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文章简要介绍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同时提出了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某些理由上立法过于严格,操作性不强,而在有些方面立法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深石原则;缺乏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且针对以上理由提出了相应改革倡议:改善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设计;关于异议权的成立条件上,要进行条件限制;确立公司合并无效之述;改善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引进“深石”原则;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提供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 公司合并 债权人利益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白洋,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法方面的研究。
1009-0592(2014)12-096-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创造更高的效益采取合并的方式,不仅推动了自身的发展,也加速了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关系的变化、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转移等理由,特别是对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理由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公司合并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机制还尚不健全。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

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合同法,通过订立合并契约从而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同时,注销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取得新成立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或设立;第二是股东身份的变化;第三是债权债务法定概况转移;第四是人工雇佣公司的变更。
对于股东的利益而言,可以通过两个方面进行救济:首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公司合并的特殊决议,根据2005年新颁发的《公司法》第44条规定: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权超过2/3(包括本数)通过,合并决议才能生效;第二,股东的股权买回请求权,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借鉴国外的立法案例,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即对于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存在异议的股东,有权以公正的收回所持股份。
对于职工的利益而言,保护的途径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职工对公司的合并有倡议权和监督权,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决定改制、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听取职工意见及倡议;第二,职工安置,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原有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妥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资产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其数额、结构及状态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都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合并虽然增加了公司资产总额,但是影响了公司的资产结构及资产状态,造成了合并后的公司变现能力差、享有优先债权人数量的增加等现象,这样就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就这一理由,我国在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合并时,合并各方要就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等方面签署合并协议,并在合并决议通过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具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如不履行清偿债务及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进行合并。并且在2005年对于《公司法》相 配套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即对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改为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告的相关证明、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进行登载。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理由

每一部公司法律,肯定都会提到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而公司合并这个过程又会涉及到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公司合并过程中主要理由,是有关公司法律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5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这两部法律中都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理由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有关公司合并的实践经验不足,而且有关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条例还不是很全,这样导致在实践中实行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能令人满意。
第一,法律对公司合并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许多理由说的比较笼统,有些甚至没有规定,这样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多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关公司合并中需要告知的内容,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公司合并的实例中没有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很多公司不知道在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必须告知债权人的,哪些是不需要告知债权人的,更有甚者,有的公司故意将公司合并的情况不完整的告给债权人,以至于债权人不能够很好地了解公司合并的情况,对于自己的权利也不是很了解;第二,对于提出异议的时间,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而且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一方面,“接到通知之日”的认定很难确定,因为30天期限的开始计算点在实际情况中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时限有着两个标准,在实际中很难确定。此外,对于通知的形式,异议的内容和形式,这些在法律中都缺乏很明确的规定,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可以参考的操作规范,因此,在公司合并案例中会有很多的纠纷出现,债券人的利益也受到影响。
第二,相关法律针对某些理由在立法上过于苛刻,对债权人的利益过于强调,不利于公司合并的效率,这些理由主要体现在合并案例中债券人异议成立的条件上。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就必须对这些异议进行清偿或者担保,不管此债权人在合并中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即是在公司合并案例中债权人提出异议不需要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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