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律本土思想及新发展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蒙古国的地貌以戈壁、浅滩、草原为主,生态环境若遭破坏,非常难以恢复。因此生活在蒙古国的牧民,世世代代都非常注重环境、生态的保护。早在蒙元时期,蒙古民族就形成了民族自觉式的环保意识,这种自觉意识在蒙古国独立后的环境立法中表现的更为突出。蒙古国在建国之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将本土的环境思想与西方先进的环境立法理念相结合,力求以立法的方式增强环境保护力度。其环境保护思想出现了本土性移植与新发展。
【关键词】蒙古国;环境法律;本土化

一、现代环境法律思想的孵化及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

蒙元以前,蒙古民族悠久的游牧、狩猎文化中蕴含着很多有关环境保护的传统和习惯。这些传统和习俗的大部分是游牧的首领制定的,并且世世代代传承。遂这些习惯和传统逐渐具备了法律的规范性,而形成了固定的法律原则和法令。并且这些规范性原则和法令经常与宗教信仰交融在一起。并体现在民族人们的生活、生产中,但客观上却起到了人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效果。这种形式的环境保护观念,已经成为民族自觉意识的范畴。1911年蒙古国宣布独立,政府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以期建立、独立的共和国。此期间,蒙古国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环境法律法规成为其制法重点。二十世纪中叶,蒙古国的独立地位才开始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于是蒙古国才有机会参加联合国的相关事务。当时国际上大环境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此项议题得到联合国的大力倡导,于是1962年,联合国召开联合国大会,主题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蒙古国应邀参会。该次会议成为蒙古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契机。

(一)现代环境法律思想的提出及民间环境意识的萌生

蒙古国于1972年6月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民代表通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的决议。本次会议成为蒙古国以“保护自然环境”为理念制定法律开始的标志。此次会议通过了《提高保护利用自然环境、森林、猎物工作规定》。该规定指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理由已成为国家、国际社会重要的社会议题,国家应当制定科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而且应该给环境保护工作予以政策、财政等方面的大力扶持,鼓励民间个人组织、经济团体积极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治理的工作上来。环境保护专门立法事宜首次提上了人民代表会议及内阁会议的议事日程,标志着蒙古国环境法律从过去的利用环境资源制度转变为保护自然环境法律制度。”①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以保障立法的贯彻实施。该决议的主要内容为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利用资源,环保事关国计民生等。会议后,按照该项决议,蒙古国相关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别为《蒙古国石油开采法》、《狩猎法》,《土地资源利用法》,《防止土壤破坏法》、《地下资源保护法》、《大气层法》、等等。《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设立了专门章节——“破坏自然环境罪”,力求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现代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

1990年,东欧发生巨变,苏联解体,作为苏联附属国的蒙古国,其政治、社会制度发生动荡,也跟随东欧各国实行制,建立国会,放弃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市场自由经济。1992年《蒙古国宪法》的颁布实施,成为新环境法制定的新契机。新宪规定:“蒙古国实行市场经济,经济发展要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国家有责任采取任何措施防止生态环境恶化、建立健康无害的生活环境;应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建立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该部宪法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节约自然资源为其立法宗旨,蒙古国环境保护法是的新时代诞生了。
依据新宪法的规定,1995年蒙古国通过了《蒙古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在传承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等历史传统的前提下,以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借鉴国外环境保护法方面的新经验、新理论的基础上,蒙古国建立了独特的、适应本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即以宪法为依托、以环境保护法为总则、各单行法并行的完整法律体系。
新环境法具有三点创新:一是,必须要制定复合型环境保护法律;二是,环境保护法为总则,其他环境专门领域的法律,制定单行法;三是,改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旧环境法律体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保留传统、又跟进新形势。二、蒙古国环境保护法的主体内容分析

(一)蒙古国环境保护的概念的转变—“环境权”的引进

蒙古国在环境立法,在借鉴了美国、欧洲等西方国家以及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国情,将“环境权”这一近代人权理念引进到环境立法中,即赋予公民“环境权”,作为其基本人权之必要内容。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存活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②以国家为例,“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③《蒙古国宪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蒙古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明确规定了环境权的概念、内容以及保护措施等理由。

(二)“环境权”在各法律中的体现

依据环境权的基本原则,环境法规定环境权是其重要的立法目的。蒙古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环保法中都明确指出:“国家应当保护人民在健康、无害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有责任防止自然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国家在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层面,广泛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蒙古国环境保护是一种以人权为主导的民权性立法。”④为贯彻实施环境权,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律,保障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还要组建相关机构具体实施保护人民健康、自然环境。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政府认为这不仅是国家的工作,还要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国际组织之间的有效协作,会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依照环境法,环境保护方式可以包括两种方式。“一为综合方式,是指以国家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为主体,二为具体策略,主要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在某些程度上能够有效结合,共同实施。”⑤保护自然环境的综合方式有:“建立财政批准的《保护自然环境确保无公害的基本纲领》,严禁捕猎稀奇动物、采集并利用珍惜植物,将稀少动植物写进蒙古国红皮书,对环境污染程度规定标准并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给公民提供环境教育,传授环境保护方面的民族传统美德,使用无污染、无公害、无废品的生产技术,建立保护城市、村庄、其他居住地及保护河流、湖泊、泉水等水源的区域等。”⑥(三)“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的主要内容依据环保法即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防止环境污染。日常生活、工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若超过环境自我修复的能力则会造成环境污染。蒙古国实行有集中排放污染的登记机制,即环境主管机构具体落实实施,要求使用环境的公民、组织必须制定环境承受报告,交由环境主管部门评估。“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是指评估排放的污染物的容量、引起的污染程度、环境自身的恢复能力的技术监督部门做出统一的数据和调查。”⑦为了有效预防自然环境破坏,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合理使用环境:“在特定的场所填埋或处理有害、易燃物或垃圾等,分清垃圾类别,集中在特定地方用特定装置的车辆运到特定地方处理,清理居住地或迁移营地内的垃圾,必要的情况下要进行消毒处理。”⑧
其次,防止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是指因人为或自然灾害而使得某一地区发生危害人类、环境、动植物的法律事件。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的地区则称为紧急事件突发区,地域的范围、影响后果由蒙古国政府决定。有关紧急事件突发区采取相关制止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措施,须由政府以及各级行政首长共同决定。财政支付由此产生的治理费用,若有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国家支付后,进行事后纠错。
再次,确定自然环境最高承载能力。确定自然环境最高承载能力是指根据环境的特点,初步制定、计算出该环境的最高承载限度,以作为环境使用的基准。《蒙古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以资源的承受能力,自身的恢复能力为依据在限定的时期内的可利用率叫做自然资源最高限额,超过自然资源的最高利用限度利用资源的行为对环境保护带来负面影响。”⑨

三、蒙古族环境保护本土思想及现代环境保护法律的内在联系的解读

长期的游牧生活使得古代蒙古族人非常注重环境保护、生态的维持。古代蒙古人的游牧、狩猎等生活方式,对环境的依赖非常的大,因此,自然环境的变化、生态的破坏对牧民的生活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蒙古族人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积累了自然朴素的环保知识,并与宗教信仰相结合从而形成蒙古人朴素的自然崇拜和民族认同。之后独立自主的现代国家形成后,在其制定环境法时仍旧遵循了环境-信仰-民族和谐发展的原则,关注自然环境理由、极力保护环境,是蒙古国环境立法的最高原则。现行的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可以找到许多古代族人保护环境的法律渊源,例如,法律中规定神圣化区域、濒临灭绝生物的保护等。独立后的蒙古国在历经多次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后,难免遇到很多理由,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如此,实际为在曲折中逐渐发展的。但经过几十年来兢兢业业,环境保护法制已经形成了统

一、独立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蒙古国环境法律制度是复合型体例,何为复合型?即《蒙古国自然环境保护》仅是环境法律体系的总则,具体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是在单行法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是总则先行予以立法指导、单行法予以具体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其次,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可以说还是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例如野生动物数量的回升等等。这样的落实,是因为环境权的赋予。蒙古国环境法是将“环境权”作为国民的基本人权予以认可的,在立法高度上,可以看出,蒙古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在确立环境权为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予以保障环境权的落实。
再次,建立起了人民大众保护环境的环保制度。蒙古国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就是民众参与环保的各个方面。依照蒙古国环境法的规定,国家、公民、企业都是环境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民、企业必须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国家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各个阶段。在宪法明确的规定下,环境保护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而不是权利。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从此方面考察,足以看出蒙古国对环境立法的重视。此外,国家还有意识的培养远古时期蒙古民族所形成的民族自觉环保意识,力求在民众自觉的方式、大力度的保护环境。
注释:
①БНМАУ-ын АИХ-ын 7 дахь удаагийн сонгуулийн ⅵ чуулганы материйл,УБ.1972 он,8-31дах тал.
②Монгол улсын биологийн баялаг.?ндэсний тайлан.УБ,2008 он.
③Р.Вингард,Монголын Байгаль орчны хууль тогтоомж:онол,практик,УБ.2001 он.91 дах тал.
④Р.Вингард,Монголын Байгаль орчны хууль тогтоомж:онол,практик,УБ.2001 он.91 дах тал.
⑤Т.Сэнгэдорж,“Байгааль орчныг хамгаалах эрх з?йн асуудал”,УБ.2002 он.23 дах тал.
⑥О.Амарх??,“Монголын орчин цагийн экологийн эрх з?й”,УБ.2004 он.54 дах тал.
⑦Р.Вингард,“Монголын Байгаль орчны хууль тогтоомж:онол,практик”,УБ.2001 он.115 дах тал.
⑧О.Амарх?,“Монголын орчин цагийн экологийн эрх з?й”,УБ.2004 он.54 дах тал.
⑨БНМАУ-ын АИХ-ын 7 дахь удаагийн сонгуулийн,УБ.1972 он,8-31 дах тал.1热点笔谈法制博览1LEGALITY VISION12014·04(中)12014·04(中)法制博览1LEGALITY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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