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太宗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唐太宗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占重要地位。贞观法制对唐初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唐太宗结合以往经验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对唐朝后期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唐太宗;贞观律
唐太宗统治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达到的一个鼎盛时期,是封建法制比较健全完善时期。唐朝的经济和社会的高度发展,是政治、文化及法律发展的物质条件。同样,法律思想的发展也为唐朝的繁荣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唐太宗的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经两汉的充实和发展,到唐代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唐朝在唐高祖李渊建国前历经了多年的战乱,从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朝短暂的统一,社会一直处在动荡阶段,这确是法律思想繁荣的时期,在这阶段产生了“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为后来唐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唐太宗深得古今史学家们的同声赞誉,在中国历史上留下显著的印迹。其实他也堪称为一位杰出的思想家。恩格斯说:“主要人物是一定的阶级和倾向的代表,因而也是他们时代的一定思想的代表。”(1)唐太宗正是这样一位思想代表。
贞观年间,唐太宗领导下的统治阶级在治理国家的策略上,总结并吸取了前朝的历史教训,尤其是隋文帝晚年时期“持法尤峻,喜怒不常,过于杀戮”,严重的破坏当时的法制,隋场帝更是“益肆淫刑”,最终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隋朝只有短暂的37年而灭亡的历史悲剧。而到了唐太宗时期,他摒弃了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各持一端的偏见,综合汉代以来运用礼刑结合进行统治的经验。他认为德礼与刑罚不是对立的,不能使二者统一的关系分裂,“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2)“抚之以仁义”就是实行以仁义作为主的封建道德的教化,是作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示之以威信”就是还要实施刑罚。两者相结合,实现移风易俗,由乱至治,唐太宗把推行封建道德的教化放在他思想重要的位置上,实际上就是通过立法,发展教育事业,推行封建道德为中心的思想道德教育运动,这是也他治国成功的因素之一。但是在推行道德教化的同时还必须施刑罚,这就是“示之以威信”。唐太宗在思想上做到了真正认识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礼、刑兼治的法律思想。

二、《贞观律》的制定

唐太宗特别重视法律的编纂,为了巩固唐朝的统治,能够做到有法律可以参考,他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臣制定了《贞观律》。从《贞观律》的内容来看体现了很多唐太宗轻刑宽缓的思想。在唐朝的多部法典中《贞观律》是最为重要的,他是唐朝法律的定本,后世的法律都是效仿《贞观律》的内容为蓝本的。《贞观律》中废除了“兄弟分居,连坐俱死”的规定。当时的同州有个人叫做房强的人,他的弟弟在岷州企图谋反,后来被抓住以谋反罪判处了死刑,按照唐朝的法律房强也要受到株连需要一并处死。但是,唐太宗考虑到谋反罪是区分不同情况的,不应该使用连坐这样的重刑。应该根据犯法的轻重区分是兴师动众的造反,还是因言犯法这两种情形。因此在旧唐书中记载: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3)贞观初年,魏征等大臣认为律令规定的死刑太过严苛,倡议用断其右趾来替代死罪,唐太宗认为用断右趾的方式来作为减死的惩罚仍然太重了,只是徒增犯人的痛苦,就没有同意。经过大臣的讨论最后创设了加役流刑,大大减少了被执行死刑的人员,是较为合适的手段。(4)
贞观法制和以往历代的法制一样,也制定了许多维护封建特权、等级制度的条文,在诉讼和量刑上根据不同等级作出不同的判决,以及耽待尊者、贵者的司法特权。如《唐律》有“八议”的规定,使官僚贵族享有减刑、抵罪、赎罪等特权。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无非是皇亲国戚、官僚、地主等,他们犯罪,从而议之,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官越大,赦免机会就越多。唐太宗法律思想以及贞观法制的阶级实质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特权的。

三、唐太宗法律思想形成的理由

唐太宗的切身经历和隋亡的教训,是理解唐太宗法律思想和贞观法制的关键所在。其次,唐太宗继承了前人的法律思想和善于总结历代帝王的安邦治国之道,吸取了许多间接经验,从前人的思想文库中吸取了许多有益的东西。他“存百姓”重仁义教化的思想就继承和发挥了孟子“民贵”、“仁政”的民本思想。(5)
因此,唐太宗思想是继承前人的思想总结,历代帝王的成败得失经验,即“鉴前代成败事,以为元龟”(6)。在此基础上,以儒家思想为主,再借鉴多种思想于一体从而形成唐太宗自己的法律思想。再次,唐太宗敢于正视现实,并且重视考察社会的目前状况。在治理国家的实践中获得了直接经验。他刚登基不久,面对社会动乱后经济颓废和人心叵测的社会风气,为了治理国家、守住帝业而“克己自励”,君臣上下遵法、守法、严格执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他们的动机不是从琐碎的个人中,而正是从他们所处的历史潮流中得来的”(7)。唐太宗法律思想之花,在治国的实践中培育开放,终于结出了“贞观之治”的硕果,为盛唐在封建社会中的繁荣拉开了帷幕。
参考文献:
[1]《全唐文》,中华书局出版社,1980年版
[2]《旧唐书》,中华书局出版社,1975年版
[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资治通鉴》,中华书局出版社,1956年版。
[6]《贞观政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343页。
(2)《贞观政要》卷

五、《论仁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149页。

(3)《旧唐书》卷三十,中华书局出版社,1975年版
(4)参见曾宪义:《中国法制史》,14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5)参见《全唐文》
(6)《贞观政要》卷三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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