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从“敢赔险”到“娱乐宝”谈中国网络保险热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近期几大电商掀起的网络保险热潮,对我国网络保险当前的发展状况、存在的理由进行深思与探究,并提出关于未来发展的倡议。
【关键词】网络保险;消费心理;监管;移动终端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3-0060-02
2012年7月11日,金山网络联合中国人保推出 “敢赔险”,标志着我国传统保险公司首次涉足电子商务领域。2013年2月28日,“三马”共谋的“全球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获准筹建,开辟了我国网络保险领域的新篇章,而下半年的中秋“赏月险”也可谓赚足眼球。一年后的今天,阿里巴巴再出新招,其与国华人寿合作推出的“娱乐宝”横空出世,为我们展现了一幅我国网络保险在电子商务潮流下步入了高速发展的正轨的美好图景。不过尽管前景光明,背后仍有许多理由亟需我们深刻深思与解决。鉴于此,本文即对这股热潮进行一些深思,从中提出一些理由与倡议。

一、当下的网络保险大热的理由分析

我国近年的网络普及的提升和线上交易的增长可谓是“持续高温”。“双11”网络购物狂潮余热未过,已在网络购物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电商们又开始强势进入网络保险领域开疆破土,抢夺商机。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首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3年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共实现规模保费291亿元,约占全年保险行业规模保费的1.37%;投保客户5437万,较2011年增长558.2%。推动这场热潮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民大规模增长,主体供应充足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的数据称,截止到2013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新增网民5358万人,网民规模达到6.18亿。网民的增长意味着网络点击量和浏览量的上升,推动了网络信息的爆炸,相应地网络保险的信息也随之流行开来,而且新兴网络险种大多具有娱乐性,对网民也有较强的吸引作用。值得一提是,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亿,占网民总数的73.3%,手机网游用户更是增长了54.5%。而这些增长的网游玩家在线上交易时遇到的风险,正为“敢赔险”等一系列产品提供了发展契机和投保主体。

(二)效率高且成本低,发展优势显著

网络技术的提高与普及,造就了O2O电子商务平台的兴旺发展。过去直销式的保险模式使保险公司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而且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而网络平台省去了那些繁琐的环节,还可以将节省的运营成本转化为优势。此外,O2O平台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投保人可以在全天候条件下迅速、有效地获取自己感兴趣的保险产品信息,享受全方位服务,更可以进行比较筛选,从而提高了信息的对称性和透明度;而保险人则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竞相宣传自己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改善自己的服务,从而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竞争优势,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网销新平台搭建,技术支持到位

立体网销平台的建设在网络保险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过去保险公司开展线上销售主要是以自家开展一部分传统险种销售或借助第三方平台销售,这些渠道均未对网销保险平台进行创新。而有着阿里云的技术保障的众安在线财险公司,血液上定性为只做线上保险销售的保险公司,将自己的经营、服务、产品完全信息化,颠覆了以往只作为平台的限制,把保险公司完全抬到线上,为客户带来全新的体验,也为互联网保险业带来一抹极富想象力的元素。
(四)跨行业管制疏从“敢赔险”到“娱乐宝”谈中国网络保险热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松,电商趁虚而入
以“娱乐宝”为例,它披着“影视剧作品投资人”的外衣出现在网民面前,不可谓不娱乐。一时间,对其性质的争议也成为了大家热议的话题。“娱乐宝”对接的是国华人寿“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那么它为什么能以如此娱乐又似众筹的争议身份合法出现呢?一方面这类电商进入互联网保险领域,避开了一般正规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金融管制尤其是较为薄弱的保险监管,另一方面,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过程中收集处理的大量信息(如支付宝),作为其线上保险业务的基础,从而迅速赢得市场。

二、网络保险大热背后的理由

(一)娱乐性大于专业性,重噱头轻质量

以 “敢赔险”为例,金山一度将一年最高赔付额由8000元调至48360元,这样的保障着实在网购一族中产生了巨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但“敢赔险”真的靠谱吗?首先,我们假设金山大约有5000万的客户,当年网购普及率37.8%,则金山网购需保障1890万用户的权益。2011年网购受骗率(以500元计)约为40%,即使金山毒霸安全技术十分过硬,将这个数字降至1%,那么每年也将有18.9万用户受骗,按一年内8000元赔付上限计算,“敢赔险”的理赔预期约在9450万元至15.1亿元间。而作为一个商业险种,其盈利的前提就是保费总额必须高于理赔预期。这样看来,金山每年必须保证有高于9450万的保费收入,承保的中国人保才有有可能不发生亏损;而若要预期盈利,则需保证2-3亿的保费收入。仔细深思一下就会发现这并不合理。其次,就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敢赔险”并未开具保单,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受益人,而缺乏明确受益人的保单是既不合规也不合法的,因此,我们可以判断这一险种的推出其娱乐性远大于专业性。

(二)网络保险认知度低,投保少更新慢

虽然近年对网络保险的谈论逐渐增加,但真正值得称赞的险种却屈指可数,理由之一是网络保险认知度的低下。对网络保险的认知可以分为网民对其的认知和保险公司高管对其的认知。一方面,尽管近年我国网民规模得到了显著扩张,网民逐渐熟悉了网上购物、娱乐,但对网络保险仍知之甚少,有的甚至没听说过。购买过或对网络保险有所耳闻的网民年轻人多,上年纪的少;城市多,乡镇少。而且,我国网民对于网络消费模式接受度与信任程度还不是很高,更别提网络投保这样的新生事物了。这种低认知度造成了可网络保险的低投保率,从而削弱了网络保险开发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保险高管不重视网络保险的开发,仍将公司的线上服务局限于门户网站险种咨询和小部分业务,抑或只是将传统服务搬到线上,甚至还有少数保险公司高层排斥网络保险,作为一个保险公司的决策者,其思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发展,而这样守旧不思改革的决策者的存在,也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网络保险的更新进程。

(三)网络保险缺陷明显,投保疑虑较大

网络保险的自身劣势来源于“保险”和“网络”两个层面。首先,网络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其自身的保险特性是无法摆脱的,这就意味着它也会遇到一般保险推销在我国遇到的理由。保险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需求,且服务具有滞后性,因此投保人需要有较强的主观心理欲求。这就需要销售人员对客户的心理进行从“敢赔险”到“娱乐宝”谈中国网络保险热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揣摩,打消客户对滞后服务的疑虑,而网络保险是没有面对面沟通的,因此这一必备技巧对网络保险是不适用的。其次,网络保险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这一销售渠道则使它带有了网络的虚拟。尽管网购的发展使民众对网上交易的信任有所提升,但网络诈骗仍时有出现。网络保险不光涉及到较私密的个人隐私,而且金额一般也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投保的疑虑很难被打消。

(四)法律监管缺位严重,安全难以保障

对网络保险法律规范而言,首先遇到的便是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理由。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确定、投保人权益的保护等关键理由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保险监管部门尚未出台针对网络保险规范发展的专门制度。一方面,网络保险经营者们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保险监管部门难以对网络保险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使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趁虚而入,以网络为媒介非法制作、销售假保单骗取保费,截留客户退保金,而投保人由于缺乏较为权威的真伪保单辨别系统,在整个合同行为中很多情况下都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对投保人造成伤害,同时也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了风险。另一方面,在电子保单中,合同双方尤其是投保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从口头转向书面,这使保险人在网络环境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可能利用这一漏洞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从而诱发的更大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三、推动网络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系列网络险种,尤其是众安在线的问世,证明了我国网络保险的时代大势所趋,作为网络保险经营者,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揣摩消费心理,提供高质量的专属险种

做高质量的网络险种,必须认真分析网络保险销售的特质,揣摩客户网上消费的心理,进行科学准确的自我定位。首先,网络时代效率为先,这就要求经营者应使产品条款在信息完整的条件下做到简约易懂,简化投保手续,更多地设计适合网络销售的险种。从网民的心理上看,一些投保手续繁琐的险种(如长期健康险)很明显不适合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其次,要符合大众网上交易的心理,发挥优势。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产品定价设计在大众普遍接受的范围内,不宜过高,否则更多的人将处于观望状态而不去投保。此外,紧抓时代脉搏,进行产品的主体定位也是不容忽视的。前面已经提到,作为我国网上购物主体的年轻人(18岁-35岁),他们的观念较新,学历普遍较高更易于接受新鲜事物,对网络保险的认知度及潜在需求也是最高的,这就需要产品设计者将他们定为主要的目标群体,为他们量身打造高质量的专属险种,充分发挥这个主体网络保险消费的优势。

(二)强化风险监管,提供安全的平台服务

强化网络保险安全应从信息技术安全层面和市场交易安全层面同时入手。一方面,应加强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系统,全天候对网络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和预警,严格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隐私信息和网上支付安全。另一方面,应尽快出台网络保险监管规定,推动网络保险业务走到合法合规的道路上来。将“娱乐性”转为“专业性”,规范产品宣传方式,减少对消费者的误导;在网络支付方面,应加强领域合作,与技术成熟的网络支付公司一道共同提高网络保险销售与结算的安全;加快建设线上对合同双方告知事项的审核体系,避开欺诈和无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还应吸收更多的网络安全人才,加强对工作人员网络技术和安全的教育,多方面入手保障双方的利益与安全。

(三)关注移动网络,争夺移动终端制高点

近三年来,移动网络超越电脑成为第一大网络终端。随着4G网络时代的到来,“朋友圈”、“微博”等社交软件及一些团购客户端的作用已不容忽视,“指尖上的交易”要求经营者必须将移动终端的开发和应用提到日程上来。网络保险的推广需要广泛民众的认知与参与,而移动终端恰恰聚集了海量的客户,可以提供非常丰富的客户资源,提高业务受理的效率节约经营成本。经营者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加快对移动终端产品和服务的建设,开发保险公司移动终端上的增值服务功能,设计更具特色的APP产品和交易流程,定期提供特色互动服务,并且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确保展业平台的安全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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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远翔,董瑛.电子商务时代网络保险战略规划探讨[J].中国保险,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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