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高校社会工作视域下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理由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复杂的转型期,在新的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中,有一部分公民被弱势化,并沦为弱势群体。2002年,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理由,在国内学界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并逐步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提上日程。
关键词:高校社会工作;大学生弱势群体;法律救助
1003-949X(2014)-07-0065-0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从法学角度将其定义为:在社会转型时期,因社会制度安排等非个人因素而导致的存活、就业或合法效益保障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由国家通过法定形式予以救济的人群共同体。大学生弱势群体则指高校里因先天或后天理由导致的能力或机会的相对缺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一般群体之外的处于相对不利境地的学生群体。从种类来看有以下几类:心理有理由的大学生、有犯罪倾向的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等等。

二、大学生弱势群体的目前状况

弱势群体大学生或者在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在心理素质或者在学习、人际交往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下面就大学生弱势群体做详细分析:

(一)经济价值观两级分化

以往的高校大学生犯罪大多是盗窃,而犯罪大学生往往是家庭贫困由于某种引诱而冒险犯罪。现在大学生已是90后,而且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一切以“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容易形成争强好胜、固执偏执的性格。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犯罪“非贫困化”趋势严重,在财产犯罪方面,盗窃的目标往往是、电脑、手机以及一些贵重物品。不仅仅是因为贫穷而冒险,有的犯罪动机则出于追求享受,爱慕虚荣。高校经济犯罪出现了两级分化现象,穷困因为生计而盗窃,富有因为追求高端的生活而盗窃。高校关注弱势群体大学生因转变以往的思路,对后者应该加强指引,让其往健康的价值观发展。

(二)能力偏差

主要表现为学习能力差,对学习不感兴趣,经常逃课导致考试不及格,严重的甚至不能毕业或不能取得学位;社会交往能力不强,不适应宿舍生活,不知道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学习和生活中经常独来独往,长期处于抑郁寡欢的不良心境状态;这些同学往往容易被老师和同学忽视,在校园各种社会关系中处于被冷落的地位。

(三)心理素质偏低

面对来自五湖四海的同学,有些大学生会因自身的家庭背景或者能力而自卑,或者由于外界的冷遇而畏手畏脚,例如马加爵的犯罪心理,感觉自己老做的不对,或者感觉别人总是给自己白眼,常常会自怨自艾。这些大学生的心理是很不健康的,极易产生消极的心态,使他们陷入封闭自我的状态,从而诱发心理疾病,导致犯罪。

三、对大学生弱势群体救助的法理基础

(一)国家社会福利的倾向

福利国家的理论从根本上转变了对于国家职能的认识,从而奠定了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基础。法律上的补偿理论就是为了弥补不该有的不利影响,从而达到平衡不平等的规定或者制度的效果。如今中国的改革不是为了推翻现有的制度,而是改善现有的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理由一直是中国现行改革的重点,其中福利保障是重中之重,医保理由、工资理由、教育理由等等都是国家福利急需改革的理由。而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更是国家福利保护倾向的对象。

(二)司法上的特殊保护

对于残疾人群、未成年人、老人等在世界各国倾斜性立法是惯例,在中国也不例外,现行宪法对于老人、儿童、妇女、少数民族等都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并且有些还有专门保护的法规,司法中特殊保护作为法律保障的最后环节,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既要有立法上的规定,又要有实践中的例证,前提法律必须要有稳定性,从司法实践中弥补弱势群体。

四、对大学生弱势群体法律上的救助措施

网络经常爆出某贫困大学生为上大学打几份、某高校大学生因工作压力跳楼、某高校大学生因贫困偷盗舍友贵重物品等等,这些骇人听闻的消息,高校和社会就没责任?该怎么帮助和挽救这些弱势群体应是高校教育中不可忽视的理由。

(一)加强思政课对法律知识的传播

从高校大学生犯罪心态来看,他们很多觉得在学校偷东西最多是被学校警告严重的是处分,所以往往怀着侥幸的心理。他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薄弱的,除了开设法律咨询室外,还应重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对全部大学生的知识传播,而现在大多数的传授工作还处于说教的模式,难以取得好的效果,而且由于思政老师不是法律专业人才,教授内容往往不具体,不深入,这是高校大学生犯罪的一大理由。除了加强师资外,还应把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放在高位,多开展相关的法律讲座,进行法律知识竞赛,或者参观监狱这样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感觉法的威严时时在身边,时时刻刻以法律武装自己。

(二)咨询室配备法律人才

许多高校都设立了心理咨询室,但是设立法律咨询室是罕见的,从保护弱势群体来看,设立法律咨询室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心理咨询室配备法律专业知识人才。引导学生除了以正确的渠道从学校获得资助外,鼓励学生以良好的心态自食其力,把握弱势大学生群体的心理特点和发展规律,科学分析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遇到的实际理由及其在思想、心理上的反映,把法律指导与心理咨询、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培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态。

(三)加强高校与司法机关合作,预防、矫正

以预防为主,矫正为辅,跟司法机关合作,开展一系列活动预防学生走入法律的禁区。
但是对已误入歧途的弱势大学生,高校应负怎样的责任?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必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责任只是一味的惩罚吗?并不是的,而是在于怎么去矫正以及以儆效尤,不让其他的学生犯同样的错误。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性与其他成年人犯罪有着一定的区别,在司法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学校、老师应了解掌握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生活、交际、周围对学生的评价,对适用逮捕措施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情节轻微的,不能简单的将其开除了事。应通过建立校园社区矫正组织,依托学校党支部、团支部、学生会等组织,改革犯罪大学生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必须服刑的,法院在量刑时对在校大学生要体现‘从宽’的量刑原则。一方面,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慎用逮捕权。另一方面,对在校大学生的轻微刑事犯罪,进行轻缓化处理,引入刑事和解,进一步推进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更大范围内的适用。既减少了社会对抗,又挽救了培养十几年的人才。
五、总结
弱势群体是我国转型中的特殊产物,随着社会转型、经济结构的变化,高校大学生弱势群体理由日益复杂化,破坏了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新形式下单纯地依靠思想政治教育和国家资助手段已不能完全解高校社会工作视域下大学生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理由的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决理由,必须辅以法律上的救助,让其以正确的心态与价值观、人生观、法制观面对生活、学习、工作,除了高校社会工作者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学生等多方的努力与协调,为法制社会输送高素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朱镕基.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0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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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毅.从学校社会工作的视角看对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助[J]教书育人,2006(32):l8.
[4]邢东伟,翟小功,冯春华.大学生犯罪“非贫困化”趋势严重亟待重视[N].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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