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要求,为不断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指明了方向。

一、全会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出的新要求

(一)全会提出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定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关键在于政府这一核心法律实施主体能否履行好重要职责。政府依法施政的行为,是切实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律强大生命力的最根本保证,只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使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不公,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理由,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在坚实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础之上。
(二)全会提出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各级政府就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贯彻党的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思想和原则,充分认识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全面深入地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有效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
(三)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一表述更加科学和清晰地勾勒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治政府的准确内涵,要求政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坚持依法行政,以法治引领政府不断推进改革,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不断提升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

二、建设法治政府面对的主要理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成就。法治政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行政程序建设初见成效,行政权力运转逐步规范,行政权力监督和行政问责力度不断加强,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升。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还面对诸多矛盾和理由。
(一)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法治理念尚未完全确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管理中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不尊崇法律,不依法办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缺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理由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面对社会矛盾,往往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甚至国家暴力去压制,用单一行政手段处理解决,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应对和化解。一些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漠,在行政执法中乱作为、不作为,滥用权力寻租执法、粗暴执法,践踏法律尊严,严重侵害公民权益。
(二)现有的政府治理体系不完善,体制性障碍尚未彻底消除。首先,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些领域法规存在空白点,行政执法无法可依;有些领域法规未适时修订;有的领域法规缺少配套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法规间衔接不够,一些法规尚未消除部门利益,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仍不同程度存在。其次,政府自身的改革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主导的全能主义依然是中国公共治理中最典型的表现。再次,行政决策体制、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缺少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以及决策后的跟踪反馈和纠偏纠错制度;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不能很好实现立法目的,彰显法治精神。
(三)政府行政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理由比较突出,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一是行政执法理由突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缺少法律依据,不依程序执法,滥用职权,野蛮执法,胡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导致在行政执法中引发一系列矛盾和理由。二是政府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不够。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措施不到位,一些行政过失行为不能有效纠正,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一些地方社会监督流于形式,地方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转不公开、不透明;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随意干预司法程序,影响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思路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思维,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治理方式,在法治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法律的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打造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强化法治理念,不断提升政府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在于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本质要求明确规定了政府与法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上,法律至上,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为重,法治政府只能实现和保障而不能违背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理由的能力,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行政活动中,摒弃法律规定可有可无或者可以在权力、利益面前打折扣等形形色色的“人治”思维,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
(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围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要求,加强和改善政府立法,完善政府法规和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立法,保障立法过程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倡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政府要以削减行政审批项目为突破口,简政放权,厘清政府和市场、社会、企业之间的关系,把该放的权放开放到位,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同时,政府要承担好自身的职责和义务,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打造高效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有效减少和降低决策失误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在法治的框架下改善行政决策、执行、监督体制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基本要求,政府履行任何职能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符合法律规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转。在宏观调控和经济调节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重点搞好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进一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在市场监管方面,政府要着力解决管理职能分割和监管力度不够的理由,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在社会管理方面,政府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管理规则,丰富管理手段,创造有利于社会主体参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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