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平等协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阶级和谐法律保证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市场经济制度不但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而且还从根本上转变了社会结构,当代中国已经进入社会阶级分化的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劳动力成为商品,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劳资矛盾理由日益突出,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重新认识阶级和谐的重要性,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劳资矛盾乃至阶级和谐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我们必须深化改革在法律上建立劳资平等协商对话机制,才能保障和推进中国劳资关系和谐乃至社会阶级和谐。
关键词:市场经济;阶级和谐;平等协商
1673-291X(2013)01-0019-03

一、当代中国已经进入社会阶级分化的时代

当代中国最大的变革是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由此引起了资源的配置由权力配置转向市场配置,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可能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人民群众的收入由单一的劳动收入转向劳动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多元收入并存的局面,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特别是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实施开启了中国社会垂直流动的闸门,允许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迅速催生一个新的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正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式确立引起了社会结构由平面社会向立体社会的深刻转型。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研究认为,20世纪80年代是一个资源扩散的年代,而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则呈资源重新积聚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呈现明显分化趋势。在这个分化的社会中,一端是以拥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社会强势群体,而另一端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困难群体,中等收入者由于总体性精英垄断了社会资源而很难形成。由此出现了“断裂社会”的现象[1]。正是这样一端社会强势群体,另一端困难群体两极分化的“断裂社会”标志着当代中国进入社会阶级分化的时代。
两极分化是一个阶级概念,最早使用这个概念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个社会的人们向两极发展,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即资产阶级;平等协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阶级和谐的法律保证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即工人阶级。这就是两极分化。两极分化的理论来源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创造的价值包括补偿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其中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随着资本积累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两极分化的结果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为社会生产的无限扩大与人民群众购买力相对缩小之间矛盾的激化,出现生产过剩最终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在政治层面上就表现为阶级斗争或者革命就可能到来。这是马克思揭示的经济社会运转规律。
据《人民网》2012年3月13日报道,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已经超过84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87.4%,占GDP的贡献率也从最初的1%发展到现在的超过60%。于是,马克思所提到的资本家和工人都出现了,前者如私营企业主,后者如私营企业的农民工,而且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2010年1月富士康深圳厂区员工连续跳楼事件凸显中国工人存活状况严峻。2010年5月持续半个月之久的广东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人由于不满公司的薪资待遇而举行罢工事件以及一系列罢工所形成的罢工潮,表明了中国已经开始形成一个市场化条件下的新生代产业工人阶级。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阶级分化后如何实现阶级和谐?这就需要分析其理由和解决的路径选择。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阶级不和谐的理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仍然是经济人假设,而资本阶级和劳工阶级不和谐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经济人假设。阶级不和谐在企业层面表现为劳动争议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本理由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存在零和博弈,即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工追求劳动收益最大化。劳动争议集中到社会层面就是阶级不和谐或者阶级斗争。所以,阶级不和谐的产生有着内在的市场经济理由。正因为如此,阶级不和谐从本源上说是利益关系不和谐。
20世纪90年代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推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管理也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理由。在这些不和谐当中,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最突出的因素。据统计,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仅经劳动仲裁庭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每年就以30%的速度递增,其中参与争议的劳动者中有60%是集体争议[2]。分析劳动争议产生的具体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形式复杂化和劳动力配置市场化

市场经济的改革带来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出现,使得组织形式多样化和复杂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已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到不同所有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劳动者一方就业也从过去的计划分配变成人力资源市场配置,劳动力成为商品也由市场决定。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使得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由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纪律、劳动酬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因组织形式多样化和复杂化带来了劳动争议的复杂化。

(二)劳动关系的部分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特别是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高

尽管在近几年,通过普法教育和各种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了提高,但对一些专门的法律知识了解得仍然非常少,如大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规就知之甚少。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必定会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发生。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用工随意性大,企业管理不规范社会责任意识差,现行法律在执行中很难到位。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不高,集体合同推进难度较大,管理虚多实少,尤其是工资待遇、辞退、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等纠纷经常引发劳动争议乃至大规模群体。有些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偏低不知道如何签劳动合同甚至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由此导致大量不公正和违法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成为劳动争议的隐患。另一方面,许多企业采取扣留工资、扣押等违反劳动法的手段来制约员工的流动。平等协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阶级和谐的法律保证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GetFullD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点赞:33440 浏览:149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