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失地农民法律权利意识培养对策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失地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备受关注。失地农民权利意识淡薄表现在对自己的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其理由笔者认为主要是受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的成本过高,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这些因素制约着其维权的行为,而对失地农民法律权利的保护,则主要是从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营造良好的维权舆论环境,以及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这几个方面去考虑,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城市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 失地农民 权利意识 弱势群体
基金项目:河西学院大学生科技立项第二批人文社科类项目。
作者简介:马芳,河西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杨帆、陈好芳、张友虎,河西学院政法学院。
1009-0592(2013)08-177-03
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其产生由来已久,而其理由的突发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表现在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利的维护,则是解决失地农民理由的关键所在,笔者将从失地农民权利意识淡薄的表现、理由,以及权利意识的培养这几个方面论述这一理由。

一、失地农民法律权利意识淡薄的表现

(一)对于自己的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

1.所谓失地农民,“是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机会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大量的耕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被迫走出来。失地农民数量的急剧增加,由失地农民而引发的社会冲突此起彼伏。做好失地农民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任务。
2.失地农民权利的丧失,主要表现在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征地制度的不完善而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害,以及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和劳动就业权的不平等。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失地农民的社会经济权受到侵害,“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失地农民的文化教育权受到侵害。“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二)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作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行使或放弃权利 ”,但失地农民放弃自己的权利,并不是真正了解自己权利之后的放弃,而是在根本不知道自己权利或不了解自己权利的情况下,放弃了司法救济的权利。寻求法律援助是解决失地农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有效方式。当失地农民知道自己“吃亏”了之后,由于不清楚自己那些权利受到侵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淡薄,在寻求法律援助时,由于不清楚应当采取的方式,亦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失地农民法律权利意识淡薄的理由

(一)受教育程度低制约其维权的观念

失地农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已是不争的事实。文化素质偏低影响失地农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但是从整体来看,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80%的农民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他们接触面较窄,信息比较闭塞,思想较为落伍,精神上更多地受到传统宗法习俗的束缚 ”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大多在初中以下,人力资本的构成低,导致他们的知识面狭窄,视野不够开阔,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受教育程度低,知识水平有限,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他们思想观念的束缚,他们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更不敢正大光明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知识缺乏使其不知如何维权

1.“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是一个有机连贯的整体,培养现代公民意识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而学法则是第一步,学习法律知识,让人们知其权利之所在,义务之所在,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而失地农民在法律知识的了解这一方面,显得极其匮乏,不知法,也就是不了解法,就更谈不上用法了。
2.失地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的理由,一方面是他们自身学习不够,另一方面则是法律知识的宣传过于简单化或形式化,形式主义的宣传,无法达到让其知法的目的,解决法律知识宣传的形式主义理由,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由。而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专门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目前还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作为保障,“但在实践中一旦面对维权理由时,同学并不太愿意走法律途径,理由可能:怕麻烦、害怕承担太大的压力、对我国司法信心不足等,其中对具体救济策略不甚了解可能是的理由之一 ”,而这一点在失地农民身上更是表现的淋漓尽致,失地农民无法享受政策和法规带给他们的公平与公正。

(三)维权的成本高昂使其在维权之路上望而却步

1.自身权利被非法侵害,意欲维权时,其高昂的成本令失地农民望而却步。“老百姓既无关系,有没金钱,更无权势,因此对于司法救济失去信心,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意费时、费力、费钱去打一场结果预料的官司 ”。维权的成本过高,表现在失地农民从开始着手维权,到能够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中间漫长的时间等待和金钱花费,对于失地农民而言,是一笔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开支;其次,即使进行了维权活动,在仍然得不到满意结果的前提下,失地农民不会选择维权。
2.政策的执行者是政府机关,面对政府机关人员的失职行为,拖欠补偿金、压缩补偿金、随意开罚单等多种违法行为,失地农民是“敢言而不敢怒”,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现实社会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这些违法的公职人员作斗争,失地农民的成本是高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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