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德日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对中国启迪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我国劳务派遣在适用范围方面不太规范。本文拟借鉴美德日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以启迪我国相关法律完善。
【关键词】
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启迪
目前我国《劳动合上同法》对劳务派遣使用范围有专项规定,但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急剧扩张,甚至成了一些单位的主要用工方式。本文拟对美德日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进行简要分析,以启迪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
1 美德日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制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各国对其规定不同。
1.1美国崇尚自由的经济政策导致其对劳务派遣采取宽松的政策,对劳务派遣行业并未特别限制
劳务派遣渗透各个经济领域,适用于不同技能的行业。全美并没有统一的劳务派遣法律,但多数州有专门法律规制,然而规制对象不包括适用范围。尽管如此美国劳务派遣用工发展平稳,派遣工占从业人员的比例很低。理由有一是美国的“共同雇主”理论完善。在美国,雇主责任主要由派遣公司承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美国高度尊重意思自治,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彼此责任,且双方责任较为严格,因此,需要长期用工的单位无法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律责任。三是美国宽松的解雇政策能够使得用人单位无需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承担解雇责任。
1.2德国的劳务派遣规制大致经历了从禁止、限制到放松管制的历程,可以从法律通过调整派遣期限和派遣行业得以体现
1972 年颁布的《劳工派遣法》规定劳工派遣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哈茨法案”出台后, 德国逐步意识到劳务派遣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在缓解就业压力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因此修改后的《劳工派遣法》也相应放松了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取消了对转让时间不超过24个月以及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并规定派遣工享有与固定雇员同工同酬的权利。此时劳务派遣工会的目的主要是为派遣工争取同工同酬的权利和同等的劳动条件。此外,德国禁止建筑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但从1994 年起,这种限制逐渐放松,允许建筑业之间进行雇员转让。
1.3日本最初通过《职业安置法》对劳务派遣进行全面禁止规制
然而劳务派遣转为“地下”经营,反而使派遣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日本政府为了转变这一状况,1986 年颁布了《劳动者派遣法》,严格规定派遣范围和派遣期限。据此规定,只允许13 种行业允许使用劳务派遣。然而随着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派遣工种扩大到了26 种;1999 年新修改的《劳务派遣法》,以反向立法方式规范其适用范围,规定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几大行业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2003 年修正案进一步缩小了禁止的范围。 除了行业限制外,政府对派遣期限也加以制约,并规定用工单位有将超过派遣期限的派遣工直接转为正式员工的义务。但此期限之后也被延长。2012日本《劳动者派遣法》,修改重点为劳动条件的明示和同工同酬待遇
2 美德日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迪
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不规范,不仅不利于保障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传统雇用体系产生一定冲击。因此借鉴域外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制,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作用。
2.1借鉴美德日相关法律规制,确定合理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
首先,借鉴美国的共同雇主理论,明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据此确定相应的主要责任主体。当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的履行有相辅相成的关系时,可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当涉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和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的义务时,应在维护派遣工权益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其次借鉴德日等国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制。德日两国初期禁止适用劳务派遣,但迫于就业压美德日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对中国的启迪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力不断放松了规制。但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刚刚起步,且出现了一系列理由。因此我国应学习德日国家在劳务派遣之时严格规制劳务派遣的做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法规政策的完善,根据企业灵活用工和短期用工需求,可效仿德日等国放开对劳务派遣法律规制。
2.2借鉴日本法律规制中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方式
我国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为“三性原则”即劳务派遣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但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制不符合市场主体理性选择的要求,在现实应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可借鉴日本以行业分类限制为标准即通过反向立法限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使得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更为直接、准确、便于操作。而且世界各国对行业的划分存在一定的共识,由于个体认识偏差而出现适用范围分歧的现象几乎不存在。此外,这种策略有利于立法者根据需要及时修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2.3借鉴德日等国家维护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借鉴日本后期修法对“用工单位对超过期限的派遣工有雇用的义务”,“派遣公司推动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直接雇用”的规定,以防止劳务派遣的滥用,维护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学习德日等国家在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方面与正式工平等的权利,达到改善派遣工的劳动条件,实现同工同酬,切实维护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2.4借鉴美德日三国相关制度,完善我国配套制度
第一,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根据我国现实,借鉴美国相关规制,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规避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来逃脱责任的做法。实现我国劳务派遣平稳发展。
第二,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工会制度。由于美德日三国工会制度相对完善,其在限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以及维护派遣工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在修改相关法律过程中可以完善工会制度,通过工会和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理由开展集体协商,从而可以发挥工会在劳务派遣中保护派遣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黎建飞,“派遣劳动”应当缓行,法学家,2005年5月.
[2]蔡和平,哈茨改革能否扭转德国劳动力市场的颓废(上),中国劳动,2007年第2期.
[3]刘炎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版.
[4]转自沈同仙,论我国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苏州大学学报,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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