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检查结果互认法律困境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5月14日的《南方日报》刊登了一篇叫《从“借梅毒致富”看检验结果互认》的文章,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也就是网络上火到不行的“医生哥波子”。
廖新波文中所提到的“借梅毒致富”是这样的:一名产妇在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做“试管婴儿”,怀孕3个月后流产,认为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给她实施了手术导致流产,向医院索赔18万余元。医院认为产妇数月前在外院曾做梅毒检查,结果为阴性,予以采信,未再行梅毒筛查。一审法院认为,卫生部要求同级医院检查互认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
新闻一出,医疗界哗然。正如廖新波所言:案件的焦点,并不在“梅毒筛查结果阴性,做试管婴儿前要不要复查”,而是“一审法院认为,卫生部要求同级医院检查互认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上文所提到的卫生部的文件,是2010年前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质量制约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
既有白纸黑字的《通知》,为何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卫生部那份文件明确建立检查结果互认的前提是,各省建立医疗质量制约中心,且要求各省卫生厅对本辖区内的结果互认进行明确的项目安排和质量制约。中山泌尿科医院以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性文件,作为他们对宜春市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确认,而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具有合理性进行辩解,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此案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尤其是医疗工作者反应强烈。新浪认证微博“吴向红医生”说:“媒体常常质疑医生过度检查,可不查行吗?”网友杨与柿说:“卫生部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减少患者的检查,这是医疗的悲哀。”
因不服一审判决,医院方提出上诉。在4月22日深圳中院的二审中,医院方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对袁女士进行手术前未能进行梅毒筛查存在过错理由不足。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并无详细明确的规定,医院根据袁女士的病史陈述(明确既往无性病史),以及医疗界同行业间(如深圳妇保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等)的操作惯例,认定梅毒筛查检验结果半年内有效(即无须检验,增加患者负担),并无不妥之处。
据悉,二审中,双方均同意调解,具体结果尚未见有媒体公开报道。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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