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律策略;环境保护;法律解释;环保法庭;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策略有很多,放眼环境保护领域,有效的法律策略主要是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中应对新理由的创新(包括环保法庭、环境公益诉讼的创设)、环保法律教育等具体情况,它们对环境理由的解决都具有实际效果。
一、法律解释策略在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一)一般解释的运用
1.文义解释的运用我国既有的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条文中常常出现“国家”、“一切(任何)单位”、“(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等表述。一般情况下,这些词语不会带来歧义,但如果出现一个具体的主体,能否与“国家”、“一切(任何)单位”、“(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相提并论呢?比如,“乡镇政府”是否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环境保护职权?是否属于“一切(任何)单位”的范围而保护环境?是否是“(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的一员从而有权实施环境保护?这就需要运用法律解释逐一予以澄清。“国家”虽是抽象概念,但“国家”在法律执行上却应有具体的代表主体,行使具体的环境保护职权。从法律常识和法律精神来看,乡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体系成员,它是公权力机关,拥有国家权力,理应被归于“国家”之代表行列,成为环境保护职权行使主体之一。根据文义,“一切单位”涵盖了所有的机关、法人、组织,乡镇政府性质上是国家机关,自然也属于“一切(任何)单位”之范围,那就意味着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适用的范围内,如果任何单位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那么乡镇政府自然也绝不例外。以“(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作为承担环境保护职权主体的立法例数量最多。由于乡镇政府本身就是政府体系中的一级,因此,依据字面意思,凡是对“(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毫无疑问也是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
2.目的解释的运用
在法律上,常有“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语言表达。“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那么,“公民的人身权利”与环境保护有必定的联系吗?从字面意思上似乎无法找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与“环境”或“环境保护”之间的相契合之处,但如果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考虑,它们之间确有必定联系。公民都生活在环境之中,如果环境美丽,适宜居住,则身体健康,生命不会受到污染的环境影响;如果环境被污染,不适宜居住,则身体受到伤害,健康权被侵害,生命权也会受到威胁。因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环境”或“环境保护”息息相关,“公民的人身权利”要在“美丽环境”中才能得到完整的实现,“公民的人身权利”包含了公民“在美丽环境中”的人身权利的立法目的。
(二)司法解释的运用
环境理由远比既有的、抽象的环境法律复杂多变,当具体的环境案件遇到原则、含糊的法律条文时,环境司法面对适用上的困难。司法解释恰好可以避开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确定,弥补环境法律漏洞。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由于刑罚偏软,客观上造成许多排污企业无惧低成本处罚,污染环境事件频频发生。为此,2011年5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修改,但仍未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诸多司法理由,如对环境恶性犯罪适用不明确、犯罪行为定性不清晰、地方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难以准确及时判断环境事件性质以及环境案件在司法移送上不易操作等。此时,在既有法律框架下,相关理由的解决,惟有作出司法解释。于是,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的审判、检察联合解释。该解释具体解决了之前存在的一系列环境案件的司法理法律方法在环境保护中的运用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由,完善了环境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包括污染环境入罪条件降低;认定犯罪标准具体;标准从严;处罚从重;罪名从重等内容。这一司法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新的规定,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为环境犯罪提供了有效的罪责追究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在环境犯罪案件中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