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律图书馆发展深思

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关键词:法律图书馆;发展;深思
摘要:文章从法律图书馆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定位出发,在分析我国法律图书馆建设所取得成果的同时也指出了法律图书馆发展存在的理由,并对法律图书馆未来发展提出了倡议与深思。
1003-1588(2014)11-0091-04
收稿日期:2014-09-16
作者简介:刘英赫(1982-),中国国家图书馆馆员,法学硕士。1法律图书馆界定
与法治建设、法学、法学教育的发展相关,法律图书馆在国外例如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发展较为完善,国外法律图书馆,类型多种多样,从国家或国会法律图书馆到地方的州、县级法律图书馆,从法学学院图书馆到私人事务所图书馆,应有尽有。尽管这些图书馆在规模、服务等方面存在着种种差异,但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广泛法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特定读者群提供较高层次的服务,提供法律领域内综合性强、内容专深的文献信息。在我国,法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国外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各种关于法律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讨论也渐入人们的视野。
1.1法律图书馆的内涵与外延
1.1.1法律图书馆的定义。国内关于法律图书馆的相关研究性文章,尚没有对“法律图书馆”的概念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学者在各自的学术研究层面进行不同的阐释,曹明提出“把专门从事多元载体法律文献收集、整序、保存以及专门从事法律文献信息服务的图书馆都囊括在法律图书馆内涵中”[1],他认为法律图书馆的内涵应予扩大;于丽英认为“法律图书馆一般包括法学院校图书馆、研究院所法律图书馆、政府部门法律图书馆、律师事务所图书馆等。”同时她提出“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其他政府机关的法律部门或研究室中也设有不同规模法律资料室,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图书资料,但是一般只供内部使用,对外开放程度有限,不具有图书馆的‘公共性’”[2],她强调法律图书馆的公共性;田建设给出的相对明确的定义是“法律图书馆是指专门国内外法律法规、法律科学文献为主,为国内立法、司法、法学研究人员与教学人员提供专业文献服务的专门性图书馆”[3]。笔者认为,分析“法律图书馆”的定义,需要对其特征、类型、功能与定位进行明确。
1.1.2法律图书馆的特征。不论学者所给的定义具体为何,综观其定义,可以发现,法律图书馆需具备如下几个要素:①专业性。顾名思义,法律图书馆侧重于法律图书资料的收集,其服务对象具有相对的针对性和稳定性,它能够成为该学科领域情报资料的中心,从而始终处在该学科最新情报的领先地位。然而,这种专业性的产生,也是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在我国其发展还处在一种初期阶段。②资料性。在专业性基础之上,法律图书馆的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既包括传统的印刷型文献也包括新型非印刷型文献(也称电子文献),印刷型文献便于携带和阅读,其保存相对于电子资源来说,技术上更为成熟简单,并且印刷型文献的权威性更易得到保证并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几大法律数据库应运而生,电子资源凭借其整合性强、时效性好、检索方式多、满足个性化需要等特点,渐入人们的视野,极大地拓宽了法律图书馆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的领域。③开放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曾强调“开放”思想的重要性。法律图书馆虽具有专业性的特征,但是其仍应赋予每个社会公民利用其获取信息的权利和机会,如此,“开放性”的特征不容忽视。如前所述,一些特定部门的图书馆和资料室,虽藏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图书资料,但是如只做内部使用,对外开放程度有限,不具有图书馆的“公共性”的情况下,虽然其自身在相应领域内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在此处须要明确的是,本文中所述的“法律图书馆”不包括此种情况。④服务性。法律图书馆是利用所藏法律文献来为读者服务的,从这个作用上讲,其属于服务性机构,作为子概念,其与上位概念“图书馆”一样,需满足服务性的要素。图书馆的文献资料,能为科学研究和社会生产实践提供其所需。最简单的服务是为读者提供的开放阅览服务,此项服务多由读者自己进行,随着服务的发展,图书馆主动拓展服务,设置文献研究、文献整理等部门,将零散的资料,进行专题系统整理,让它们能够为读者更好地所利用。图书馆服务性的特点在于它是利用图书做工具,通过对书刊资料的推荐、宣传和提供来满足读者在学习、社会实践和研究工作中的需要,它是为传递科技情报和传播文化知识服务的。其工作实质是“为人找书”和“为书”。起到资源共享,节约资源,合理开发人类宝藏,推动社会生产不断发展的作用。
1.1.3法律图书馆的类型。根据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实际、学者的论述分析以及为筹建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的调研,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图书馆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①法学院校(系)、研究院所图书馆。目前我国法律图书馆中,法学院校(系)、研究院所图书馆是发展较为迅速的一支,五所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以及综合性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的法律图书馆,都已经成为法律图书馆中较有特色的代表,法学学术团体、研究院所等图书馆,如中国法学会图书资料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等,其受所属单位专业性质影响在专门资料收集上占有绝对优势。②政府部门、司法系统图书馆。其中主要包括我国各级立法、执法、司法系统中的文献资料部门,主要以法律信息中心、专业资料室、司法档案馆等方式存在。这些部门的法律文献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其部门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并在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是我国整体法制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③公共法律图书馆。基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虽然国家图书馆在定位上属于国家馆,但必须承认很大程度上它同时在履行着公共馆的职能。在这个作用上,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具备某种程度上的公共法律图书馆性质,该室是国家图书馆为履行职能,满足为国家领导机关立法与决策、重点教育和科研单位,以及公众查询利用中外法律文献等需求而设立的一个集立法决策咨询、法律文献研究和阅览服务为一体的业务实体,力争建设成为国家法律文献中心、研究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除此之外,地方公共图书馆也有对法律信息服务的探索,其中以深圳图书馆最具特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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