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困境及策略

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img src="www.808so.com/UploadFiles/2014-02/2/20142208792945676.jpg" alt="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困境及对策" />摘 要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城市的不断发展必定会引起房屋拆迁理由,房屋拆迁理由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解决不好很容易引起社会理由,威胁社会长久安定。所以我们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困境及策略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范,在推动城市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很好的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方利益。
关键词 房屋拆迁 公共利益 拆迁补偿
作者简介:王小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1009-0592(2013)11-222-02
应该说近年来,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新闻是各类媒体报道的头版常客,城市房屋拆迁各方利益交横错杂,矛盾冲突不断,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由于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缺乏,没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等理由,造成对房屋拆迁很难进行有效规制。更为显著的理由是对被拆迁人合法的私权利难以保障,特别是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保护,这些都很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因此,我们需要面对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困境,主要是法律依据、公共利益、拆迁评估补偿、司法救济等几个法律理由,下文就主要是通过这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简单论述,并提出相关策略。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所面对的法律困境

(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依据不健全及相互冲突

目前中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为主,而作为涉及公民自身利益的民事权利,我们一般是需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将其作为基本法的一部分加以规定的。很显然,作为法规、规章,其位阶是处于基本法之下的,效力层次太低。同时,新的物权法第42条关于房屋拆迁的一些规定比如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补助、补偿规则,都只是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其实际的适用没有具体的规定来实施,法律依据不够健全。
依据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我们都知道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虽然物权法中规定了征用制度,但这个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这个大前提,是不能适用征用制度的,否者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但现在就会出现一个理由,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也就是说国家对其享有所有权,所以被拆迁人的土地的使用权很容易受到侵犯。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而房屋拆迁的进行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所以国家在拆迁之前就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拆迁人只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就可实施强制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同意,这也是与前面所讲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相冲突的。

(二)“公共利益”概念抽象化,没有确立具体标准

在涉及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会发现“为了公共利益”是这些条文适用的前提,但是对公共利益却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外延过大无法确定。在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适用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就将房屋拆迁的目的定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进行,可惜的是对拆迁项目的性质却没有明确的划分。这就直接造成了很多房屋开发商为了降低补偿费,挂“羊头卖狗肉”,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名头进行拆迁,实则是商业性的拆迁。这都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共利益”的外延没有一个具体化的标准。

(三)房屋拆迁评估补偿制度不完善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知房屋拆迁补偿费是依当时的市场来定的,但条例同时又规定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来规定,但在现实操作中,又通常是委托下面各级政府来制定补偿标准。这就造成补偿标准最终不是由市场来决定而是由政府说了算。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城市私产房产权人所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持肯定态度的,但在城市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人往往只能得到其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费,而不能得到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这在实际生活就带来一个很大的现实理由,开放商将其因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出的出让金分摊到房屋购买者身上,这让被拆迁人最终很难在同一地段买的起房,特别是在地段好的位置,这严重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

(四)对被拆迁人的司法救济难以开展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一般也只是对行政机关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其合理性不进行审查,审查的过程不能阻止行政机关裁决的期限内被拆迁人可能所面对的被强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也有可能成为强拆的执行机构,丧失本有的独立性。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裁决的拆迁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处理,也有的不予受理,司法救济各异,很难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二、解决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困境的相关策略

(一)健全相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

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制定专门的城市房屋拆迁法,提高其法律位阶及法律效力,使其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对现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使其符合相关基本法的规定,避开法理及适用的相互冲突。还要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应法律规范,使其明确化具体化。

(二)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及外延

我们首先需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明确的规定,需要具有公共利益用途及公众使用的性质,具体到房屋拆迁上,看其拆迁是否公众为受益主体、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是国家行为来确定是否是公益性拆迁。
在“公共利益”的外延上,我们可以确定其范围,比如道路、教育、国防、医疗、水利等项目,我们可以将其作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其他的都是商业性的。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的具体化,可以避开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的混淆,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房屋拆迁评估补偿制度

一方面,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的评估不能由政府单方面的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以由拆迁方及被拆迁法来共同确定,要依据市场化的标准来评估。同时在补偿费中,也需要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建立房屋拆迁听证制度,接受公众对拆迁项目的意见和监督,保证拆迁行为的顺利进行,避开因缺乏交流而造成阻碍拆迁行为的发生。也要及时的公开相关拆迁信息,让公众对拆迁的进行状况有所了解,有利于公众适时提出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避开因信息的不透明化引起拆迁方的暗箱操作以及社会的不稳定。

(四)加强司法救济

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决定着其应当是作为中立机构参与到因房屋拆迁所引起的纠纷解决中的,这样才能显现出司法的公平正义作用。虽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可以作为强拆的执行机构,但是其只能作为辅助性的作用,只有在行政机关强拆会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时才可以经过严格审查,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强拆。在房屋拆迁纠纷解决上应当给予法院更大的裁量权,也就是说法院在拆迁纠纷上应该有最终的裁量权,这样可以避开被拆迁人在审查的过程中可能所面对的被强拆的危险。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应该以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避开因行政诉讼,使本来属于弱势群体的被拆迁方难以充分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应该说城市房屋拆迁理由是关于国计民生的重要理由,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城市房屋拆迁也势必会成为城市发展进程中所无法逾越的理由。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我们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去规制这个理由,法律具有滞后性,我们现如今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很难适用城市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需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修改,不断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规制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所引起的房屋拆迁纠纷,保障城市的不断发展以及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保障社会和国家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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