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策略

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城市化推进的脚步中,耕地逐渐的减少,致使一些农民面对失业的困境。他们无田可种,无岗位就业,不在城市低保范围内,成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失地农民。近年来,失地农民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庞大数量的人群今后的养老保障理由日益严峻。本文分析了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目前状况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理由提出相应策略和倡议。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策略;养老保险政策
1001-828X(2014)05-0-01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城市化的脚步逐渐加快,农民的耕地逐年减少。在城市化的推进中,一些农民的土地被占用,面对失业的状态,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不在低保政策的范围之内,也没有针对他们的保障政策存在。近年来,虽然工业工作者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我国仍有7.5亿农民。其中,失地农民的数量近1亿,他们的生活保障理由日益严峻,我们必须尽快解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策略保障他们的生活。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目前状况分析

(一)靠地生活的农民面对失地难以存活。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多为“靠田养老”、“家庭养老”为主。由于我国经济、历史、政治等方面的理由,导致我国采用的是二元化的经济制度。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制度已经完善,但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欠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此,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存活的依靠,仅仅依靠地方上微薄的补偿是无法支持他们政策的老年生活,导致他们的生活陷入窘迫。
(二)地方失地养老基金监管力度低。在地方养老基金的建立上,地方政府部门不仅负责收取失地养老保险基金还兼具管理失地养老保险基金。没有专业的管理和监督机构的存在极易导致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被占用。负责收取与监管机构为同一机构时容易产生官员腐败或是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
(三)保障体系不完善使失地农民养老无得到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理由却没有相关政策存在。地方政府解决失地农民理由只能依靠国家相关的土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策略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征用补偿制度。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定来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导致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理由迟迟未得到解决。

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失地农民是现代化建设中产生的社会群体,这是我国二元化的经济结构导致的,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不同,他们是被边缘化的群众,在城市与农村的夹缝中存活。同时各地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力度不统一,在土地补偿上过于随意,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应发了许多社会矛盾事件。目前,农民由于不满土地补偿力度上方数量快速增加,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关系逐渐激化,因为城市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等引起的恶性事件比比皆是,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愈发激烈,形成小规划的事件。政府是保障失地农民老年生活的主体机构,因此,应尽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来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才能缓和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应将失地农民的管理理由制度化,将失地农民的管理融入地方民政部门的管理范围中,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理由,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理由,引导他们融入城市生活。建立一套完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城市化的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等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性的作用。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策略

(一)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管理。根据征地范围的不同设计不同的农民社会保障途径。例如,在城市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民具有参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格。对城市规划范围的可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参照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由村集体与失地农民一次性缴清全部的参保费用,部分资金不足的农民可提前用征地补偿费或安置费抵扣。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在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无论是失地农民还是失地劳动力在他们的生活来源——耕种的土地,被征收时他们理所应当的享用同等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被征土地不在城市的规划范围内的农民可享有新农保社会保障制度,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再加入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体系。在同一地区被整体的土地补偿标准应统一,不要有不同补偿待遇的产生,避开部分失地农民生产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参保热情。
(二)建立强制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自愿原则来倡导失地所有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政府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还需要政府加大宣传力度,促使每位农民了解参加养老保险的益处。由于现阶段的参保政策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不能保证每位参保的失地农民养老无忧。但建立强制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保障社会的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建立强制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也是社会发展的必定趋势。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利润充入地方国库,由地方基金从土地出让中进行安排。耕地被征收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政策实施的三个月内,按标准划入“失地农民资金专户”之后再按规定记入个人户或社会统筹账户。地方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失地农民的保障待遇制定与保障金的发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失去土地后唯一的养老保障个地方审计机构应重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建立到发放的监督工作,从而保障资金完整、安全的发放到失业农民的手中。
四、结语
我国现阶段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土地征用补偿,这种补偿费用远不能替代土地的传统养老功能。这对于失地农民而言是走上老无所依的境地。在城市化的推进中失地农民的数量逐渐增加,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他们的生活。同时,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发展战略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霍玉霞,张俊杰.关于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理由深思[J].企业家天地,2007(4):182-183.
[2]曾玉平,颜令晓.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理由与策略探讨[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2(5):72-74.
作者简介:陈 南(1983-),男,河北徐水人,本科,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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