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职业类院校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高校扩招导致的毕业生人数攀升和经济下滑背景下企业用工人数锐减的现实,使高校毕业生面对诸多困难,“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职业类院校学生因其知识结构及其职业定位,这一理由就更加突出。考察职业类院校学生就业法律风险样态,剖析其成因,寻找其安全就业的法律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本文的要旨。
[关键词]就业风险 合法权益 法律保障 防范
[作者简介]闫艳(1968- ),女,内蒙古通辽人,通辽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理论与应用。(内蒙古 通辽 028000)
[]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3-0113-02
自2008年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以来,经济衰退现象席卷全球,高速发展中的我国也深陷其中。经济危机导致诸多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企业用工数量大幅下降,劳动力需求市场不断缩小,与此同时,各高校纷纷扩招,使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递增,新生代劳动力供给市场旺盛,这使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难以调和。刚出校门的大学存活在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社会经验欠缺等理由,导致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这是当下大学毕业生就业目前状况的真实写照。本文以职业类院校学生为考察对象,从其就业法律风险样态入手,剖析成因,提出策略,意图找到维护职业类院校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

一、职业类院校学生就业法律风险的常见样态

因职业类院校学生就业风险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快,很难全景展示,此处仅就其就业法律风险常见样态归纳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风险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于合同。”在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没有比劳动合同更重要的东西了。然而,实践中,劳动者常常忽略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签劳动合同或乱签劳动合同,从而引发就业风险。
1.不签劳动合同风险。劳资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一方面,权利义务边界很难界定;另一方面,取证十分困难。用人单位的高薪、升职、奖励、培训等口头承诺无法兑现时,劳动者也只能忍气吞声,申辩无门。更糟糕的是如果一旦在工作时发生伤亡事故,想要通过“工伤途径”救济也难以做到。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无法直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想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必须走上艰难的取证路程。一旦取证不能,则工伤认定无望,劳动者权利将无法得到全面保护。职业类院校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受教育程度决定其就业层次较低,大都分布在生产一线,充当操作类技术工人,遭受“工伤”困境的可能性更大。
2.乱签劳动合同风险。职业类院校学生多在民营企业就业,这类企业相对于典范企业而言,商业经营习惯任性而松散,常常出现因乱签劳动合同引发求职者职业风险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经常拿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到劳动力市场招聘员工,学生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很少也很难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这类劳动合同中经常包含不公平的霸王条款,用人单位藉此扩大自己权利,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由于已经承认格式条款而处于不利地位。第二,用人单位虚假宣传,美化就业环境、待遇和可期利益,恶意隐瞒职业危害,劳动者一旦签订此类劳动合同就如同签了卖身契,到岗后发现上当受骗反悔已来不及了,要面对巨额违约金的惩罚。

(二)劳动力被恶意诈取的风险

劳动力被白白诈取风险是职业类院校学生就业市场常有的事。用人单位通过违规约定试用期和短期劳动合同降低用工成本。
1.乱用“三期”,诈取廉价劳动力。“三期”是指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和劳动酬劳做了弹性规定,留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的自主权。实践中,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酬劳基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用人单位通过不断地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再不断地与新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因此不断地获取廉价劳动力。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不惜违规滥用试用期或者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来图利。导致劳动者在各单位之间跳来跳去,难以稳定发展。
2.利用短期合同,规避社会责任。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工作热情高,较少算计付出与回馈之间的距离,这是用人单位渴求的。职业类院校学生的岗位性质决定其对用人单位的贡献来自于亲历亲为的劳作,但这些毕业生很快都要面对住房、结婚、生子等人生重要理由,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这些负担,所以经常通过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合同来甩包袱,规避其社会责任。

(三)劳动者钱财、信息被骗取的风险

假借招工之名,行骗财、骗物、骗信息之实,这也是劳动力市场屡见不鲜的事。职业类院校的学制通常比普通高校短,所以学生进入社会比较早,容易被蒙蔽。
1.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费敛财。大学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常常遭遇钱财诈骗。有些校园招聘中,用人单位利用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敛取钱财;有些用人单位则通过设置考务费、培训费、保证金等方式敛财;还有单位假借服装费、体检费之名骗取劳动者钱财,然后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在解聘时,又往往以种种理由拒退财物。
2.用人单位收集信息,售卖敛财。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数据,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具备了商业价值。抵押或其他,并把填进各种表格,这是求职者求职时首先要做的。招聘单位借机收集劳动者信息,出卖敛财,有时会侵犯求职者个人隐私权。

二、职业类院校学生就业法律风险成因剖析

在劳动力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当下,有些居心叵测的用人单位,利用刚毕业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想方设法设计陷阱,侵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就业困难,风险意识差

点赞:6282 浏览:2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