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制约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伴随现代商业法律的逐渐深入,对商业行为的法律制约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近年来,在商行为的法律制约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理由,制约商法对商行为的有效制约,例如商法的现代化不足、缺少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现阶段,相关法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商业法律体系,以逐渐对商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制约。本文主要阐述了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对现代商法的影响,以及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有效制约,以使商法更好的服务商业行为。
关键词:现代商法;商行为;法律制约
前言:现代商法的概念:支配和制约现代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其核心是企业,企业作为商业主体之

一、不同程度的影响现代商业法。

一、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对商法发展的影响

(一)传统商法的缺陷

传统商法主要是指:西欧时期的商事惯例法、商事习惯法、中世纪商人法,以及传统的商业法律,商人一直是商业行为的主体和核心,实际上商法就是商人依据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但是,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这种商法越来越不利于商人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理由:
首先,在以往的商法中,商业主体的主体是自然人,却没有注重企业的法律地位,伴随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以自然人经营的商业主体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现代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合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等等,而不只是属于一个人的企业,已经成为多个人的共同企业。
其次,对于以往的商法,主要以自然人为商业活动的主体,却无法从本质上反映商法的内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商业的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活动,但是,以往的商人不知道商业行为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理由是盈利的核心是资本的运转,但是以往商法主要以商人为经营核心,商人的角色多元化,既可以是投资者、经营者,也可以是劳动者,由于经营方式和经营体制的落后,使得以往商法只注重商人的法律地位,却忽视了合理配置资本,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最后,在以往商法中,商业的主体是自然人,因此自然人缺乏严重的独立性,以往的商法主要以商人为基础,商人是由自然人逐渐衍生出来的,因此,商法的很多方面都有自然人所具备的基本属性,在以往的商业法中,把商人划分为自然人和商法人,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实质是民事主体,所以,商法也就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1]。

(二)企业作为商业主体,对现代商法的影响

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能够表明商法的调整对象、机制和所属法律领域,企业是影响商事法的主要因素,这些都能够表明商业法自身的独立地位,然而,自从企业作为商业的主体之后,对于民商立法的不同影响,我们能够看出,商业法在逐渐向企业转移,也能够表现出商业法存在的独立性。
1.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加强了商事法的独立地位
在众多法律部门之中,商事法占据重要地位,主要是因为商事法能够通过商事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商事关系主要是指:在众多商事主体中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为了调节因为盈利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因此,商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能够科学、合理的调节盈利性。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主要因其具有盈利性和营业性,企业始终追求的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盈利是有一定的计划和目的性的,因此,企业能够有力支撑商法的存在。
2.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是商事法形成的基础
法律的本质从其规范的特点中能够有所体现,而且和其它法律有本质的区别,法律特点的形成都是因为自身所具备的基础,就是决定其特点形成的重要因素,企业作为商事法规范的对象之

一、是决定商事法特点的一个主要理由。

商事法主要是体现企业的法律,因此,企业的盈利性一定在商事法中有所体现,即便企业是个体经营户,但也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所以,企业的外在特征主要表现在组织性、重复性,而企业为了能够有效实现这两大特性,一定会使其定型化,为了能够实现更多的交易,企业的这种盈利性,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商事法的特点和本质[2]。
3.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对民商事立法的影响
企业对于商法的影响,大部分人对其都很感兴趣,并且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但是对于民商事立法与企业的关系,却很少有人感兴趣,以下阐述了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对民商事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主体由以往的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而不是以往只是自然人的权利,已成为众多权利人的集合体,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在文艺复兴时期,主要反对神权主义的存在,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主张个人拥有的权利,所以,“权利”一词的出现,似乎渗透个人的主观色彩,实质上,权利就是指个人的权利。民事权利就是个人权利的集中体现,民事权利的获取、变化、消灭都要以个人为基础。因此,从上述情况我们能够看出,在以往民法中,权利的概念主要是对权利个体的体现,现代商法对商业行为的法律制约,大部分是通过立法形式,来规定公司的具体章程、董事会的议程和一些重要决策,以科学、合理的安排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要想实现企业的顺利转型,企业就应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转。
其次,作为商事主体之一的企业,使商法的内容由单一化转变为复杂化,从企业成立、运作到其破产,商法一直发挥着巨大作用,使商法的商事组织法能够更好的体现。商事法主要体现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两方面,组织法主要是指:对某一社会组织、团体的建立、形成和破产进行合理规范的法律,企业法是组织法的具体体现,相关人员认为,应将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延伸到企业组织法之内,所以,作为商业法的核心和主要的组成部分的企业法,其商业法的具体内容同企业组织法的内容相似,商法所涉及的主体是企业的组织法,主要管理企业的构成体系、设立的标准和组织形式、等等。组织法强调的是严格主义,此种规范原则是强行法规范的主要体现,例如,在设立企业方面,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些条件的限定,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变动。此外,在企业运营管理方面,例如,商业法中的企业维护原则、破产企业、风控的管理规定等等,都能够充分体现组织法的强制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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