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河南10月起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河南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省内看病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可同步报销,这标志着从2014年度开始,河南的参合农民在新农合报销后,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一次性或累计1.5万元以上的,都能获大病保险再报销,保险金则来源于年度新农合基金,不须参合人员再缴纳。
至此,河南成为全国率先全面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省份。不仅如此,全国首先实现的全省统一筹资标准、出院即时结算报销,让即将实施的河南新农合大病保险更加让人期待。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建立健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减轻参合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理由,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2014年在全省全面推行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并实行省级统筹和即时结报,我省参合农民尤其是重大疾病参合患者不仅提前一年享受到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而且能够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8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河南将于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统筹实施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的相关情况。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民收费,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
“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2014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从2015年起,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筹资标准。
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河南省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
但也有以下5种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它们分别是,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费用;《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项目费用和符合规定但超出限价部分费用;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自付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
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一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险金来源于新农合基金,保险金付给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后,由后者进行具体运作。目前河南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了大病保险补偿结报功能,与省级相连的市级、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共享此功能,商业保险机构也匹配了相应的用户权限,“水管已经接通”,大病保险即时结报或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硬件条件已经具备。
参合人员在省内即时结报医院看病,单次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出院时新农合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一起即时结报;省内跨区即时结报医院、本地区即时结报医院多次住院的,在最后一次住院的医院即时结报。2015年前,省内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即时结报。
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凭明、转诊证明复印件和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结算票据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补偿手续。为了方便这部分患者报销,相关部门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在各统筹地区设置至少一个服务网点。
符合报销条件而当年未能报销的参合人员,须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补偿手续。
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转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10月1日起,河南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住院参合患者可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补偿手续。”2014年度,郑州、新乡、洛阳3市继续实行市级统筹,2016年前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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