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

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中等职业学校是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应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和,从教学内容、教学策略、考核策略等方面做更多探索和有益的尝试,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关键词:道德;职业道德;法律;技能型人才
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是学生的必修课之一,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不可或缺的内容,因而中职教师不仅要传授给学生一定的知识技能,而且更应该担当起培养学生高尚品德,健全学生人格的重任。如何实现《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目标,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是中职教师值得认真探讨的理由。

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中职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技能型人才
中职是培养具备相应基础知识、理论和技能的教育,又是对学生进行某种职业生产和管理的教育,它以职业岗位群的为依据制订教学计划,因此把学生定位在即将走向第一线职业岗位的人,围绕课程内容,有选择、有地组织教学,将学生培养成符合“第一线”职业岗位要求的技术性人才。但实际上,学生毕业不符合企业职业道德的要求,不断更换岗位。
2.专业技能课,轻视职业道德课
由于中职教育是就业教育,不是升学教育,中职学校普遍存在专业课、轻视德育课的现象。一方面,学校在教学上专业技能课和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忽视学生思想教育课、职业道德课,甚至压缩职业道德课时;另一方面,学生也认为只要学好专业课,熟练掌握一门职业技能,毕业就可以找到工作,立足社会,对上课内容不感兴趣,这些都不利于把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
3.使用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模式
任何理论知识建立在社会实践之上的。法学是一种实践性、人性化很强的学科,是来自于实际、应用于实际的学科,教学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然而现实中的教师仍然采取的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习惯让学生跟着自己的思维转,忽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忽视教学活动的双向性、互动性,学生被动接受,学习的机器,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1.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结合专业讲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例如,幼师专业的学生,增加幼师虐童事进行讲解,由于所授内容性强,与学生联系密切,学生更有兴趣学习。增加时政新闻,及时把身边新近发生的重大事件与所学知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认知能力。
2.创新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陶行知说:“教是为了不教。”就是说要注重启发式教育,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创造自由的环境,培养学生创新的思维。因此,教师应该转变教育理念,改革“满堂灌”的传统做法,创新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基地教学法、理由教学法等引导学生加入教学活动,将呆板型学习变为探究性学习,使学生在“体验中学”“在情景中学”“在快乐中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法纪观念。
3.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多媒体和互联网是最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多媒体集声音、图像、动画、视频于一体,具有性、交互性、生动性以及趣味性的特点。互联网资源丰富,不受时、空限制,为师生平等交流学习和情感提供了平台,为学生学习提供了便利。众所周知,中职生学习习惯差、学习能力弱,不善于提出理由和分析理由,而多媒体技术能以动态和灵活的方式、视频和文字方式展现内容,促使学生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潜移默化地提高。教师制作课件除要精心制作外,还要多渠道搜集资料,如《今日说法》《大家看法》《经济与法》等,这些节目内容充实,联系实际,特别适用于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课教学。
4.完善考核机制,改革考试策略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重在“陶冶精神世界、关注灵魂塑造、培养健康人格”。突显的育人功能决定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不能仅凭借一张试卷就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来。要客观、真实地考察和评价一个人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价值趋向、内心信念、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建立一种多样性、全面性、综合性的考核机制,对学生多方面、多角度、多形式的考察,才可能是一个公正而客观的评价。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考核方式可以把课堂学习考核、实践教学考核、平时言行考核、试卷基本理论知识考试结合起来进行。
总之,结合中职的特点,不断研究和探索好的教学模式和有效的教学策略,是《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要求,要从教学内容、教学策略、考核策略等方面做更多探索和有益的尝试,以适应中职教学的要求,为国家培养品质优秀、诚实敬业、遵纪守法的高素质技能性人才。
参考文献:
[1]唐善茂,莫凌侠.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龙屏风.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实践性教学策略探究.职业教育研究,2006.
[3]朱力宇.职业道德与法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4]强振銮.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育与职业,2001.
(作者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职业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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