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供电企业高压用电检查常见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用电检查指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电力行业标准为准则,对用电客户的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用电实施专业性检查的全过程。供电企业高压用电检查主要是供电企业人员对10kV及以上高压用电客户开展用电检查的过程。高压用电检查难免有一定的职业风险,本文选取常见的两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压用电;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用电检查人员指导用户电工操作法律风险分析

1、风险点描述:用电检查是对用电客户的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用电实施专业性检查的全过程,用检人员在用户现场主要是检查,严禁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但用检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接到电力调度中心指令、呼叫工单或用户请求,要求用检人员到用户现场指导用户电工进行电工作业。遇到此类情况,一方面是严禁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的营销规定红线,一方面是各方面的工单指令或优质服务需求,二者的界限比较模糊,令用检人员无所适从,也可能面对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配网停电检修或用户侧故障抢修过程中,甚至包括用户日常停电操作,需要对用户配电室高低压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双(多)电源用户可能会涉及到电源切换的倒闸操作,有的用户电工对自行管理的配电设备开关不熟悉、不注重提高操作技能,不会或不敢操作开关刀闸,通过各种渠道要求供电企业派人现场指导。
3、理由分析:用户请求供电企业派人现场指导电工操作理由,表面上是表现为用户安全意识的提升或对供电企业优质服务的期待,深层次的理由是用户电工素质不高,用户可能是基于对电工技能素质的不信赖或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对自身安全风险责任的一种转移。
4、引发后果:《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勿容置疑,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对其电工操作的安全负责。但此类情形,如果用检人员到达用户现场,第一是严禁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的禁止性规定(《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现场检查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客户现场安全工作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第二负有对电工违章操作的制止义务(《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用检人员在用户现场指导用户电工操作后,一旦发生用电事故,供电企业难免会承担事故责任。
5、防范倡议:用户电工需要用检人员操作指导的情况,对于供电企业用检人员而言,责任风险大,需要加以防范。提高用户电工素质是防控此类营销法律风险的根本,倡议:高压用户在申请业扩项目时,提前告知用户配备合格的高压进网作业电工;与电工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严格高压进网作业的新证考取、复审及日常管理,倡议参考机动车驾驶科目设置,增加实操技能考试的分值、实行电工违章记分;用户配电设备在第一次送电时,可由设备厂家指导、施工单位辅助制定典型操作票或启动方案,提高用户电工操作技能水平;倡议供电企业提前7天对外进行计划停电通知时,同时提醒用户做好停电操作准备,若用户电工存在操作疑问提前联系厂家解决;倡议电力调控中心在计划停电前2天通知用户倒闸操作,若用户电工存在操作疑问提前联系厂家解决;若用户电工不会操作又寻求不到设备厂家帮助,强烈要求指导时,倡议由具备资质的检修公司按次收费、提供有偿操作指导。

二、用电检查通知书送达效力法律风险分析

(一)风险点描述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用户用电过程中,当发现用户配电室存在理由,或发现用户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时,有权向其送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法用电通知书,要求用户整改存在理由,或停止违法行为。但实践中的送达过程却存在法律风险:通知书应当送达用户本人,如果是高压用户,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或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专职电工签收,而实践中往往由授权不明的现场电工或其他人员签收。

(二)风险表现形式

无论是拒绝签收还是无授权人签收,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供电企业认为已经向用户送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书,完整履行通知义务,但用户仍可以主张供电企业没有告知或没有收到有效通知为由而拒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供电企业在送达行为上就证据效力而言确实存在欠缺,将可能因不能证明有效送达通知书而承担败诉或赔偿的法律风险。

(三)理由分析

供电企业对用户有效送达通知书的方式应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的约定。用户拒绝签收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的告知方式,如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当对方没有签收时,供电企业的通知书送达效力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此时还需考虑其它证据的证明力。用电检查通知书由未被授权的电工或其他人员签收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况。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四)防范倡议

为避开此类法律风险,倡议:对于用电检查通知通知书的签收事项写入供用电合同,同时在合同的约定事项中将“通知”的形式具体化,明确送达的方式;现场核实签收人的身份,由用电户本人、法定代表人签收;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收确有困难的,由授权委托人或专职电工签收,用电检查人员可以要求查看有效授权委托书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应有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册单位应与用人单位一致);结合公证送达方式解决用户拒绝签收的理由;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并在信封封面即明确记录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由传达室等有“邮件收发章”的部门签收;可以请物业管理部门的人员配合见证,或邀请居委会等人员一同见证,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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