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层住宅中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疑问,得出结论。
【关键词】高层商业服务网点;火灾特点;防火设计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建筑市场的日渐成熟,大量的开发商基于小区配套要求和高额利润的诱惑,在建设时有意识的将底层规划成了适合商家经营的场所,除了为开发商带来直接的超额利润外,还改善了区域的质量,带动了住宅的升值,也给小区业主带来了便利,不少业主都为能够就近消费而拍手称快。可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底商火灾呈现多发态势,重特大火灾事故中也屡屡有底商的影子,最典型也最让人难以忘怀的就是发生在2003年的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事故的原因就是住宅楼底商业主违章用火导致。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计,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却遇到很多疑惑,下面就具体的对底商的防火问题做一个粗略的分析。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
在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对于“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网点)的术语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目录中对商业服务网点做过解释之后,在其之后的规范中却没有再针对商业服务网点做更多的解释,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靠大家各自猜测。
3. 使用功能的不确定性使得各类火灾隐患集中体现。
商业服务网点的使用,涵盖了三百六十行的每个行业,尽管概念中明确提出了使用功能,但是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却很难监管它的使用情况,比如小到美容院、摩托车修理铺、鲜花礼仪店、早餐店、小作坊等,大到银行网点、健身休闲、咖啡茶座、网吧游戏厅、酒店浴室等。装修材料广泛使用、各种新材料、新工艺在装修工程得到充分利用,经常性地会在一个很小的空间内使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和高分子材料,存储大量的可燃货物,场所内火灾荷载大。大功率的用电器、燃气、燃油灶具在底商中广泛使用,一些经营者为了节约开支,就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设备、电器线路、电线套管,由此埋下了先天的火灾隐患。少数经营商户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章用火用电,甚至违规冒险经营易燃易爆物品,致使火灾隐患大量存在。
4. 设计规范及标准不确定
4.1 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往往是根据《高规》及现行各地的消防及审查部分的解释为准,比如疏散出口、疏散距离等规定。现在大多的住宅小区中,两栋或者几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商业网点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此类建筑的开间一般都很小,而两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又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然而,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往往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或者两个网点之间的防火墙加设防火门,但是,如果大量网点的门开向小区内的话,会给小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降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的品质,而在两户之间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又不便于两户的安全管理,这在设计中是大家应尽量避免。那源于:论文提纲格式www.808so.com
么网点设置一个疏散口的条文依据只能是《高规》的第5. 3. 2条: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但是,从表5.3.2中可以看到,其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中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还是有些不符,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既执行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要比5.3.2条文更为严格。因此,我们应当将网点按一个出口实际的规范条文单独列出。
4.2 网点的组合形式往往都是毗邻而建的,既多个网点组合为一个(或一段)建筑,每个网点只是整个建筑中的一个单元或者隔间,我们在分析网点设置一个疏散出口的依据时,是把网点作为整个建筑中的任一一个防火隔间,而不是整个建筑,如果将所有网点整合为一个大的建筑去做防火设计,那么我个人认为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就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在疏散距离这个问题上,《高规》中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个别地方执行22m或20m标准)。但是,对于这个疏散距离的定义的基础确实一个厅或者一个大空间的房间概念,而不是上下两层的独立的空间,用于此有些牵强。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对网点疏散距离应当有一个更明确的规范要求。
4.3 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设计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设计,往往是设计师比较困惑的地方,比如高层住宅下的底层商业是按网点设计还是按照群裙房设计?疏散楼梯是否封闭?楼梯的宽度设计等等。
(1)首先,是对于整个楼的定性问题,是按照住宅楼设计,还是按照商住楼楼或综合楼设计?如果把整个楼定义为住宅楼,那么底层两层的小商业无疑可以作为网点来设计,但是如果定义为商住楼或综合楼,尤其是对于高度超过50m的楼,我们势必要按照一类公建来设计对待,那么相应的防火要求就要提高,这对于底层只有两层的小商业来说无疑是个浪费,因为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提高,这就给开发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2)其次,《高规》中对裙房有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而封闭楼梯间对于只设一个出入口的网点又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网点的开间限制,楼梯间不可能靠近外侧安全出口设置,而只能设置在内侧,这样楼梯间封闭后,二层的人经过封闭楼梯间后仍然是疏散到一层,并没有直接疏散到室外,如果要疏散到室外,那么就需要向小区内部开门,不利于小区的管理。(3)因此,针对上面提到的两点,作为高层住宅下的网点更有必要对其防火适用条文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或者单独规定。
(4)我们在实际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设计时,是按照不小于1.1米的标准设计,其实,这就从楼梯的角度界定了高层下商业网点其实是按照一个小的防火隔间来做相应的 (5)防火设计摘自:毕业论文提纲www.808so.com
,而不是将整个楼作为一个大的防火建筑去进行设计。但是,按照防火隔间进行设计也存在问题,那就是隔间与隔间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在高规中没有提出明确的距离,有些地方性是执行1米或者1.2米的要求,或者两个隔间的窗户之间的距离越大越好。基于此,我个人的观点是防火隔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隔墙两侧开窗距离为1.2m,而防火分区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防火墙两侧开窗距离为2m(转角处为4m),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个商铺着火后产生火灾大面积蔓延的可能。
5. 结语
商业服务网点作为一种小型的服务性便民商业设置在住宅的底层是在平常不过的事情,因此,针对此类建筑,我们不妨就直接定义为住宅楼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即为一个防火隔间,每个防火隔间的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楼梯数量设计为一步开敞楼梯,宽度按1.1米设计,该网点内最远点至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小于等于30米,两隔间的隔墙两侧开窗距离不小于1.2米,这样既满足了防火的设计要求,既方便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以满足我国现阶段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既节省了城市空间,又提高的生活品质。
参考文献
[1]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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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市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沪消发【2003】54号).
[7] 李海宁,李陇陇.有关商住楼底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探讨,学院学报,2010(4).
[8] 汪根进.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探讨.中国科技信息,2010.
[9] 何沛.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消防技术和产品信息,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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