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完善见证取样制度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全面介绍东营市见证取样人员培训和管理情况,包括:见
证取样制度、的起因、目的、依据、范围,明确见证取样人员的职责、
资格,取样人员职责、见证取样送检的实施。
关键词:见证取样;见证取样人员;取样人员;职责;实施
: A
建设工程是大型的综合性产品,昂贵且使用期长,它涉及人民财物的安全,涉及人民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改善,其质量的优劣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建筑材料的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建筑材料质量如果达不到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就不可能合格,因此,加强建筑材料的质量制约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质量制约的最主要手段就是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见证取样送检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在现场取样,送到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的工作,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首要环节。为进一步完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我们对取得见证取样资格的人员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见证取样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就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情况介绍如下:

一、了解建立见证取样制度的起因

上个世纪80年代,不少施工单位技术力量薄弱、致使涉及结构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给工程结构留下了不安全隐患。建立见证取样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明确建立见证取样制度的目的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建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三、熟悉建立见证取样制度的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第3.0.3条第6款。

四、掌握见证取样的范围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道路路基及面层的材料或试件;
9、市政工程中,业主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认为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或构件;
10、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 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1、见证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见证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
3、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4、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证书”
5、见证取样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六、见证取样人员的职责

1、见证取样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取样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取样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必须和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有专用送检工具的试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并应在试样或其包装做出标识、封志、应说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证人员签字。
(5) 见证取样必须在校检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或资格证”。
(6)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完善见证取样制度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法定责任。
(7)见证人员应做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2、取样人员的职责
(1)取样人员必须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取样。
(2)保证试样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
(3)取样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书或资格证”。
(4)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5)取样人员应做好取样记录,并将取样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七、见证取样送检的实施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到监督站申报监督手续时,应填写《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资格审查表》,由项目监督工程师审查金正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资格,并抄送给检测单位。
2、见证取样的试样、和材料送检时,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填写检测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的签字,签名不得涂改、代签和剪贴,否则视为无效。
3、送检单位应按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范围进行检测,不具备必检项目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送上一级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检测单位受理见证取样送检时,应核验该单位工程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上岗证(或资格证),并检查委托书内容及试样的标识、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书加盖“见证取样送样”印章。并按有关标准、规范及时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科学、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在检测报告备注栏中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5、检测单位发现试样不合格的情况,首先应通知该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
6、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检测单位索取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并及时交检验结果通知见证人员,由见证人员将检测结果登记于见证取样记录表中。
7、试件检验不合适,按有关规定可加倍取样时,加倍取样送样时必须按见证取样送样实施。见证取样试件、试块和材料的送测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时检测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监督站工程监督人员。
8、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是单位工程的质量制约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部分,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和相关处理说明附在资料中,不得随意撤走。
9、各级监督站要在工程监督过程中,认真核查见证取样送样的执行情况,对于不执行见证取样规定的单位和工程进行处罚,并在监督报告中写明执行情况。备案机关对不执行见证取样规定的工程不予备案。
10、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规定,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情节严肃处理。因取样不实或检测报告不实造成质量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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