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在中国发展障碍与策略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长期护理保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应对措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对缓解人口老龄化带给家庭、社会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文章从需求方(投保人)、供给方(保险人)、和社会制度三个方面分析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过程中所面对的障碍,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 策略 社会制度
1 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1.1 从需求者方面探讨
1.1.1 经济角度
收入是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一项重要因素。尽管近年来我国GDP仍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讲无论是人均GDP还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6959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7917元。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退休工资,但是目前的工资水平普遍不高又加之老年人通常患有高血压等一系列的慢性疾病,医药费支出较高,因此剩余工资非常有限。同时老年人患病风险较高,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的设定相对保守,导致其保费较高。目前我国护理院月照护费用普遍在2000元以上,普通家庭难以负担。因此,影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收入,较低可支配收入水平与较高护理费用共同作用导致了较低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
1.1.2 心理角度
在中国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仍占据主导的地位。尊重爱护和赡养老人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国人一直所尊崇的孝道。子女不赡养老人将会被世人唾骂,父母当然也希望自己的孩子能为自己养老送终。因此,在中国,家庭养老一直是老人养老的最重要的形式,即使有长期护理保险,他们估计也不会购买。
1.2 从供给者方面探讨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很复杂的产品。我国的健康保险发展相对较弱,所以在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缺乏统计数据,同时与医护部门也没有建立良好的合作。因此,对保险公司来讲建立一套良好的承保、核保到理赔整个环节的运作体系是十分困难的。
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部分条款设计不合理:
1.2.1 保险金给付方式单一
在国内,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大部分采取单一的固定金额的给付方式。换句话说,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固定的保险金额,当发生长期护理状态后,保险公司则按照固定的额度进行给付,而不是根据老人长期护理的实际支出进行给付。当然这种固定金额的给付方式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公司进行快速理赔,另一方面又减少了客户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的可能,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所面对的风险,但是对于大部分被保险人来讲,他们更希望保单能够按照护理费用的实际支付金额进行给付,而不是目前的这种固定额度的给付方式,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被保险人自身的风险。
1.2.2 保险金给付期较短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金的给付期上基本上都选择一次性给付或只给付到规定的某一并不高的年龄。但是这种给付方式不足以支持老人长期护理费用的支出。只有少数的客户认可保险金采用一次性给付的方式。这种给付方式对于保险公司来讲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起步晚,经验数据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是十分缺乏的,因而只能参考国外的数据来进行定价,这也是出于制约风险的需要。
1.3 从社会制度方面探讨
1.3.1 护理人员和护理机构的缺乏
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必须要有大量的护理人员和护理机构作为支持。然而我国却面对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缺乏的理由。我国专门提供老年护理的机构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大部分还是采取家庭养老的方式。据我国卫生部网站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护理院的床位数为3337张,2011年的床位数为8565,虽然这7年来床位数的绝对数翻了2倍多,但相对我国众多的老龄人口来说是就是杯水车薪。
目前在我国不仅长期护理机构缺乏,还存在着护理人员严重短缺的理由。现在的年轻人很多都是独生子女,面对护理老人这种累活儿,一般都是敬而远之及。所以那些年轻的,又是高学历的人大部分根本不愿意做护理人员的工作。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每名公共卫生护士服务人口数的标准为2600人,国外的医护比例为1:4以上。而我国2011年全国护理院人员数也仅为3339。若将护理院人员数跟目前我国部分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数进行比较的话,就会发现我国医护人员的缺口是很大的。
1.3.2 无税收优惠
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本国的税收政策。为了推动护理保险的长期发展,美国制定并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在我国,对于保险产品,税法和税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保险产品的相应税收规定仅限于在个人所得税允许抵扣应税收入的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并没有做出专门的税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影响并制约了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扩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长期护理保险的持续发展。
2 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策略
2.1 针对经济理由
2.1.1 从政府分摊的角度
因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率制定相对保守因而导致保费过高,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策略。资金由政府、医疗保险机构、企业、个人四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1/3以上,剩余的部分个人和企业各负担一半。随保家属不用另交保费,退休人员保费由退休人员和养老保险机构共同负担,失业人员保费由劳工局支付。但是此做法同样会带来一个巨大的理由,即是以我国目前的财政水平还无力负担这么大一部分的社会保险支出。
2.1.2 从政策鼓励的角度
税收优惠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影响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快速的发展,我国需要吸收借鉴美国的做法,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于1996年颁布实施了HIPAA法案,在这项法案中明确规定了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企业的优惠政策。正是因为颁布实施该法案,使得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迅速的发展。为了推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在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过程中,需要吸收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实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①对于经营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来说,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保费收入营业税;②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长期的护理保险,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将保费视为一定额度的成本的经营费,将其在税前进行列支;③如果个人以个人的名义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对于所缴纳的保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④被保险人获取的护理保险金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
2.2 针对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的缺乏的理由
只有拥有足够的并且设施条件较好的护理机构和训练有素的护理人员,才能推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了推动护理机构发展壮大,应该率先在各省市城郊、农村广泛设立足够数量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护理机构,并且促使其类型多样化,同时完善相应的配套护理设施,以满足老年人对护理机构的需求。同时在护理人员的培养方面,可以选择具有先进护理研究成果的优良大学,就像扶持师范类大学生一样对其护理专业进行特殊扶持,通过提供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方式,吸引高素质人才学习护理,并且对于在校的护理研究项目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
参考文献:
[1]任远,马连敏.老龄社会的市场策略: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会福利体系[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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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荆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J].保险研究,2010(4).
[4]周海珍.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论研究:进展与前景[J].投资研究,2012(7).
[5]苏永莉.影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供求因素分析[J].中国保险,2007(9).
课题项目:课题名称“河南省扩大社会事业开放研究”,课题编号20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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