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互联网时代传媒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改善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竞争是提高生产率最理性的手段,竞争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在。正常竞争秩序下的优胜劣汰对整个社会的促动效应显而易见,然而在竞争的残酷性面前,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的巨大利益让部分利益群体在违规操作面前跃跃欲试。不正当竞争不仅会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增加市场交易障碍,提高交易成本,更会让自由市场试图通过契约诚信建立的无声规则毁于一旦,在更长远作用上影响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触网多年的传媒领域来说,融媒环境下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相当突出,如何更好地通过政策引导让这一朝阳产业更加良性的发展,成为摆在公众面前的现实理由。
网络环境下传媒不正当竞争事例频发
传媒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在近两年尤为高发。“今年6月24日,搜狐高调起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同日,国家版权局宣布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①搜狐认为“今日头条”利用“蜘蛛程序”(也叫“网络爬虫”)非法自动搜索并抓取数据的行为构成“侵犯数据”,且采用“深度链接”方式,对搜狐的版权内容进行侵权,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深度链接”,即指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同时,APP对页面进行了优化、去广告处理,并增加自己的推广、评论等内容的行为。②对于受众来说,对内容产品的需求是一定的,新闻聚合平台将新闻内容整合在一起提供给受众。对于在互联网领域以流量为导向,进而换取广告费用的内容网站来说,聚合平台产生带来的强烈替代性不言而喻。鉴于内容在新闻聚合平台商业模式中的重要作用,“今日头条”以免费方式获取搜狐内容行为是否侵权,结果显而易见。
在本文成文前几天,360起诉百度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百度在网络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原告产品、服务或公司名称时,擅自插入提示框,在相关链接中大量刊载虚假内容,并向网络用户提供卸载360产品的快捷方式,及在被告的微博中发布相关微话题,诋毁360商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③同日,百度诉360不正当案宣判,法院认定,360在百度搜索结果中插标和引导安装360安全浏览器的行为系通过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浏览器产品进行了推广,其导航站劫持流量的行为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360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④
网络环境下传媒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排除市场障碍,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在西方,竞争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⑤有经济宪章之称。根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此处的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彼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该法专章例举了危害最典型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欺骗易、强制易、行政垄断、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搭销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串通投标。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比特取代原子成为更能撬动世界的杠杆,立法时还相当超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然不能涵盖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的所有形式。在立法尚未跟上时代步伐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在此方面的有益探索为后续法律完善积累下宝贵经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处国内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有“中国硅谷”之称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上地信息产业开发基地均在该院辖区,其中包含大量互联网企业,这也使得该院成为受理互联网涉诉案件较为集中的法院。该院“总结其管辖受理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后总结出认为当前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两大类型: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另一类是互联网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⑥其中,前者主要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纠纷与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虚假宣传两种形式,其处理仍可沿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处理。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网络传播迅速的特点,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案件及虚假宣传案件与传统领域的同类案件相比,其影响范围更广泛,需要在损害赔偿计算理由上着重考虑互联网的特殊性。”⑦对于后者,互联网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为集中和突出的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因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的纠纷。二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互相干扰理由引发纠纷。三是利用新兴技术手段或经营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⑧上述不正当竞争形式在传媒领域也有不同程度表现,因此,下文展开的论述将沿用这一分类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目前状况及不足
根据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报告,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18亿。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蛋糕,“转变已然发生,还在继续转变,移动互联网大潮正以前所未有之势席卷传统行业,在融合与碰撞之间,行业重塑正在进行……”⑨这是腾讯联合智库发布的《2014互联网跨界趋势报告》中的开篇语,也正如其所描述的,传统互联网时代传媒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改善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与现代的交叉融合间,转变正在进行,规则尚未既定,如同春秋战国时期的群雄逐鹿,当前互联网世界中硝烟四起,战局瞬息万变。在如此白热化竞争格局下,面对互联网对传媒领域竞争方式的全方位冲击,通过法律厘定竞争规则,维持市场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布于1993年,至今已有21年之久,在这期间,没有任何修法行为。二十余年中,市场经济下的竞争环境、竞争内容、竞争主体等都发生了长足演变,受制于多方面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能将新形势下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纳入其中,这其中也包括网络环境下传媒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毕竟,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无论是传媒领域还是其他,其适用都具有一般性、当然性。一部法律的制定是严肃而影响深远的,规则制定的态度不能不谨慎。然而,网络经济环境下,如果说面对网络环境下传统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延伸性现象尚有据可查,那么面对新型不正当竞争形势频发的目前状况,法院判决时则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由此凸显出的法律空白理由亟待解决,毕竟仅靠法官的实务探索与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并非解决理由的长久之计。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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