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及法律监督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相对于“矫正”形式服刑的犯罪人员,主要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或批准监外执行的四类人员。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谈话、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然而,这个特殊群体在接受社区矫正和准备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仍有少数人员选择了重新犯罪的道路。
关键词:社区 服刑人员 重新犯罪 法律监督
1006-026X(2013)10-0000-01
要从根本上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进行防控,除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外,还强化检察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法律监督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把握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和理由,创新工作方式,做好预防工作

(一)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原判刑罚较轻,相对于被服刑人员而言,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选择重新犯罪的人员比率相比其他刑释人员和累犯要少得多,但仍有少数人员重新犯罪,其主要特点如下:
1、青少年居多。青少年心理状态不太稳定,具有好出风头、攻击性较强、江湖义气重、适应社会能力差等特点,其犯罪心理和日常行为具有反复性,极易受自身情绪、周边环境和群体的影响,造成思想和行为的再次偏离。
2、无正当职业者居多。这类人员由于无正当职业,其经济拮据,导致日常生活不稳定,时常游手好闲,社会交往复杂,在家庭不能满足其不当时,铤而走险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具有前科劣迹者居多。这类人员由于不能融于社会,导致逆反心理加重,从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4、共同犯罪者居多。在看守所的经历客观上增加了服刑人员之间相互结交与交叉感染的机会,使其在重新犯罪时更乐于选择共同犯罪形式以提高犯罪成功和逃避制裁的系数。
5、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较短时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果社区矫正的教育成果不够牢固,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状态及思想情绪不稳定,在受外界理由刺激后极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理由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理由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1、自身理由。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恶习,且普遍法制意识较弱,认为自己在社会上服刑,没有多大的事,思想上没有彻底改造,加之这些人员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家庭的冷落,普遍产生茫然、焦虑、自卑等不良心绪,对同样受过刑罚的人更有认同感,在抱有不劳而获的思想和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交配下,受外界影响而重新犯罪。
2、家庭理由。社区服刑人员是因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不能满足其畸形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在社区服刑期问,其家庭经济状况如无改观,且家人不接纳,甚至埋怨其拖累家庭,导致这类人员破罐破摔,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理由。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印迹,社会公众大多采取戒备、鄙视、厌恶等排斥态度,避而远之。同时,在就业方面,社区服刑人员也无法找到的职业,使思想、文化、技能等素质较差的人员萌发存活危机感,增大了其适应社会的难度,使他们自然而然隔离于社会正常群众,从而导致其产生反社会情绪,丧失改邪归正的信心,转而再次采取非法手段来满足自身而重新犯罪。

(三)创新工作方式,做好预防工作

1、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评估体系。在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定期评估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情况,对那些有酗酒、吸毒、经常出入不正当场所或同前科劣迹人员来往过密的人员,要提醒矫正机构帮教或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必要时要直接对这些人员进行警示,推动矫正目的的实现。
2、深入社区实行驻地监督。担负社区矫正监督的检察官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各类培训、教育活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矫正对象,了解和掌握其动态,并对社区矫正的管理、考核奖惩等活动进行全方位检察监督,及时掌握情况,出现理由及时纠正,保证社区矫正活动公平、公开、公正。
3、整合资源强化社会帮教和监督。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适时向社会公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情况,引起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整合全社会资源,对那些经济确有困难或就业存在理由的社区服刑人员倡议全社会给予关心和帮助,开展必要的救助、救济和安置活动,感化社区服刑人员,使其增强迷途知返的信心,防止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强化监督,加大对重新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惩防并举,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

1、准确定位,强化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工作的内容和载体,是司法领域创新社会管理手段的体现,检察机关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加强和改善法律监督工作。一是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调动检察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要学习培训,明确任务,加强社会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调研工作,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变“敢于监督”为“善于监督”。要积极借鉴兄弟检察机关的先进经验,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资源,创新监督工作方式策略,完善监督措施,提高监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2、宽严相济,重新犯罪。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决定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其表现好、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可建立由社区矫正机构考查呈报、检察机关审核、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制度,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教育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争取减刑。对那些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以警示那些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势头。
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维护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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