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论医疗美容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医疗美容作为美容的一种,有美容的一般法律特性,但其也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性。我国医疗美容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对医疗美容法律关系定性尚不明确,故明确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健全我国医疗美容行业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医疗美容;法律关系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Medical Coetology
Chen Yun
(College of Nantong ,Political Science, Nantong 226019 )
【Abstract】The medical coetology as a kind of coetology, there is general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etology, but also has its own unique legal characteristics. The legal system of medical coetology has made some progress, However, there still he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medical coetology, 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sure the nature of the medical coetology legal relationship to improve our country medical coetology profession.
【Key Words】 Medicine coetology, Legal relationship
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观念的日益更新,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人渴望美容使自己变得完美。但在医疗美容行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一系列理由接踵而来。据中国统计的数据显示,中国整容整形业兴起的近十年以来,平均每年因美容毁容的投诉有近2万起,十年间已有近20万张脸被毁掉。从这一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到,医疗美容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美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已经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随之而来的是如何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维护医疗美容机构以及美容者的合法权益成了一个难题。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要明确医疗美容的法律关系。

一、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

由于我国目前对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性质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其性质是众说纷纭,各持一家。但来看,主要存有“服务合同论”、“医疗合同论”和“消费法律关系论”这三种观点。
(一)服务合同论。根据我国《合同法》,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支付服务酬劳的一类合同。持服务合同论者认为:一方面,医疗美容是医疗美容机构对非病人正常人的身体部位的形态进行修复和重新塑造,利用医学手段、知识来满足人们爱美的需求以期获取相应的酬劳,具有纯粹的营利性质;另一方面,医疗美容合同不同于通常上的医疗合同,因为在医疗合同关系中,患方处于被动承受的一方,对于医方采取何种医疗措施、、效果等方面不能完全自主选择、决定,这一项权利一般由院方行使;而在医疗美容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医疗器械、策略、效果进行自主选择,进而双方协商形成合同关系。因此,该派学者认为,医疗美容服务关系的性质,是医疗机构向美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二)医疗合同论。主张医疗美容属医疗合同的学者们认为,医疗美容是医疗服务需求者就非健康需求理由来寻求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理由如下:其一,虽然以美容为目的的医疗美容行为不具有诊疗目的,甚至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但这并不影响其合同本身所具有的医疗性质及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因为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领域不再局限于仅以诊疗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显然,利用医疗手段、技术为非健康人士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美容行为属于下的医疗领域。其二,虽然医疗美容不是一种必需的医疗行为,仅仅是一种为了改善自身,恢复保持健康状态的医疗消费行为。i但是由于在这过程中,它与一般的医疗行为一样运用到医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因此,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归于医疗合同。
(三)消费法律关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一条对消费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指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相应的,在医疗美容中,医疗美容机构利用相关的产品、技术为美容者提供服务,美容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此过程中医疗美容机构实现其营利的目的。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属于经营者,美容者是消费者,他们之间存在消费法律关系,其客体就是医疗美容机构实施的行为。

二、明确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性质

对医疗美容的定性,对以上三个观点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医疗美容法律关系属于特殊类型的医疗合同,理由如下:
一方面,医疗美容合同符合医疗合同的构成要件,属于医疗合同,其主体即医疗美容机构属于医疗机构(详见《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于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人员也是依照职业医生的标准进行规定的,而程序方面,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这与医疗诊疗行为设置的程序一致。
另一方面,医疗美容又有别于一般的医疗合同,医疗美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一定是患者,其既可以是患者,也可以是只是追求完美的健康人,而医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患者。医疗美容合同约定的内容特殊,医疗美容者只对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部位进行约定,这一点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而在一般的医疗合同中,患者并不是十分了解所患疾病的特点,一切医疗事务都交由医生进行,因此,一般的医疗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ii因此,根据这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医疗美容合同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医疗合同。
三、结语
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阶段,但我国对医疗美容的法律关系还没有明确定位,这就使得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在发展中无章可循,造成了医疗美容纠纷的增长。只有明确医疗美容法律关系,才能保障医疗美容行业和谐有序的发展。
注释:
i 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第二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92.
ii 郑妙.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07.
【参考文献】
[1]刘淑红.我国医疗美容市场的目前状况与策略[J].中国医院,2006(02).
[2]郜杰,杨静.洛阳市医疗美容事业发展目前状况分析[J].实用美容整形外科杂志,1994(4).
[3]叶萌,李冉.浅议医疗美容纠纷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美容整形外科杂志,2008(4).
[4]陈立杰.医疗美容诉讼中的法律理由[J].中国临床医生,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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