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实践路径启迪

更新时间:2023-1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法治文化是法治和文化的有机统一,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表明法治文化建设与传统文化尤其是古代传统法律思想文化有着不容忽视的联系。本文对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实践路径的启迪进行分析。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 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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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努力推动法现代化进程,引入了自由人权、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法治理念,但是这种现代化实质上是一种立法主导型法的现代化,立法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立法到观念的普及、社会主义法治与法治文化之间的鸿沟却在短时间内得以弥合。我国要融入世界市场,在贸易与金融方面与国际接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引入西方先进法律及其理念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文化上有着鲜明的特殊性,古代法律传统在中关于法的认识在一般民众中有很大影响,如果一味地去抄袭、引进外国法律理念只能是邯郸学步,收不到预想中的效果,唯有更加关注内生性因素,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充分研究和分析古代传统法律思想并进行合理的 扬弃与科学的继承,才能真正推动有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建构与完善。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表现

(一)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礼法结合即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礼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和维护森严的宗法等级制度;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先刑罚处罚为后,教化为先是儒家治国平天下的方略。他们认为,教化可以使犯罪消失,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孔子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认为,单纯消灭犯罪并非是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教化百姓使他们拥有荣辱之心才是治国之本。虽然教化花费的时间较长,但教化一旦形成,人心已正,只要心术不变,便可永不为恶。所以,教化是一种恒久的回报。教化可以使得社会长治久安,而不像法律只会有暂时的功效。

(二)在法律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具体表现为:其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罚指导思想,这一思想由西周初期统治者创立,对后世的法制思想影响深远,典型的如《书经》讲:“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为避开无辜的人冤枉受罚,宁可错放有罪)以及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其二,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前者由汉初儒学家董仲舒提出,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中的发展和反映,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它的最主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的“忠”、“孝”思想,如果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可以免责。后者是古代死刑执行制度,发端于汉代,指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一般不在万物生长的春夏季节执行死刑,而是在万物肃杀的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一制度一直影响至明清。其三,矜老恤幼与“亲亲相隐”。前者是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即年80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后者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是汉律儒家化的表现,规定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犯罪行为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该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这一主张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

(三)在秩序的价值追求方面,追求“无讼”,注重和谐。

最早提出“无讼”理念的时孔子,他在《论语·颜渊》中提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深受儒家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追求秩序和谐为其理想目标,即“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国家民族之间、社会家庭之间的和谐,社会交往讲究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这要求国法考虑“天理人情”因素。在中国法律传统中,“法”只是较低层次的规范,“法”上有礼、德,最高有“道”,“道”出于人们共识的理则和共有的情感,人们可以很自然地了解并接受,因而可以适用于人们的一切行为,人们也心悦诚服,所以被称为“天道”或“大道”。公正的法律应符合“天理人情”。这对国家权力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实践路径的启迪

(一)消极方面的启迪。

,法治文化应坚决摒弃“人治”观念。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宣扬“君权神授”,鼓吹“朕即法律”,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以道德判断代替法律判断乃至以上级意志决定判决结果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对应于法治文化的建设有着极其深刻的反面教训。这就使权力制约与监督奢望,法治文化要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宣扬对权力的监督。
其次,法治文化应明确反对“等级特权”。古代法律文化注重长幼有序、等级有别的等级制度,封建统治阶级享有区别与百姓的优待轻罚特权,例如“上请”、“官当”、“八议”制度等,现代“平等”、“公平”、“权利本位”根本无从谈起。现代法治不仅要求人们普遍守法,而且要求人们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应该体现人权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与自由,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体现权利本位。法治文化建设也应宣传“权利平等”理念,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

(二)积极方面的启迪。

,法治文化建设可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司法观念。“亲亲得相首匿”源自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它体现了儒家从人性与家庭的视角对司法人性化的解读,外国司法实践中也有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更不乏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之间相互指证犯罪的情形,这在保证刑事案件目的达成的同时,更多地是造成了家庭、乃至整个社会正常观念的沦丧与重利主义的猖獗,我国社会道德水平不升反降,人与人之间相互猜忌、防范,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也应注意对传统的家庭、社会的修复与保护,在法律中以条文形式保证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被指控犯罪时享有作证的自由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可喜的是,2012年3月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入法律,有理由期待,不久的将来,“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司法观念也能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其次,法治文化建设可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无讼”的价值追求与合理制度,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追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的。如果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如明代里甲制度中的“申明亭”,即依靠乡村地区熟人社会的特点,引入乡间德高望重的老者等社会力量提高调解的效率与质量)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江苏南通市的大调解制度是在这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未来如能合理引入民间力量参与,相信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应该注意的是,古代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导致把 “无讼”当成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在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一定要消除这种消极影响。
(作者单位:江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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