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自由论自由心证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关键词:自由心证;建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大胆摒弃以往对自由心证的误解,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自由心证不合理使用,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笔者借对自由心证的认识,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2002年4月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它对自由心证制度所要求的主要原则和规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虽然自由心证曾一度受到主流学界的排斥,但是自近代以来,自由心证逐步的受到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一、自由心证的概述

自由心证在外国通常被称作为自由心证主义,在我国自由心证又称为自由心证原则,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在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根据经验、逻辑以及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它被认为是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这两种要求在近代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具体证据的价值和证明力不能以机械的规则来确定,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判断。要求法官应当形成内心确信,并以此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官的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自由心证包括自由与心证两个内容,自由是指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并不是说容许法官恣意的进行判断,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则要求法官如何判断案件的时候,法官应当作出某种客观的判断。心证是指法官对案件形成确定信念,根据自己的主观思想对事实进行认定。

二、自由心证制度得到我国法律青睐的原因

1、当今我国诉讼体系中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法官的任务主要是对当事人所举证的事实进行认定,自由心证中的自由不是法官根据自己的主观思想,随意判断,而是要求法官一定要是一个拥有很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法官在认定证据与事实的时候,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活动进行的。
2、我国现行的法律的内容结构,决定了确定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各部门制定的法条,存在大量的弹性条款,这就需要确定自由心证制度。
3、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证据的优势是在使人信服的力量。有时建议陪审团,以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置于其作用称之为盘,从而衡量哪种有较大比重[3]。法官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是来自日常生活以及经验,近年来我国处理的案例表明,许多案件的事实认定都受到不同的因素制约,要达到所有案件的事实能够客观确实,不仅仅需要通过法条进行指引,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通过自己的断案经验、日常经验以及法律智慧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最大限度的做到判断真实准确。这就需要国家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肯定。
4、自由心证“是通过一系列符合人类理性以及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诉讼规则和制度,保障审判人员从一切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出发,来寻求案件事实的真相,并且再这个过程中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形成自己确信的判断,再这个基础上作出符合案件真相的裁判。这不仅不是所谓的主观唯心主义”。从这点上说,自由心证是法律历史发展中的客观要求,也是源于:毕业生论文www.808so.com
必然的趋势。

三、自由心证存在的缺陷

自由心证是一把双刃剑,一是自由心证在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案件之间架起了一座公平与正义的桥梁,能使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去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实体法上的权利保护;二是如果自由心证不加以严格约束,会导致法官在办案的时候恣意擅断,将会导致司法腐败。由于自由心证制度是将案件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结果都维系再法官身上,这就对审判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得自由心证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遭受到了各界的怀疑、评判和指责,自由心证的弊端也暴露了出来:1、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运用还不是很完善,没有相应的措施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这样势必会导致一部分的审判人员利用自由行政的灵活性,恣意擅用手中的权力,破坏了对案件的真实判断,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2、在诉讼发面,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一直是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在自由心证制度下,对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判人员内心是否形成确信,但是这种确信是由法官的主观意识决定,很有可能造成法官靠主观意识认定的事实仅仅只是法律上的事实,但是不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因为现实中法律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只是以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为准,从而忽略了发现客观的事实重要性。3、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这个权力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定,无形之中导致法官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怀疑与不满,损害法律的精神实质。

四、对我国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

我国法律对案件事实证明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自由心证制度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多少有些不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于自由心证进行严格的规范,才能发挥其真正有效的作用。就此笔者以自己对于自由心证的认识,提出以下粗浅的建议:
1、应该加强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自由心证制度对心证的主体有严格的要求,要求法官精英化。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作为心证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据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完全是按照自己的经验、逻辑形成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但是这毕竟包含着法官的主观思想,只有在法官有足够高的道德修养的时候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不违背客观事实的认定,况且也只有这种由法官自由裁量产生的判决结果才会让当事人接受。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与事实越来越复杂,对此就应当要求法官拥有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功底,能够深刻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与法条的立法精神,才能良好的运用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合理有效的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同时案件的事实往往都包含着许多法律之外的知识,如果法官没有足够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不同学科的知识,就很难通过对每一个案件证据的特征进行判断,增加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认定的难度,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因此对法官的素质修养要求的加强,是极其重要的。2、应当完善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监督体制。自由心证的使用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没有对这种权力加以有效的限制与约束,必然会导致法官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我国对审判的监督机制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其中包含法院内部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以及社会的监督,但是监督机制的运用方法和效果并不令人乐观[4]。同时由于法律是一门严谨的学科,社会群众在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监督的时候,难免会产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失去了对自由心证监督的方向,干扰了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理性自由心证的形成,对司法体制带来负面的影响。
3、应当坚决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原被告、证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以及证据都应当以口头的形式表达,法官直接了解案件事实,并进行调查后产生理性内心确信,但是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中领导审判工作的进行,并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法律没有对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进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结果的参与,势必会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运用,影响法官的判案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改变审判委员会在案件中的指导地位,不应对案件进行过多的干预。
4、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律进行制定。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与法律规范,才能保证一项制度的合理运用。我国应当针对自由心证进行立法规范,不仅可以使法官避免把自由心证恣意擅用,也可以使法官依照一定的准则,通过自身的主观思维与经验的有效结合,对案件形成良好、正确的内心确信。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审判过程中的运用只是刚起步,法官的个人差别也比较大,其办案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若不加以限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职权,所以立法机关将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范围空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中,保证法官对案件判定中的正确性,避免出现法官认定的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自由心证制度顺应当前历史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当根据自己国家的需要,通过唯物主义的思想对自由心证进行认定,提高我国法官的素质修养,借鉴外国先进制度,不断的进行法律改革,完善我国的监督体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断的使之加以完善,使之成为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法律制度。
注释: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 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年版. 第294页.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160页.
[3]毕玉谦.《民事诉讼法极其程序功能》[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121页.
[4]齐树洁.《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源于:论文标准格式范文www.808so.com
影响》[J].法学评论,1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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