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虽然我国的监理事业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可是有很多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各个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工程师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却往往忽略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和责任风险理由。监理工程师只有充分了解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责任风险,才能确保在工作中不违法,并始终运用法律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下文主要围绕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进行探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 建设工程 监理 法律责任 责任风险
2306-1499(2013)18-0053-1
引言
《监理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合同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业务的时候,如果未完成或者违犯了规定条款,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并充分体现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确保在工作中不违法,并始终运用法律条款适当的保护自己。
1.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1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因违犯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1 监理工程师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监理活动的开展,直接受到法规的约束,一旦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分别给出了监理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集中情况,包括:因自己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使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等。
1.1.2 监理工程师的行政处罚与处分
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在客观上违犯了法律法规,不同程度地侵犯了行政法律规范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不需要已经造成后果。行政责任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一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形式包括停止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吊销等。
1.2 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 监理工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由于监理人和发包人指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因此监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产生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确定因为监理人的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与委托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文可总结出监理的违约方式主要有:监理人超越了委托合同所赋予的权限;县里人由于自己的失职或者未尽职给发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1.2.2 监理工程师在民事责任中的免责条件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作为第三人的监理人,课件监理人知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承担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的监督责任,并不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对业主、承包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合理化倡议并被采纳,而不是通过指令的形式,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采纳方的自主行为,不构成违约责任条件,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监理人不必负责。另外,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的监理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也不需承担责任。
1.3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监理工程师可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以承担的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是,我国《刑法》不承认法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任风险
2.1 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者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了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
2.2 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策略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理由或隐患,理由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尽管主观上他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
2.3 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表达自身意见须明确,处理理由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甚至为了谋求私利而损害了工程利益,必定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2.4 社会环境风险
近年来,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理由,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的,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因此,让监理工程师来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是不正确的。
3.总结语
造成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理由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些风险来自社会环境,有些来自工作环境,有的来自监理工程师本身。作为监理,必须对监理的法律责任和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才能更好的做好监理工作,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赛云秀,建设监理的法律责任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10.
[2]桑林华,谈监理工程师的法律意识[J].建材与装饰,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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