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法律关系性质

更新时间:2024-01-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颇具特色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牵动着高职院校、高职学生、实习企业之间三方的权益与责任。本文通过分析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实习企业之间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从而为建立健全我国高职院校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顶岗实习法律关系高职学生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厘清在顶岗实习期间高职院校、高职学生与实习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界定在顶岗实习期间高职院校和实习企业的管理权限,明确高职院校、高职学生、实习企业各自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一环。
在顶岗实习中,高职院校、高职学生与实习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包括了高职院校与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高职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高职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一,高职院校与高职学生之间由于有了实习企业的介入,虽然仍是教育管理的关系,但高职学生在校外的企业实习,高职院校鞭长莫及。一旦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难以依据现行的原则性法律规定确定高职院校的法律责任。其二,高职院校与实习企业作为合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由于三方协议多为格式条款,而且高职院校为了与实习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在格式条款中对责任的分担约定的不够明确,这也是造成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纠纷的主要理由之一。
1.高职院校与高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综合国外和国内的几种观点学说,笔者认为,普通高校与大学生的一般法律关系应为二元结构的混合法律关系。这种混合法律关系既应体现高校的教育管理职能,又应体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一种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通过对普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的借鉴,不难发现,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特殊类型,高职院校理应承担起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同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高职院校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必要的注作用务、安全保障义务。
如前所述,基于高职院校与学生的一般法律关系,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仍是高职院校的在校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学生在校学习的内容延伸。即使高职学生被安排在校外的实习企业顶岗实习,离开学校长达半年之久,但是仍然不可否认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阶段的在校学生身份。因此,高职院校和高职学生之间在顶岗实习期间依然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高职院校依然要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护义务。
2.高职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虽然关于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实习企业之间形成哪种法律关系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应该肯定的是,高职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狭义劳动关系。而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务(雇佣)关系?笔者认为也不可简单的依据实习企业是否对实习学生支付了酬劳以及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来判断。因为即使实习企业没有给实习学生支付酬劳,实习学生也并非一无所获;即使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劳务关系,双方也事实上成立了劳务(雇佣)关系。
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除了与实习企业具有劳务(雇佣)关系以外,笔者认为,二者还应当具有教育管理的关系。因为顶岗实习的模式将高职院校、高职学生与实习企业三者之间构成了利益共同体,作为在高职院校学习的延伸,高职学生到实习企业顶岗实习除了获得必要的金钱补贴外,顶岗实习的初衷就是让实习学生在实习企业的实践操作中获得工作经验、锻炼综合能力。
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实习企业接收高职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是基于其与高职院校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通过该协议接受高职学校的委托,在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安排学生参加生产实践,对于实习学生,实习企业既具有教育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比如,安排实习学生到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参与实习实践;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专业工作经验的“企业导师”对实习学生“传帮带”;对实习学生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劳动保护;配合高职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考核等职责。同时,实习学生也要依据顶岗实习协议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实习岗位的操作规程。由此可见,在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也存在着教育管理关系,如果在顶岗实习期间实习企业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从而导致顶岗实习学生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无论是否向实习学生支付酬劳,实习企业也应当依据教育管理职责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高职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笔者部分认同委托合同关系的观点,但认为该观点不能全面的概括高职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的关系。第一,随着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不断发展,顶岗实习的模式会愈加创新,与实习企业的合作形式会多种多样,合作协议的方式会变化翻新,因此用单一的委托合同关系定位高职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失偏颇。第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会由于委托合同的有偿或无偿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并在发生纠纷时影响法律责任的归属。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如果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是有偿的,当实习企业有过错时就应当赔偿高职院校的损失;但如果是无偿的,实习企业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高职院校才可以要求赔偿。即是说:如果实习企业无偿友情的与高职院校合作,签订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且在发生纠纷时实习企业并无故意或过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给高职院校带来的损害,实习企业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实践中,实习企业与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合作往往是无偿的,如果完全依照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解释,就会在发生纠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为解决矛盾埋下隐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针对高职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的关系,不一定非要清晰的界定为委托合同关系,直接界定为合同关系会更好。这样既可以随着高职院校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使合作的方式、事项在合同中加以实时的变化,也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具体的合同条款分清责任,有效的保护各方的法律权益。因此笔者认为,高职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但具体合同类型可以依据合同内容来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7.
[2]张勇.论大学生带薪实习及其权益保障.高教探索,2008,(2).
注:本文系天津市高等职业技术研究会立项课题《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研究》(XIII5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艺(1982年—),女,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民商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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