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论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法律完善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全相适应。社区矫正推动和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塑造其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避开他们重新犯罪,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法律缺失的后果进行分析,为该制度的改革发展提供了一些策略倡议,。
【关键词】刑罚;社区矫正;策略倡议
社区矫正制度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项非刑罚执行的活动,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新办法。在社区矫正机关的社会化教育和帮助下,促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融入集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概念,这种刑罚执行模式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该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社会化执行刑罚思想。随着20世纪50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的兴起,以安塞尔为首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了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逐渐走向成熟,并渐渐的由学说渗透到立法,从而再转化为各国的刑罚执行实践[1]。
自20世纪八十年始,世界上各个国家都致力于对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与改革,而社区矫正就是源于这样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探索与实践。社区矫正是先在西方的各个国家盛行的,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来矫正罪犯的制度,经过19世纪和20世纪的发展与创建,终于成为了一项稳定的刑罚执行制度[2]。

二、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法执行体系的必定要求

社区矫正的工作从2009年全面铺开试行,始终坚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已经在实践中与监狱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主要方面,形成了刑和非刑相衔接、分层次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填补了我国非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畅通了与执行制度的衔接[3]。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完善了社区矫正与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

(二) 是依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必定要求

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社会特殊人群加强管理的一种重要创新手段,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加强对被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扶助,促使罪犯能够顺利融入社会中,减少和避开重新犯罪,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大程度的发挥了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社区矫正制度的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创新和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4]。

(三)是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

社区矫正制度的刑罚执行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社区矫正制度的出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完善了分类管理、个案矫正、调查评估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措施,规范了接收、矫正、评估、奖惩、解除等主要执法环节,确保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行,同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管理条例》和全面的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奠定基础[5]。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及后果

近年来,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因立法的缺失,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理由,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 社区矫正立法滞后导致执法主体执行困难

社区矫正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教育改造效果,就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据。长期以来,在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具体规定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的判决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大致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程序,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一法规对于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机关只赋予了义务,却没有赋予与此项工作相关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具备对不服从管教对象的强制权,只能进行说服教育,这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法规中没有系统的列明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导致矫正对象不知道该如何配合管理

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常会出现社区矫正对象已经越界却不自知、已经违反相关义务等理由,这些理由的出现大多由于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社区矫正对象并不清楚自己的活动范围,亦不知道有事需要离开活动范围要哪些相关手续,甚至不知道如果不配合司法机关的管理将会受到何种处罚,承担什么责任。这不仅为司法机关平添烦恼,还导致了社区矫正对象产生无所适从的心里。

(三)群众对于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矫正认同度低导致矫正对象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经对部分社区的调查走访发现,很多群众都不理解为何罪犯在社区内也能进行矫正,心中产生担忧和不安,害怕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重新进行犯罪,所以经常向社区矫正对象投去异样的眼光,甚至绕道而行,群体孤立,导致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虽身处于社会之中,却也无法过上正常的生活,这样反而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我们也无法达到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目的。

(四) 公司企业的歧视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困难

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是让罪犯在社区里服刑,有效实施社区矫正最基本的条件。但是,由于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相当多的企业不愿意也不敢安置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因此,这些服刑人员生活来源的困难成为了影响社区矫正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妥善安置,致使他们无法正常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就很有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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