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法律理由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农村信用社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是信贷支农的主力军。虽然农村信用社已经发展了60年,但至今其发展道路仍不稳定,尤其是在法律方面没有保障。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基本概述,其次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接着介绍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法律理由,最后提出了解决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法律理由的策略并对全文做出总结。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法律理由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管理体制不顺畅、所有者虚位、产权不请、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理由导致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既是理论理由也是现实理由。因此,如何将农村信用社纳入法制轨道是当前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概述

(一)农村信用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社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为农民及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由社员入股组成的(社员包括农村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机构组织、信用社职工和农户),其管理方式是社员管理。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农村信用社的特征

农村信用社的特征包括地域性、非完全营利性、对象指向性、高风险性、法律独立性和政策一致性。
农村信用社的地域性指的是其业务活动的地域性。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成员生活在一定的农村社区内,而农村信用社的对象是其成员,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活动具有地域性。这样不仅可以根据农户具体情况而开展相应的融资活动,而且可以降低融资风险性。
农村信用社的非完全营利性是对其经营目的而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的是为社员服务,但是其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也注重经济效益,对于非社员依然会按照市场的供求规律来办事,努力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以维持其正常经营。
农村信用社的对象指向性是指在其金融活动过程中对服务对象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只对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服务,具有封闭性的特点,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没有资格取得贷款。
农村信用社的高风险性是指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由于农村信用社经营的货币在绝大部分上是居民的存款,且社员的股金占的比例很小,因此其资本充足率较低,如果一旦发生风险,则农村信用社难以用自由资产来抵债;而且金融业的风险具有一定传导性,即使经营状况再好的信用社,在其他的某个信用社发生“挤兑”时也难以避开该风险的发生。
农村信用社的法律独立性是指其拥有自己独立的资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有自己的组织场所、名称,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农村信用社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在出现经营风险时,应该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一致性是指其与政府政策一致。国家的政策包含支持“三农”,而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是农民社员,故二者在政策上具有一致性。各国政府无论在宏观经济政策还是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都应该给农村信用社以支持。现在很多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在行政管理或税收上给予的便利,是很多完全营利性金融企业所享受不到的。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

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需要。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文件中明确指明了“三农”工作的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村经济一定得跟上步伐。我国的国情是农村人口众多,只有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民过上好的生活,才能不断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才能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是在农村扎根并服务于农民的金融组织。因此,抓住重点,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并有效的提高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十分必要。
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由于商业化倾向加强,功能定位不清,以及政府在某些方面又管的太死,这些理由导致了其制约农村金融的发展,不能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的技术手段、服务方式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的需求。大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有限,贷款手续繁杂,一些农户用于改善生活、发展生产的基本资金都得不到供应,高附加值农业投资就更别提了。农村信用社的目前状况严重阻碍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十分必要。
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推动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存在着种种理由,包括产权不清所有者虚置、内部人制约、政府对其各项扶持政策都具有不稳定性、我国没有对其立法、管理体制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法律理由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后,这所有的理由都对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不利且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刻不容缓。
农村信用社改革可以完善农村的金融立法体系。农村信用社是非完全营利性组织,这就更加需要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国家设立的一些对农村信用社好的政策给其带来的不少好处,增强了他的实力,要想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取得大好局面,就必须有法律做保障,依靠法治建设。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迫切要求改革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三、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理由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理由:产权不明晰、所有者虚置、历史包袱沉重、管理体制不顺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信贷风险转移机制缺乏等。这些理由有的是我国经济体转轨时造成的,有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有的是两种制度共同作用而产生的。
产权不明晰是由于历史上的几次体制大变动而造成。从资本金形成的角度来看,相当部分的投资者不明确,这就造成了企业的所有者不清。从所有者权益归属来看,农村信用社中有好多都存在产权不清的理由。
所有者虚置是指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作为出资人的社员没有履行管理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的权利,不能实现对其的风险负责,以致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承担主体难以落实。由于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社员有的都不了解自己对农村信用社享有的权利,也不关心其改革,更不愿意参加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而且他们也得不到分红或贷款优惠。其对入股资产的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都得不到保障。历史包袱沉重是由于承担政策性业务而使得不良资产所占的比例仍然很高。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法律理由的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五)为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

首先这些战略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更多贷款或短期资本收益,而是为了获得长期资本收益或成为金融企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法律理由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业家。其次,他们非常关心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稳健性和资金的安全性。最重要的是他们的资本实力较强,这些人一般包括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合格的境外投资机构和国内投资机构。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应该是资金充足,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管理科学规范,可以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管理经验、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的投资者。为保证支农的本色,这些投资者最好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六)加快农村信用社的体制创新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向纵深发展,因此存在于股份合作制中的“低度合作和高度商业化”组合中,这种均衡状态是不稳定的。可能使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商业银行或回到合作制的轨道上。但从长远来看,城市与农村的经济融合不可阻挡,农村信用社很可能演变为现代商业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要不加区别的对各地的做法随意否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不会带来不可控的金融风险,任何关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都应该尝试一下。

(七)加快农村信用社的立法

农村信用社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来其产权制度的正式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规定并负责实施,同时参照信用社自己拟定的范本。现在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而这些章程和规定对确立产权的权威性小、法律效力很低,必须加快立法,用法规形式来固定合作金融产权关系,使农村信用社拥有独立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其产权归入股社员所有,社员代表大会及社员享有最高权力等基本原则,从而更好的推动合作金融的发展。
五、小结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法律发展是一个曲折的过程,需要我们艰苦的劳动精神和不懈的探索精神作为支撑。改革的后果不仅与各方当事人有关,更重要的是其可能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我们要依法进行、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参 考 文 献
[1]张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相关法律理由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35(1):280~281
[2]钟金仟,孙昌兴.中小企业与非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法律理由定性分析[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3(2):2000~2001
[3]李洁.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面对的理由及思路[J].知识经济.2009,9(1):56~57
[4]李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博弈与均衡[J].调研世界.2010(5):45~46
[5]廖继伟.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的现实审视与路径选择[J].晋阳学刊.2011(2):72~73
[6]朱伟凡,孔腾飞.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缺陷及改革政策探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2(5):67~68
[7]刘艳琳.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的法律分析[J].时代金融(下旬).2011(5):134~135
[8]罗海林,杨秀清.目前状况与理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探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23(2)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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