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我国食品安全理由法律经济学

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而近年来,食品安全理由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使老百姓头顶的这片“天”变得乌云密布。食品安全理由已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理由,也是关乎民生的焦点话题。本文立足社会热点理由,对此类案件的分析,探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主要存在的理由,并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理由频发的理由,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学策略对食品安全理由的外部性,成本收益,信息不对称等三个理由进行分析,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策略性倡议。试图为解决食品安全理由找到新的出路,提出更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策略来保障社会民众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经济学 信息不对称 外部性
:A

一、我国食品安全理由的目前状况

“三鹿奶粉”事件,以及“毒胶囊”事件已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两大最的代表性案件。“三鹿奶粉”案件致使国内出现大量“大头娃娃”的恶果,甚至对众多婴幼儿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带来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毒胶囊”事件更是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的威胁,胶囊作为药物本是为患者医治伤痛的良药,但此时却了不良商家牟取高额利润的一种工具,制售有毒胶囊的企业为了牟取利润,竟全然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其获取经济利益的垫脚石。食品安全理由频频发生,一些大规模的恶性侵权案件也不断出现,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至此,食品安全领域已亮起了红灯,不得不反问自己:如今的环境下,到底还能吃什么?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是大量的严重理由,主要包括:
1、政府部门并未确立并实行有效的事前监管机制,事件发生后均是由媒体第一时间披露和报道,政府并未做到事前的有效监管,导致此类有毒有害的食品在市面上长时间的流通。
2、食品安全理由已延伸到可食用物品的各个领域,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食品安全理由充斥着可食用物品的各个环节和领域。
3、政府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者的惩罚力度不够,并未对其形成威慑力和震慑力,以致食品安全理由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于制售食品的花样更加翻新,对人体的危害更加严重。
4、地方政府官员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勾结,政府官员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以及为了自身政绩的发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企业的地方保护伞,为其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提供了保护伞。
5、黑心企业盲目追求高额的经济利润,不惜以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以此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丧失了企业原本应有的社会责任感,道德沦丧,缺乏应有的法制意识。

二、法律经济学视角下食品安全理由的成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理由的外部性分析。

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无补偿的影响。食品安全理由也是外部性理由的,不仅包括正外部性表现,同时,也伴产生相应的负外部性。黑心厂商企业选用不合格的原料进行加工制售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在原材料的选用上选择一些工业制剂,甚至是使用一些废料废渣来培育基本农作物,这就带来了负外部性。因为这些有毒的工业制剂以及废料废渣培育出的农作物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会给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存活环境。

(二)食品安全理由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指的是比较提供一种公共物品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研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势必是在做出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所进行的选择,选择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他们所付出的交易成本要远远小于其所获得的收益,对于此类黑心企业,他们付出的交易成本中省去了质检费,原料购置费,税费等大量相关费用,而不会像合法生产的企业那样去选择购买高质量的原材料,这就为他们节省了大量的交易成本,而反观他们获得收益,要远远超出其付出成本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仅仅是物质收入就会达到甚至超出他们的预期,更何况还会产生一系列的品牌效应,带来更多的正外部性,形成了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局面。

(三)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一方拥有信息,而另一方缺乏该信息的情况。获得相关知识的差别被称为“信息不对称”。 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的生产者与食品的购买者之间的信息就是不对称的状态,食品的生产者掌握着食品的生产制造方式以及原材料的配方等一系列关键信息,而这些信息,消费者是不能够准确掌握的,甚至未必会知晓,由此,这就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生产制造者对于其所掌握的原材料信息以及该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等真实情况并不会主动告诉给消费者,由此就会产生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出现逆向选择。食品的生产制造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其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少于其所获得收益的前提下,会追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因此,他们会降低交易成本,选择那些低廉的原材料产品以及那些保证质量的且对人体有危害的原材料产品,以最少的交易成本获取最多的收益,达到谋取利润的目的。此外,在生产制造商与食品行业的行政监管机关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理由, 行政监管机关虽说会对食品进行统一的抽样检验,但是最终其获得的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些黑心企业会捏造一些虚假信息告知给监管部门,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再者,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也会相应地产生道德风险,在食品安全领域,一些制售企业并未完全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因此,他们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就会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违法添加食品的添加剂,更改食品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等一系列不法行为。

三、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解决食品安全理由的策略性倡议

(一)企业和政府应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消费者权益从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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