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论中国公民劳动权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劳动权是公民平等的享有劳动机会,并在从事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取得相当的劳动酬劳、享有劳动保障的一项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劳动权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备受各国重视,相继写入宪法和法律给予肯定和保障的过程。我国基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视,在宪法中把劳动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各部门法也均有相关规定,并颁布多项单行法律对劳动权加以规制和保护,这对于我国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我国对劳动权的重视较西方国家起步较晚,所以对劳动权的保护不够完善,究其理由主要在于立法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这就要求我国能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加大对劳动权的重视和研究,使劳动权的保护能够真正实现。
关键词:概念;缺陷;完善措施
1劳动权概述
1.1劳动权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于劳动权概念的理解与解释呈现了多样、不统一的局面。我国学者有关劳动权的研究是对世界范围内劳动权研究成果的引进并在本国劳动实践的基础上加以结合,构建了中国学界对劳动权的探索性研究的基本框架。其中,有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民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最大限度的从事劳动的可能性,国家对于这种可能不仅不加以限制,而且为之创造一切现实条件以保证期实现。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现成的就业机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分配就业,另一种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各种便利,使劳动者自行就业"。
1.2劳动权的内容
劳动就业权即是工作权,任何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从事社会劳动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创造就业机会,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以保障公民劳动就业权的实现。首先,公民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自愿选择就业与否,选择适当的就业职位,并且禁止被迫和强制劳动,即使公民出于自愿使自己置于被迫被强制的状态下进行劳动,也不符合劳动权权利保护的初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其次,劳动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公民获得就业机会平等,获得就业保障平等,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不因种族、性别、民族、身份、宗教信仰不同而遭到就业歧视,公民间具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同工同酬也是实现平等就业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2我国劳动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理由
2.1 反就业歧视规定过弱
劳动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就业推动法》等法律均对此加以规定,以保证劳动者之间公平有序竞争,防止用人单位在挑选劳动者的过程中有歧视行为,扰乱用工秩序。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性别的就业平等保护。在用工实际中,用工男女比例差距较大,部分用人单位歧视妇女,拒绝招用女性工作,这既是对公民劳动权的侵犯,同时也涉及对妇女权益的侵犯。
第二,对民族的就业平等保护。中国民族种类多,但少数民族人数较少,为了各民族的团结繁荣,用工单位在招录劳动者的过程中不但不应歧视少数民族同胞,而应该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对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就业平等保护。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传染病类型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的易使病毒扩散的工作岗位以外,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劳动者的录用。
2.2 失业救济机制不健全
相对于社会救济而言,失业救济是国家在劳动者失业后一段重新就业的时间内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是一种暂时代替工资维持失业者生活的制度,如果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新的工作,则要转化为社会救济对象,享受国家给予的社会救济维持正常生活。
失业救济是国家对失业人群短期内的一种补偿行为,劳动者由于种种理由失业,从有工作作为生活来源到失去生活保障,这个过程也是社会对劳动者造成的一种伤害,社会设立失业救济机制目的在于对失业者进行补偿,因为失业者由于失业的理由遭受损失,因此,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失业救济机制的健全是很有必要的。
3劳动权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
3.1 加强对就业歧视理由的立法保障
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权,这是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基,宪法对劳动权的规定,目的在于构建一个完善的宪政国家,完善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社会秩序,而相对的,劳动权的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宪法中必有一席之地。
但是,我国宪法有关劳动权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除了对劳动就业条件、劳动酬劳、福利待遇、劳动者休息、修养和休假的权利有所规定外,还应在宪法中增加针对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突出的就业歧视理由的规定,在宪法中对该方面的弊端进行修补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加之于宪法保护才能从宏观上提起对就业歧视理由的重视。其次,还可以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单行法专门对该理由进行较为细致和完善的规定。 3.2 完善失业救济机制
针对不完善的失业救济机制,失业救济金由国家财政负担,行政法在此方面所起的作用更为具有针对性,对于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辅助的司法救济手段,但正是这种救济能够给予劳动者第二层保障。行政法更多的约束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针对用人单位对雇员的管理权,采取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以保证用人单位确实做到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行政法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策略治理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许多劳动者的人格权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行政法作为平衡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的平衡器,作用很大。
民法在劳动权保护方面规定较全面体系也较完整,其主要针对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民法中的救济手段主要是损害赔偿即经济赔偿,这是对劳动者最实际的补偿手段。在工伤事故中,不主张双重赔偿,即因为劳动法中规定了工伤赔偿,那么民法的损害赔偿就不需重复赔偿,然而工伤赔偿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无形中劳动者的实际权利被削减,实际利益受到损失,那么工伤赔偿对劳动者就不是最有效有利的赔偿方式和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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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方楠(1990-),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12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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