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论中国公证员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每个国家的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会直接受到公证员的法律地位的影响,同时因为公证员的“双重身份”,因此公证员对于自身的定位也是很难掌控的,导致在改革过程中也无法达到立法者对公证效果的期许,因此加强对其的研究非常有必要。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公证员的法律地位的相关方面,从而能够进一步推动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公证员;法律地位;身份
1、公证制度改革概述
1.1、公证制度的定义
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证明制度,不仅能够更好的确保各项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起到较好的稳定作用,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有效的实现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1.2、公证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公证制度的性质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系和国家的性质息息相关,所以我国的公证制度也是由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及文化特点所决定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完善,对于原有的公证制度已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所以公证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近年来,我国也加快了公证制度改革的步伐,但所取得的成绩并不明显,不过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公证制度新一轮的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冷静思索,做出理智性的判断,从而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指明一个明确的方向。
1.3、公证制度改革的探索
近年来,我国一些省市在公证制度改革方面也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尽管在改革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阻碍,但在公证制度改革的发展上还是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并在改革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为公证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广和实施是十分有利的,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公证管理体系、公证机构组织模式,同时还要对法定公证制度缺失引发的公证制度法律定位上的矛盾进行处理,确保公证制度的各项改革措施都能够与当前我国的国情相符合。
2、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对公证员法律地位的影响
建国以来,公证制度在曲折中发展,21世纪后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公证业务逐渐向市场化方向推进,形成公证员的双重身份。
《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定性的模糊化决定了公证员的定位也带有不确定性,第十六条规定:“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公证员是属于国家的公职人员,但是其与公务员有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公务员其主要是依法履行公职,直接由国家发放工资待遇,其如果出现失责的情况,也是由国家负责,适用《国家赔偿法》。而对于公证员其也是履行公职的义务,但是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以后,公证机构是自负盈亏的状态,对于公证员的工资主要是根据公证机构的效益情况进行发放的,公证员过错行为主要是由公证机构承担,对内公证机构可向公证员追偿,这是典型的法人责任承担模式。另一方面,公证员同时也具有自由职业者的属性,受公证制度天然的中立原则以及传统行政模式的影响,公证员无法像律师一样成为无所依附的自由职业者。在既定的公证事项和收费标准下,公证员所发挥的作用实质上等同于公务员。
3、公证实务的公正原则
从根本上来说,坚持公证实务的公正原则,从一种独特的职业活动角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权利理由。其基本精神,就是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保障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实现权利与义务关系相对平衡,使相关利益当事人各得其所和各负其责。这是公证实务之公正原则的真谛所在,也是维护公证实务之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
公证之公正原则的精神内涵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具有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的特点。绝对性的一面,体现在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绳,坚决实行依法办事。相对性的一面,要求在公证实务中能够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区别对待。如公证当事人由于客观理由而举证不力,公证员就应当开展必要的调查,加以核实。同时也要持有正确的人生态度和负责精神,遵循应有的公证职业道德。
公证之公正原则的形式要求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既要有关于公证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要求,也要“抽象”体现为公证职业道德的理念和价值观。然而毋庸讳言,不仅《公证法》和相关地方性的公证条例对公证职业道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要求,相关学界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公证的职业道德建设理由实际上还是一块有待开发的处女地。不能不说,这是目前我国公证实务建设的一块短板,它在“文化软实力”欠缺的作用上制约着公证实务坚持公正原则。因此,在笔者看来,研究公证实务的职业道德建设理由,应当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体现公证实务之公正原则的职业道德观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如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等;二是具体体现公正原则的职业道德规范,如尊重公民、保护隐私,克己奉公、不图私利等。
4、我国公证员的应然法律地位
4.1、严格公证行业的准入制度
对于公证行业的公证人,通常情况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内,对于公证人都有严格的准入要求,不仅需要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知识,而且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同时还要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资格考试,并由司法部长进行任命。严格的准入制度充分的证明了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公证行业的重视,同是也为公证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公证制度发展历程较为曲折,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距离发达国家的公证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和自觉化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可以说我国公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理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证职能的发挥。所以我国需要严格公证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公证人员录取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确保公证从业人员具有优秀的业务能力和品德。同时还要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加强对我国现有公证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更好的提高公证人员的服务水平。
4.2、制定规范执业行为
我国公证业务具体分为国内业务以及涉外业务。国内的公证主要业务有遗嘱、赠与、继承权、房屋买卖、委托书、遗赠抚养、赡养协议、招标监督、财产约定、建筑施工等业务范围。涉外业务有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签字印鉴属实、学位学历等。在接受申请过程中,应该重视公证信息明确,对存在的具体理由及时修改。同时公证员要严格统一执行标准,使得公证员的公证行为更加规范,保证公证人员的执业规范。
4.3、不走律师公证和自由职业者道路
香港的公证是典型的律师公证,只有律师有资格申请担任公证员。这种公证模式是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因此,在目前体制制约下,律师行业再繁荣,也难以推动社会公正与信用的建立,律师的这种社会地位无法支撑其担任公证员的角色。
不走自由职业者之路公证的宗旨是以国家权威为担保,证明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从而推动经济和谐快速发展。如果把公证权交给自由职业者,则公证的宗旨将无从体现,必将引起公证员与自由法律工作者执业范围的重叠和竞争。而《公证法》的出台让公证员向自由职业者的方向迈了一大步,公证员可以兼有自由职业者的某些特质,但是不应该将其作为改革的目的,公证员应当仍然是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的公共利益,履行国家证明责任。
总之,事实上,不管其身份如何多样化,均属于司法部任命的公证员,履行的均是公证权,都应该具备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需要引起重视,加强对其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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