失被盗”的情况发生,就不能继续进行税款的抵扣,还要按规定在“进项税”中将已扣的税款转出,否则就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税法中规定商业企业必须要将购进货物的货款全部支付后,才可以申报进项税款的抵扣。如在外地的分公司,其下属部门生产及销售产品,每个月结算一次,月底需要提供票据,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因为分公司当月购进的货物在月底不能全部售出,支付给总公司的货款就小于增值税上的金额。企业虽然得到了抵扣凭证,但却不能抵扣税款,一旦进行抵扣,税务机关查证后,就会认定其为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偷税处罚。
(三)企业内部由于存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及无偿赠送等方式而领用本企业的商品,账务会计没有计入收入,但有关税法的规定,要求以上的收入应该被看作是企业内部的销售计缴增值税以及城建税等相关性附加费用,否则就构成了偷税漏税行为。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业税方面

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收款,没有实现收入的,应当计入“预收账款”;而从税法的角度出发,要将预收款计入营业额,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另外,依据税法规定,建筑公司的营业税要根据合同上规定的付款期进行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当到了合同上的付款期限,但工程款仍未付清的情况,企业因此不计算缴纳税金。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工程进度割算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建筑企业由于其下属建筑部门未进行上报而推卸责任的情况。
四、税收查补以前年度漏缴、少缴税款企业财务会计与纳税的矛盾冲突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方面
有关的账务调整把“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计入到整年的损益之中,受到直接影响的是会计工作,因为其利润指标最终的可比性会出现偏差,以往在收入以及缴税金方面存在的错误情况,实施查补税款的过程中,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看成是贷方,影响到当年利润的上升。每一年出现的少计、漏计税金,在进行查补税款的过程中,将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看作借方,影响到当年利润下降。这种影响和企业规模呈负相关,企业的规模越小其受得影响越大,相反企业规模越大其受到的影响越小。
现行的税法法规与《企业会计制度》两者中的有些规定和要求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这就导致企业在遵循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纳税的过程中会出现违反法律的现象。为了国家能够获得足额的财政税收,企业合法的缴纳税金,就必须对税法法规与《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使二者协调统

一、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周兰萍,范波.提高税务检查质量之管见[J].上海财税,2000(07).
[2]魏俊.税收立法要体现纳税人权利[N].中国税务报,2001.
[3]李兆荣,吴涛.税务机关怎样避开在行政诉讼中败诉[N].中国税务报,2000.
[4]龚经海,龚炯.税务业,在规范中发展[N].中国财经报,2001.

点赞:5718 浏览:1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