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当今法律监督对古代监察制度借鉴

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监察制度在中国的起源时期是比较早的,其设立的目的是服务于君主对国家的统治,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其本质是为君主利益而服务,为的是保证既有的君主统治秩序,同时为的也是维持国家秩序的正常运作二设立的带有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检察性制度。
关键词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作当今法律监督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者简介:蒙浩霖,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
1009-0592(2014)08-010-02

一、当代法律监督基本含义与基本任务

当代的法律监督也可以称为法制监督,具体的定义众说纷纭,概括的说可以分为广义、狭义两个方面。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具有监察职能的机构对国家社会管理的参与者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进行的监察或监督。另外,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权力、权力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各主体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监督。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沿革及其特点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着规范化的法律制度建立而建立的,在古代的规范化法律是从战国时期开始萌芽产生的,到了君主专制的集权时期监察制度逐渐萌发建立、产生,同时又随着君主专制及集权的不断强化而逐步发展、严密、完备的。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或者监察体系的发展历程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雏形阶段。 监察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战国到秦汉时期。战国时期,负责管理文书材料和编撰史籍的御史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扮演者监察职能的角色。为什么这样说呢,古代官制在早期不是很多,御史官到地方上收集史籍见闻的时候,也同时了解了下面的情况,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体察民情。回到君主身边时很自然的就会把他们的见闻汇报到君主处,因此说具有了一定程度御史官是兼有监察的部分性质的。但是,很明显,这个时期并没有产生真正作用上的专职负责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因为御史官的主要职责是编撰史籍,即使通过汇报的方式把地方情况反映到君主处,也是非正式的,首先律法是没有明确其有这方面的职能,其次战国的御史官是没有诤谏的权利的,因此,真正或者说当代作用的监察制度并未建立起来的。到了秦汉时期,则属于监察制度的形成阶段了。由于秦朝建立起了一统的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权后,把政权进行了分化,分成了监察机构、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三权分立”的内部权力设置,在当时来说可以说是一件创举。秦代负责管理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大夫(秦代的御史大夫虽然与战国御史官名称相似,但是,职能是完全不一样的,御史官用在的话说就是一个闲差,而御史大夫是掌实权的),另外,还有一些在郡县设置了郡监御史,这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形成,有了官员的等级分化,与地方,还有制度上的明确,那么就形成了所谓的监察体系或者说是监察制度了。由于汉承秦制,汉代建立之后很多制度都是抄袭了秦代的制度,监察制度基本上抄袭了秦朝的做法,因此在这里不再重复叙述。不过值得提到的是,汉代在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就是制定了中国古代的第一部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刺史六条》,秦代虽然也有关于御史大夫职权的规定,但是只是皇帝的“令”,没有上升到律法的程度。
第二阶段是发展成熟阶段。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尤其是唐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完善的发展,在历史上第一使监察机构形成统一,正式确立了官署名称为御史台。在权力分配上也完善司法权力把御史台的职能与大理寺的职能区分开来,监察权得到了扩大。到了隋唐时期,设置了多层机构如隋设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御史台管理全国的监察情况,司隶台负责区域有点类似于首都范围内,谒者台则是管理传达地方的监察情况,三个机构的设置分别负责管理内外的监察工作,分工层级有点像我们的现行的检察院制度。唐代时期又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将监察官员们的分工进行了更为的明确的划分,互相配合。在管辖的范围上,也进行了变革,在地方则分十道,后来增加到了十五道监察区,至此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严密监察网,为了君主监察地方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情报。
第三阶段是强化阶段。这一时期主要为古代君主制末期宋元明清。唐代台官、谏官分立,到了宋代又开始趋向合并,到了清朝的时候全部都归属到了都察院,职能是一样的,虽然清朝还是称作台谏,实际上与宋代的台谏已经是不一样的了。相比我们当代的监察制度而言,当时的监察权的范围要比我们当代的要大的很多,监察官可以向皇帝体意见,可以监视官员,可以弹劾官员,当然,最终的决定权是在皇帝一个人的手里。另外,监察权职能的扩大也就标志着监察权不再那么的纯粹,逐渐的与行政权合一,成为皇帝监视制约的手段。到了清代,监察官甚至可以“风闻言事”意思就是说没有任何的真凭实据就可以对官员提出弹劾,这个也是皇帝位了加强制约的手段,这明显与当代的法制理念是不符合的,当代法制讲究的是证据。到饿了清末,新政的实施原来专制的监察制度被就被撤销了。
在古代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对加强君主的集权制约,加强对内部官员的制约,维护君主专制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被统治着的管理,一个是对统治阶级内部的监督制约,以此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虽然曾经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不断的强化集权也阻碍了近代中国的法制的产生。在中国古代设立监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地方的制约、强化集权、巩固封建统治的一个重要手段。无论怎么调整完善,在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只是专制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或者说发挥的好与坏,完全依赖皇帝的个人,如果是贤能的皇帝,那么他能发挥好的效果,如果是昏庸的皇帝掌权只会成为加深统治内部矛盾的工具,最终导致王朝的衰落与灭亡。纵观中国古代历史数千年,经历过四百多个帝王的同志,但是真正能做得贤明的帝王寥寥可数。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第一,君主掌握最高监察权。在古代的历史上的很多制度,包括监察制度一直在一定的范围内不断的调整,这些制度也一直在推动着统治的手段不断的转变,在自我完善。但是,这些制度的调整的根本的目的都是为了强化专制和加强皇权。在这种专制体制下,最高监察权、裁决权在于皇帝。当今法律监督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点赞:6595 浏览:2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