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中国中小企业破产管理人法律监督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被滥用。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对权力给予限制、监督。中小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活
动中的权力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能对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就无法防止其权力被滥用,也无法保证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在监督的体系化、
监督的运转机制、监督的有效性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在法律层面上亟需健全和完善。[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监督[]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7—0180—05
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口号已经越来越得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认可。我国中小企业从其设立、变更到最后注销,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破产法》从法律层面上开辟了企业的市场退出渠道,较好地确立了一部分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对于一部分已经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企业破产法》通过规定重整、和解程序让这些企业得以更新,为企业起死回生提供了拯救的机会。由此,当中小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灭亡和破产清算之际,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对其职权的落实和有效监督,在关乎债权人、企业、股东和职工的命运方面就显得尤为关键。

一、我国中小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界定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古罗马时代就已经产生了管理人制度的萌芽。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逐步提高,经济的不断繁荣,财产的变价方式更加灵活,程序更加繁琐,所需时间更长,这样便有了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罗马帝国后期在立法上规定必须选任管理人。此制度延续发展至今,便形成了现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与旧《企业破产法》相比,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用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除了国有企业之外,中小私营企业也纳入了破产法的调整范围。破产管理人是指除了负责破产清算程序工作之外,还有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

(二)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一是独立性。在破产程序中,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均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
二是专业性。《企业破产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资格的国际惯例,对管理人采用了一定的准入制度,即管理人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并有一定职业道德的律师、会计师担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从制度上保证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基本的职业技能,从而在破产过程中提高破产程序的运转效率,降低破产费用。
三是全程参与性。在破产程序中,所有破产财产均要有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和处分。所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要自始至终参与并且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是职责的法定性。新《企业破产法》第25条从九个方面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23条又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在享有职权的同时还要接受一定的监督。中小企业破产管理人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所以其存在着天然的义务,必须用法律对其职权加以规定。同时由于破产管理人手中掌握着重大的权力,如果不立法进行规范监督,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所以,又有必要在对他们进行监督的同时,对其职权行使方式加以规定。

二、确立我国中小企业破产管理人法律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对权力给予限制、监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活动中的权力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能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就无法防止其权力被滥用。因此,加强这方面理由的研究,对健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效指导破产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有助于防止中小企业破产管理人职务犯罪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有关破产犯罪的发案率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而在众多的破产犯罪中,绝大多数都有破产管理人的参与。
为了降低破产犯罪率,减少经济损失,建立一套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必要性体现在:其一,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可及时发现理由,从而能够及时作出处理。其二,通过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职务行为,可以降低他们的侥幸心理,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和破产犯罪的发生率。其

三、比起刑事立法和刑事处罚,通过监督来预防职务犯罪会更加彻底、充分和及时。

(二)是破产程序效益性的要求

效益性是破产程序天然的价值诉求之一。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时,要最大化地防止分配财产的流失,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使破产财产保值增值,从而实现各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看,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要体现效益性是必定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一个企业面对绝境,需要从市场上退出的时候,用破产的方式成本最低,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而言,更是如此。因为作为一次性的债务解决方案,它最大的优点之一是比个别执行更有效率。这种一揽子的分配方式可以促使多数债权人利益公平的实现。这样既可以避开个案处理给当事人造成的诉累之苦,同时又能减少诉讼费用、节约司法资源。
设置中小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目的是为了负责破产程序工作的圆满开展。所以,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监督制度自然也就不能背离破产程序的价值诉求。破产程序开始后,企业原有的机器、设备、资产等等,都会随着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变卖或者消失,这其中的损失就成为破产成本中的重要部分。如果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能够减少财产的损耗,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实就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破产收益,这样能更好地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才有可能减少损失、增加收益,从而保证破产程序的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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