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存在法律理由

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网络作为手段的一个重要补充,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也显现除了强大的生命力。网络在改善我们生活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民众打击腐败的有力武器。但是,它作为新兴事物,在现实中不可避开地存在着诸多理由和矛盾。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完善网络的环境,成为当下的紧要任务。
关键词:网络;存活困境;法律深思;重庆“不雅视频”事件
1672-8122(2014)04-0028-02
2012年7月,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在北京发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到2012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数量已达5.38亿。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舆论监督借助网络这个平台正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的广泛透明、高效便捷以及直观互动的优势使其成为有效的工具。互联网信息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一个个腐败官员在网络的浪潮中纷纷落马。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利器越来越受到公众甚至政府部门的重视,这使它作为一个传统方式的重要补充而被广泛运用。它所表现出的比传统方式更强大的生命力令人欢呼的同时也令人担忧,过程中出现的侵犯个人隐私、恶意诽谤、网络暴力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因此,用法律手段规范、完善网络机制,规避其自身存在的缺点,充分发挥网络有效的监督问责功能,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和任务。

一、网络的含义

网络在民间的盛行始于2003 年,一位名叫李新德的公民创办了中国舆论监督网。2004年,该网站刊登了一则“下跪副市长”的新闻,引起舆论的强烈谴责,一个多月以后,该副市长下马。此事引起的巨大反响使人们意识到网络在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和作用。
网络是近两年出现的新事物,它作为一种新的工具,理论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根据惠保德的《网络法制化探析》一文,认为目前理论界对网络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是公众利用网络,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从而进行舆论的监督,进而达到预防甚至遏制权力腐败行为发生的目标,并且诉求对腐败进行惩戒的一种民间行为;另一种观点是,网络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开辟一种新的格局,并营造出独特的文化环境,以期预防和抑制腐败的发生。它既包括政府自觉运用电子政务这一技术手段堵住权力运转过程中技术性缺漏,抑制诱发性腐败的发生,也包括社会公众利用网络、检举等手段披露和揭发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支持和配合政府主导的工作[1]。第二种观点的界定方式更符合网络的现实特点,在这里,本文将采用后面一种观点探讨网络中的法律理由。

二、网络的现实困境

网络作为一种新事物,它能有效快捷地遏制腐败——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被查出的速度之快、力度之大,ZH这是它得到各级领导、公众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将网络作为一种新的渠道,这一规定意味着网络已经得到认可,开始正式地从民间走向。但它毕竟是一种新事物,缺少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因而在现实中也面对着一些困境。
1.侵犯他人隐私权。“网络可以成为借助的力量,可以通过网络来发现腐败线索。老百姓也可以此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但前提必须是依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了“依法”二字[2]。网络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但在揭露和检举腐败事件时,网民会非理性地运用一切手段,最常见一种方式就是人肉搜索。他们不会认识到,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很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2012年11月20日,时任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的雷政富不雅视频被于某网站,一时舆论哗然,该事件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转发,很快,重庆有关部门核实了这一消息并于11月23日免去雷政富职务并立案调查,从被到免职,仅用63小时。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众网友对视频中的女子进行了调查,并在网上公开了其照片,此照片在新浪微博引网友疯狂转发评论,调侃辱骂声不绝于耳。据调查,网上公布的照片并非赵红霞本人,而是一位宋性网友的照片。在这一事件中,宋雯雯的个人照片被盗用,其隐私权直接受到侵犯。如果把人肉搜索的运用制约在正常、合法的监督范围内,它可以作为网络的一种手段,因为它确实具有检举便利、及时、隐蔽性强等方面的优势。但是凡事都要把握一个“度”,在上述事件中,网友的过激行为给这位宋姓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权,影响了个人的正常生活。
由于缺少相对成熟的制度规范和法律的保护,所以在某一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时,网民便会行使自己所谓的“自由权利”的名义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人肉搜索”进行追踪调查,把握不好“度”便会侵犯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操作不当甚至行为过激,便会由舆论监督演化为网络暴力。从法学的角度看,“人肉搜索”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理由:一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二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在重庆“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的调查中,多位重庆官员因不雅视频纷纷下马。2013年1月26日上午,雷政富不雅视频爆料第一人朱瑞峰发微博称,重庆方面罢免10位官员是在掩盖,意在毁掉涉及视频官员的证据。1月27日晚,朱瑞峰在其北京家中连发5条微博求助,称受到来自重庆和北京的的威胁。经过3个小时的交涉,朱允诺协助调查,随后离开。朱的微博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不少名人发微博声援。现阶段,网络在西方国家也很盛行,俨然已成为世界趋势。在我国,网络虽然已得到认可,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依然滞后。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形势的需要。网络缺少系统的法律支撑,比如,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专门保护网络人的法律。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很可能利用这一法律空白来打击报复人,在重庆官员“不雅视频”事件中,这一漏洞表现得很明显,人朱瑞峰险遭报复,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广州“房叔”事件中,该事件的人被撤离岗位并记过。二是网络与制度建设没能有效地衔接。我国在网络人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都相当滞后,致使网络监督信息具有片面性。3.难以辨别网络信息的真假。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任何会上网的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传统的信息审查制度难以对这些海量的网络信息进行审查和把关,同时这也使各种虚假信息和谣言在网络上大量聚集,影响网民的正确判断,也严重影响了网络的效果。各种恶意不仅浪费政府的财力和精力,而且会形成被者的权利被侵犯的理由,有的时候这甚至会成为者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和途径。比如,2009年,时任南京市栖霞区区委书记的臧正金被人在网上检举有贪污腐败行为,称其在南京有4套房,总价值600万元人民币,臧正金及其家属的私人信息也在网上。随后经查证,这些信息是虚假消息,网友所的信息子虚乌有,臧正金没有腐败理由。臧正金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网友发表虚假言论,并且把其家人的隐私暴露在大众面前,这严重侵害了其及家属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三、网络的法律深思

虽然网络存在种种理由,但它毕竟是一个新事物,新事物的发展是曲折但总体是向前的。经过上文的论述发现,网络的最大硬伤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出现空白和漏洞。所以,必须加快法制化和制度建设,让网络做到有法可依,确保网络与社会的良好互动。
1.加紧制定和完善网络的法律、法规。法律环境的改善可以有效推动网络工作有序地展开,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3]。但是,网络的法律保障仍然不强,关于依然存在许多的法律空白,这些法律法规显然不能够满足现阶段的形势需求。面对存在的这些理由,首先要尽快健全网络管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然后应该对网络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地界定,最后进一步明确与人身攻击、知情权与隐私权等概念的界限和范围。对故意地传播他人隐私、恶意攻击等行为,和打击报复人的行为,应当依据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惩罚。
2.加大政府工作透明度,及时公开信息。在网络过程中,想要网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提高、公正廉洁的政府形象的树立,就应该使网络机制更加畅通、信息更加透明,应该彻底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不应该让信息公开成为一句空口号,使网民真正地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政府信息。要使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首先政府应重视网民的意见和倡议,将相关的政务信息放在公众可查的范围之内,如及时公布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等各项开支情况。其次,积极回应网民最关心的理由,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与网民形成良性的互动。政府部门应该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的行为发生,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可信任度。最后,政府部门应把现代信息技术与政务结合起来,建构一个电子政务系统,用于及时公开社会公众迫切关注的理由,化解公众疑惑,拉近与人们的距离。与此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尽量减少网民在网络上猜疑、议论甚至人肉搜索的现象发生,以免损害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4]。
3.提高网络主体的素质。网民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网民素质直接影响到舆论监督的效果。网民在利用网络揭露腐败的过程中,应该要具有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确保自己所发表的言论有事实依据,并对这些言论可能造成的后果负责。不能侵害他人隐私和名誉,更不能夸大其词、随意污蔑陷害他人。作为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地发挥网络舆论的问责功能,正确认识网络在遏制腐败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作为网民,应该提高自身认识、分析理由的能力,不能盲目附和、随意散播他人的隐私。政府部门可以与网站联合做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科普工作工作,比如法治教育、网络道德教育,让网民能够真正地了解、熟悉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形成一个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网络平台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我国,网络是新兴事物,走向理性成熟,还需要一定的实践和时间。现在,虽然网络存在着种种理由和发展的困境,但是这些都是可以改善的。我们的立法机构要加紧时间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我们的法律环境,给网络一个有保障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惠保德.网络法制化探析[J].新乡师范学院院报,2012(3).
[2]张鑫.缺乏法律规范成网络硬伤[J].法制与社会,2011(12).
[3]郝敬京,梁斌.关于网络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2(3).
[4]孔杰.关于我国网络的理性深思[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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