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企业存货毁损财税处理之我见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企业存货毁损理由的延伸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其实,存货毁损的理由并不像会计准则规定的那样简单,有如下几个方面理由萦绕于中,进行细致地梳理、界定和确认:
(1)企业与增值税业务的相关程度不同,确定了该事项处理细节上有差异;
(2)要较深刻地理解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认定标准;
(3)毁损存货若有处置收入以及收取了责任人赔偿金时该如何确认其与增值税的相关性;
(4)要正确计算存货毁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企业存货毁损理由的财税分析

根据与增值税业务的相关程度,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业务及非增值税业务纳税人。
1.非增值税纳税人
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存货,或在产品、产成品均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理由,则有:
存货毁损需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存货账面价值处置收入责任人赔偿金+相关税费;
存货账面价值一存货成本存货跌价准备;
上述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但包含收取存货毁损处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以及税金及附加等;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存货,或在产品、产成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均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理由,但按照简易征收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则有:
存货毁损需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存货账面价值-不含税处置收入-不含税责任人赔偿金+相关税费;
存货账面价值=存货成本-存货跌价准备;
不含税处置收入=含税处置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不含税责任人赔偿金=含税责任人赔偿金÷(1+增值税征收率);
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相关税费”不包含收取存货毁损处置收入及责任人赔偿金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包含其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存活货毁损,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存货,或在产品、产成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应当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以下情况应被视同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则有:
存货毁损需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存货账面价值不含税处置收入不含税责任人赔偿金+相关税费;
存货账面价值=存货成本-存货跌价准备;
不含税处置收入=含税处置收入÷(1+增值税应税税率);
不含税责任人赔偿金=含税责任人赔偿金÷(1+增值税应税收率);
虽然增值税为价外税,“相关税费”不包含收取存货毁损处置收入及责任人赔偿金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包含其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在一定条件下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及进项税额转出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
当然,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它关联存货成本的内部构成比重,关联对存货处置收入以及责任人赔偿金的法理确认等。纳税人的存货成本,一般既包含增值税应税成本,如:材料、燃料、动力等,又包含增值税非应税成本,如:人工及相关分配计入的制造费用(特别是固定资产折旧)等,前者一般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者一般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理由;在增值税应税成本中,又包含不同的税率以及用增值税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各种情况。
笔者认为,要正确计算存货毁损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存货毁损是否属于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遇到自然灾害、由于存货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出现的自然损耗、存货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工艺损耗等,均不是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其次,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再根据存货的构成成本分项进行计算,一般根据存货成本中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占的比例,对相关存货进行成本拆分计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存货处置收入、责任人赔偿金所对应的无税成本应该在确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基数时予以扣减,因为,可以这样考虑,这存货处置收入、责任人赔偿金所对应的存货成本,其价值已经实现,其已经不符合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
【例】某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税税率为17%,其发生毁损的库存商品成本为10000元,假定该存货为外购存货,存货成本中不含运费以及其他杂费,购进时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0元,该项库存商品毁损是由于保管人员失职造成存货霉烂变质所造成的,公司收取保管人员责任赔偿金100元(含税),毁损库存商品处置收入为2000元(含税);假定该公司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无其他附加税费。
该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不含税处置收入=含税处置收入÷(1+增值税应税税率)=2000÷(1+17%)=1709.40(元);
不含税责任人赔偿金=含税责任人赔偿金÷(1+增值税应税税率)=100÷(1+17%)=85.47(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 1709.40-85.47)x17%=8205.13x17%=1394.87(元);
相关税费一应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及对应的“税金及附加=(290.60+14.53)×(7%+3%)+1394.87x(1+7%+3%)
=305.13x10%+1394.87x110%=30.53+1534.36=156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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