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中国妇女平等就业及劳动保护法律深思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7-0745(2014)01-0412-02
摘要:目前中国仍大量存在对妇女就业的歧视现象,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各个环节中享有平等权。但是,女性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本文对中国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歧视理由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探讨中国女性就业歧视产生的理由,分析我国目前禁止妇女就业歧视立法的不足,并对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一些倡议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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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转型,给就业理由特别是妇女平等就业权带来了严峻的冲击与挑战,中国女性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妇女权益的保护工作,极大的推动了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禁止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当妇女平等就业权遭受侵犯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歧视理由进行梳理,探讨其产生理由,分析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倡议和策略。

一、中国妇女在劳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

(一)近年来,由于我国就业形势的严峻,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遭遇就业歧视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可将针对妇女的就业歧视表述为:基于性别的理由,雇佣者对女性应聘者和其女性雇员采取的与男性雇员相区别的对待,且这种区别对待并不属于基于职业性质的合理需要范围的行为。

(二)造成女性就业弱势地位的理由

经济因素是首要因素。第一,经济体制的转型对女性的就业有重大影响。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了大量的女性劳动力,这些女性劳动者整体竞争力并未得到提高,普遍技能较低。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成为了市场主体,开始意识到市场竞争的激烈,于是千方百计地消减成本,提高利润。此时,大量的女性劳动力被淘汰,下岗失业后实现再就业也很困难。第二,妇女的就业成本高于男性。企在雇佣劳动力时,就要求以最小的雇佣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就会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政策来排斥女性,尽量减女的雇佣。第三,用人单位在可以选择大量劳动力情况下,处于女性成本效益的考虑以及传统性别意识的干扰,优先选择男性,而不是女性,即使需要大量女性劳动力时也要附加许多条件。另外,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的最主要理由是法律保护难以实施。因为关于保护女性的立法保护制度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也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我国一系列的法律虽然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和缺乏具体的法则,对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因此也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最后,历史上对女性价值的陈旧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主宰者一些人的思想。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女性从来都是男性的“附属品”,在各方面都不如男性,女性的职责就是照顾好家庭,做好家务,当好一个“贤内助”,这种思想意识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很多人的观念中还存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认为女性在智力上和处理理由的能力远远不如男性。这种观念导致在就业理由上对女性就业歧视现象的大量存在,这种现象隐含了社会对女性的不信任,也构成了女性就业歧视的思想前提。

(三)中国妇女的就业弱势地位的表现

随着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女性在就业理由上越来越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尤其以受到不公平待遇最为突出。首先,就业机会不均等是女性择业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首要理由。在同样的就业机会面前,女性常因性别的理由失去竞争机会。最典型的是在人才招聘上,用人单位人为设置性别限制,公然打出“不招女生”或“限男生”诸如此类的招牌,这些现象导致女性就业机会减少。其次,就业待遇不平等也是女性就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理由。用人单位或是提高女性的雇佣条件,或是给予女性较差的劳动酬劳和劳动待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男性跟多的升迁机会。同时,女性的就业质量普遍低于男性,工资预期也因性别差异被降低。并且,女性较多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职务级别又低于男性。另外,女性的就业发展前景普遍低于男性。相比来说,女性的就业生涯较短,工作连续性差,由于人为歧视的理由,女性获得高层职位的机会远少于男性。在我国,女性比男性早五年退休,间接的对女性的就业、升职等方面构成不利影响。

二、中国现行的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状况及不足之处

(一)国际上关于妇女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

在国外,美国反对就业歧视立法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反对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较全面系统,且有详细的大量判例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特别是在反对性别歧视方面还有一系列法律。英国有关妇女就业歧视的法律有1975年的《性别歧视法》,该法专门规制性别歧视理由,不仅适用于女性,也适用于男性,“性别”这一术语的内涵还包括变性人。

(二)我国对保护妇女就业权的法律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妇女就业权的法律法规,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初步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并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如《宪法》第33条、第42条第1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劳动法》第 13条,将这些条文结合起来, 可以认为, 我国宪法规定了就业平等权,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此外, 我国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劳动法》制定了大量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登规范性文件。同时我国还批准生效了几个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的禁止妇女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例如,我国政府于1980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2001年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2005年8月批准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都是我国禁止妇女就业歧视法的组成部分。中国妇女平等就业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深思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ain}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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