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财务监管深思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民办非学历教育是社会的需要,但在迅速发展中出现了一些理由,尤其在财务管理上表现特别突出,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为此,本文分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目前状况及必要性,并提出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财务监管的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民办非学历教育 财务监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机构”)主要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所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外语、职技、艺术、计算机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或其他民非机构。

一、民非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理由

近十年来,各类民非机构呈旺盛发展的态势,在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培养各类人才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非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面对着各种风险,存在一些共性理由,如生源、师资、办学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存在困难和理由,这些理由又都集中体现在资金财务方面。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由于教育培训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生源不稳定,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开办资金的投入和学生的学费,如果开办的课程不适合社会需求,就无法取得办学经费,无力继续办学。二是有的民非机构盲目扩张,在没有报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增设教学点,投入资金多、财务管理混乱。三是极个别培训机构动机不纯,不开具,收入不入账,甚至收费后就卷款潜逃。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规定,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但一些民非机构实际上就是少数几个人在办学,其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绝大多数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形同虚设,甚至还有董事长(即举办者)兼任会计,校长兼任出纳的情况。
2.法人财产权不明晰。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结余积累等。但是一些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出资者在开办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而是一直保留在自己的名下,新建校舍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这些现象都显示法人财产权不明晰。
3.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产财务管理是民非机构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历年发生的纠纷案例,基本上由于财产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或缺乏执行力。有的民非机构由于规模小,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没有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有的不执行岗位回避制度,由出资者兼任,或者由其亲属出任,甚至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有的单位会计资料没有归档成册,只有电子流水账,没有分类账,或者没有打印账册;有的单位没有设置固定资产账,甚至收到学费存入个人账户。
4.收费和退费不规范。有些民非机构不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各种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或者以折扣优惠等形式跨学期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制度不公开,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统一;收缴的学杂费不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甚至还存在挪用办学杂费的现象。退学费不按照有关规定。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目前状况及必要性

民办非学历教育准入门槛较低,相当一部分民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非机构属于社会办学,在运转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大自主权,办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管理完全独立自主,产生滥用资金及至抽逃资金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民非机构分布散、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不一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相当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民非培训机构管理的部门,就上海市来说,有的区县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设事业编制的社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的由职成教科下设的民非管理办公室负责。这些机构一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配备有限,大部分是教师,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难以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管。
目前,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等三种形式。(1)日常管理对象主要年报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如果净资产为负则一票否决,当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办学资格。但是这种对民非机构资产与财务状况形式上的审查,往往收不到监管的实质效果,比如,有的民非机构为达到年检合格的目的,年报净资产调整为大于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也只就年报数据的关联性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2)专项检查与办学评估一般在财务方面大多体现在一些框架性的制度方面,评估标准也只有一些发散性的指标,如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制建账、资产负债率、按规定计提发展基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又如,对一些民非机构与关联单位之间相互频繁占用资金,或列支一些非教育教学类的其他开支等情况难以监控,存在的理由不能得到有效纠正,影响监管的效果。

三、加强民非机构财务监管的策略和措施

1.指导、督促民非机构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专项检查和评估等措施指导、帮助民非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手续,重大开支要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非机构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要对审计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非机构督导和年检评估的结果,对民非机构财产、财务管理及审计报告中出现或发现的理由,及时提出意见,限期进行整顿,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撤销办学资格。对民非机构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民非教育的管理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对民非机构的整个财务活动进行动态性监管。经费投入和管理方面。建立民非机构法人财产制度。民非机构的举办者应根据办学申请的规模,足额提供相应的开办资金,办学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有效、及时到账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举办者不得抽逃、挪用或者与其他单位相互占用办学经费。对民非机构审计报告中列示的或者专项评估检查时发现的与关联单位频繁的往来明细要重点关注,并要求民非机构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发现有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相互挪用、占用甚至抽逃资金现象,则要责令整改。收、退费管理方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报审批机关申报备案,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收退制度上墙公示。长年培训按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短期培训按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并开具正规票据;退费严格按公示的制度执行。在退出机制方面,民非机构终止办学,要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提交财务审计和清算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终止办学。对申请终止办学的民非机构要加强跟踪管理,切实保护受教育者以及教师的权益,防范法人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3.建立和完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根据2012年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联合出台的《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办法,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在全市非经营性培训机构实行学杂费专款账户进行监管制度,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包括存取专用账户和最低余额专用账户,民非机构应按学习期限或学年收取学杂费,所收学杂费须及时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存款的支取与教学进度匹配,且必须用于教育教学的合理用途。只有对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全额存入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才能有效地彻底地进行监管,维护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最低余额账户要求按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10%,最低不低于10万元,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保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保持动态的信息沟通,开户银行发现理由应及时发送“风险警戒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开户银行的“风险警戒通报”后,立即组织对该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学杂费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妥善处置办学风险。此举将有效治理民非机构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从源头上防范民非机构的办学风险。
4.建立信息化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民非机构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诚信体系的建设,建立办学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在教育信息系统中建立民非机构信用资源数据库,完善民非机构诚信档案制度,信用信息征集、评估体系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警示系统等,通过该信用记录和评价系统,帮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对民非机构的信用进行管理监控,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公众查询、选择提供依据。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关注民非机构举办者的运转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民非机构运转、管理,抽逃出资,挪用民非机构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民非机构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民非机构规避风险、平稳运转。要加强与民政、税务等部门交流沟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点赞:5753 浏览:18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