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谣言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网络以开放、即时、平等的特点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负面产物。网络谣言作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社会各界共识。因此,分析近五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倡议已成必要。
【关键词】网络谣言;社会公害;自由

一、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

谣言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但有所规范。例如《刑法》第106条对“以造谣、诽谤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以其他策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上认定的“谣言”应当属于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而不是“未经证实”的信息。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传播的媒介转向了网络平台。因此,可以从法律角度将网络谣言定义为:在网络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特点

网络谣言虽然与传统谣言的本质相同,但它也具有如下区别性:
(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由于传统谣言具有人群口头传播的特点,因此影响范围较小。而网络谣言的电子传播方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使得谣言能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几何式的增长,甚至演化成规模庞大、跨越国界的谣言。例如曾有谣言曰“金庸先生去世”,由于该谣言为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用户“中岛”所发布,并且发布时间信息精确到分、医院信息似乎又具体可信,因此几分钟内该谣言即产生了上万次的转发量,以致媒体甚至准备开辟悼念专版。
(二)网络谣言的传播途径多。不同于传统谣言的“点—点”或“点—面”双重传播模式,网络谣言通常借助短信、微博、微信、贴吧、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呈现出“点—面—面”的多重传播模式。只需极短的时间,相同的信息就会从多个渠道发布到受众面,“三人成虎”,又使谣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强化,前端的接受者后端的传播者,加剧了谣言的扩散。
(三)网络谣言的传播互动性强。在网络中,每个人既可以是信息的编辑者或发布者,也可以是信息的接受者。网络谣言借助微博、论坛等互动平台进行传播,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与谣言有关事件的信息挖掘活动,使得围绕谣言事件的新闻源越来越广,并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讨论,形成一个持续的连锁反应。有些讨论者不仅提供信息,还会引入个人情绪和看法,运用自己的思维将谣言进行重新解释和构建,这样做很有可能使得信息变异,混淆视听。
以上区别于传统谣言的特征,决定了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比传统谣言危害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三、网络谣言的扩散因素

网络谣言多为“锁链式传播”,即由造谣者、传谣者、网络媒介和政府等多个主体的行为因素共同构成。
(一)造谣者的情感宣泄和别有用心。这是从传播源的角度看网络谣言的产生。任何谣言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对贫富悬殊、就业难等社会现象不满,网络平台为人们发泄不满情绪的安全出口。另一方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利用网络平台刻意制造蛊惑人心的谣言,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恶毒攻击他人乃至政党和国家。如2011年“6·11增城事件”中,网民陈梦凌将政府工作人员与摆摊小贩之间轻微的肢体冲突夸张成命案,并发布煽动性的语言鼓动网民阻截国道,严重扰乱了社会交通秩序。
(二)受众的识别能力差和从众心理。这是从受众的角度看网络谣言的散播。一方面,人们的认识水平和网络素养存在差距。我国网民结构存在低龄、低学历的特点,而这类人群普遍缺乏辨析和自律能力,很容易被虚假信息所误导。另一方面,网民存在普遍的从众心理。当谣言发生时,许多人会丧失理性判断,夹杂着心中的不满而选择随波逐流、跟风造谣。即使少数人坚持真理,也会被绝大多数非理智的声音洪流所淹没。如贵州翁安打砸抢事件发生后,网上谣传当地政府官员枉法、压榨百姓,以致官逼民反。许多网民对此消息表示支持,并大量转帖传播这类信息。
(三)网络媒介的“不把关”行为。这是从传播媒介的角度看网络谣言的散播。传统新闻人对消息可靠性的把握和可传性的选择比较严格。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提供了全球性平台以便网民发出声音,但网民并未因信息传播能力增强而在发布时变得更加谨慎。网络媒体过于看重时效性,而忽视了对新闻内容的“把关”。甚至有一些网站在竞争压力面前不顾事实,利用人们对新、奇、特消息的兴趣编造谣言提升点击率,如某网站经营者为了提高点击率而散布保定非典谣言。
(四)政府“代言人”危机处理能力欠缺。这是于整个传播过程而言的。一方面,政府事先没有及时公开信息。政府为了维护政绩或保障社会稳定,常选择集体沉默或是掩盖事实真相。而公众急于探求真相,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只能从其他渠道获取信息,给谣言制造了可趁之机。如在2011年的温州动车事故中,由于铁道部等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公布事故发生的理由和死亡人数,导致谣言在网上疯传,严重损害了政府。另一方面,政府事后没有有力惩处造谣者。在实际执法活动中,政府很少对造谣者使用刑事处罚,多采罚款、拘留等治安行政处罚,更多时候不予处理。根据近五年的网络谣言热点事件的统计,过半的造谣者未受到法律制裁,至于其他一般性网络谣言事件的制造者更是大多逍遥法外。这导致潜在的造谣者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罔顾法律,肆意践踏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利益。

四、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其不足

我国法律一般根据谣言的社会危害性对散布谣言的行为予以制裁,近年颁布了一些网络专门立法来进行规范。但而言,面对来势凶猛的网络谣言,立法、执法都存在不足,对网络谣言防治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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