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甲供材”会计及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建设项目中应用广泛的“甲供材”带来的理由也越来越突出。由于企业对“甲供材”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和开票方式,增大了税务部门征收和监管的难度,也造成各地方税务部门对“甲供材”缴税的不同处理意见,没有统一的规范。本文先分析了“甲供材”的两种会计处理方式,据此分析了两种会计模式下的税务处理策略并比较分析两者的优势和不足,然后给出了相关的倡议。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7-0103-03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建设项目中应用广泛的“甲供材”带来的理由也越来越突出。由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和开票方式的不同由此带来的相关理由一直困扰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甲供材”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的会计处理和开票方式,也加大了税务部门对“甲供材”的征收管理难度。本文对“甲供材”的两种会计核算方式及相应的涉税事项进行分析。
1“甲供材”概念及目前状况
1.1“甲供材”的概念
“甲供材”主要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就是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营业收入中。它产生于20个世纪的70年代,并一直沿用至今。
采用“甲供材”这种方式时,建设单位是材料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材料数量的风险。建设单位通过工程预算采购所需数量的材料,整理入库进行统一管理,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领取材料,在结算工程款时从税后工程价款中扣除这部分材料款。
1.2“甲供材”的目前状况
“甲供材”方式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因其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降低工程成本。在房地产的工程建造成本中材料成本约占25%左右甚至更高。若由施工单位自己采购工程材料,施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选择质量较次的材料或者将建设单位的材料预付款挪为它用进行其他商业投资,而由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就可以尽量避开这样的情况发生,建设单位集中购买大量的原材料还可以降低商品的,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又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当然,这种方式也避开了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在材料上做文章。第二,对施工单位而言,可以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施工单位因自身的规模限制,采购人员的素质差异和进货渠道信息不足,“甲供料”合同的签订,可以减少采购成本和进货成本。只要合同中签订的合理,对施工单位而言是有利的。
然而“甲供材”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理由,如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方式、加大税收监管难度、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没有对材料数量进行核算而产生的材料差异、施工单位无法取得材料采购计入营业成本,不能税前扣除这部分所得税额。而这些理由都来源于甲乙双方对“甲供材”采用的不同会计核算方式并因此带来的税务处理理由。
2“甲供材”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没有统一规范“甲供材”的会计处理方式,各个地方相关部门规定的策略也不同。在实务处理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般采用下面这两种策略对“甲供材”进行会计核算。
方式一:建设单位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某某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建设单位认为材料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可以直接将发出材料计入工程成本,相比由施工单位开票后才能计入成本更加方便快捷,而施工单位只需通过备查账簿对收到的材料进行登记管理,不需要在收到材料和以后工程用料时再做其他会计处理,“甲供材”不会反映在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这种会计处理是符合规定的,但是此策略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由于建设单位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工程结算时,工程施工单位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纳营业税不用开具建安,因为建设单位在材料发出时已经将“甲供材”金额计入了工程成本中,施工单位若给建设单位开具建安,就使“甲供材”再一次计入了建设单位成本中,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方式二:建设单位在材料发出时: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在建工程——某某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价)或者: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贷:在建工程——某某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在以后材料用于工程时将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先将“甲供材”登记反映在“预付账款”科目中,等工程完工结算时再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后就直接将材料(按预算)以预付款形式抵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工程物资”,或者是借记“预付工程款”,贷记“库存材料”,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时按预算价,借记“原材料”或“工程物资”,贷记“预收账款”。用于工程施工时再将该批材料计入合同成本中。然而,由于“甲供材”存在实际和预算的差异,在竣工结算时,甲乙双方应核对“甲供材”数量,建设单位应对“超欠供”的材料价款扣回或返还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材料实际购买将多余供给的材料价款从工程成本中扣回,会计分录为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在建工程——某某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料预算将没有供给的材料价款补还给施工单位,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某某工程”,贷记“预付账款”。
建设单位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必须计入工程总价款中,不区分材料是由哪一方出面购买的,因此这就与支付相同,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也记为预付账款,只不过支付的是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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