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残障者法律援助服务与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制”创新模式

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我国残障者事业总体跟随改革开放的发展步伐取得了全球瞩目的成绩。残障者人群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救助政策和实践得到长足发展。但现行残障者法律保护实施领域却存在诸多理由。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制管理方式在残障者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管理、运转与服务体系、机制与网络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对残障人群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和作用。
关键词:残障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项目制;实证研究;创新体系
:A
我国残疾人事业总体跟随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取得全球瞩目成绩。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按比例推算当年全国残疾人口有8296万(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北京大学人口所,2008),2011年底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上面数据调整为8502万,2012年底持证残疾人2600万人①(中国残联,2012)。而对于残障者的法律援助以及政府服务实践方面的研究情况却非常有限。本文要讨论的残障人士②法律援助理由,就是在国内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③针对残障者法律援助服务的背景下展开的。

一、研究背景

(一)残障人群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救助等政策发展脉络梳理

法律服务分有偿无偿,针对残障群体的法律服务,经常因该类人群的购买力不足或需要服务的事项基于个体障碍或社会无障碍的保护措施不足而呈现更加复杂的状态。障碍人群法律保障领域,经常被使用的概念包括法律援助、法律救助、司法救助等。自1994年左右,中国已开始探索适合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之路(张耕,1998),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则以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为标志。
1.1996—2005年 探索残障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的雏形
1996年司法部第一次与中国残联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6]023号),要求:“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将残疾人法律服务纳入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之中,逐步建立起以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密切联系……指定或委托一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使之逐步成为当地残疾人法律服务的资源中心,进行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委托,解答疑难理由……”同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配套实施方案》(1996-2000年)中重申了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基本网络构成和要求。
2001-2005年我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实施期间④,结合当时各地法律援助制度探索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情况,将计划纲要目标任务确定为“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在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昭示中国针对经济困难人群与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服务进入法制化轨道。
2004年10月《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提出:“消除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经济条件障碍、物质环境障碍、语言障碍和信息障碍等。”⑤此时残障人群法律援助与服务的特点还是以社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主体,法律(援助)机构为骨干,社会志愿服务为补充的网络。
2.2006年迄今 残障人群法律救助服务体系逐渐成型
2006-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第一次提出“建立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同年11月九部门联合推出《关于印发的通知》(残联发﹝2006﹞41号)提出“建立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建立九部门联合的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等部门对残疾人案件处理的各类优惠措施以及残联建立法律救助中心等手段措施保证十一五计划纲要目标的实现。
此时的法律救助概念则不仅是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补充,而是具有了独立的地位。法律救助制度在逐渐成为以残联系统为主导的残障者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呈现出吸纳残障者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的趋势。
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批准的通知》(国发﹝2011﹞13号)总目标中提出“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在主要工作目标的公共服务一栏中提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补助。”
以上通过2006年以后的政策梳理,我们可清晰看出,残障者法律服务类管理与服务政策的明显发展变化,即残障者法律救助制度设计逐渐演变为一个上位概念,成为残联系统力推的一种残障者法律服务管理与落实具体服务的新模式。

(二)2006年以来各残障法律服务组织管理主体的服务实践数据⑦统计

1.2006—2011年司法行政系统的数据
表1:司法行政系统2006-2011年度对全国法律援助统计基本数据⑧(含残疾人子项)
项目单位2006年2007年2008年20残障者法律援助服务与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制”创新模式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09年2010年2011年
法律援助机构总数个314932593268327435733672残障者法律援助服务与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制”创新模式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这种政策导向的分歧,也造成了在制定残障者权利保护领域立法、政策、保障措施乃至扶持机构、培育人才等各个方面的困难。
3.残障者法律援助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配套保障措施缺乏
目前残障者法律服务的资金很匮乏或没有专项资金,造成为残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各种配套措施,诸如更加专业的机构、专业服务手段(如无障碍沟通手段等)很缺乏。
4.为残障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狭窄,对受案者经济要求严苛
与政策、管理及资金匮乏相关的就是虽然不少涉残政策都提出要放宽残疾人受案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案件理由,但现实生活中只有个别地区可以做到,广大的基层残障者并没有得到法律服务的优待措施。
5.缺乏可为残障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
虽然这些年各类法律援助或法律救助管理机构组织都在强调为残障者服务的专业化机构的培育或扶持,但是现实中鲜见这样专门为残疾人免费或优惠打官司机构的存在。15残障者由于自身障碍与社会环境的局限,在寻求保护权利的法律过程中必定会遇到更多的障碍,需要更多的经济、心理、精神上的支持,而这些方面现有服务还有很多的缺陷。
正是由于上述各种理由,使背景中所描述的残障者法律援助、法律救助服务的政策出现了落实中的偏差,无法满足基层社会需要。这也预示在针对残障者法律援助或法律救助等领域的保障服务中需要出现新的管理与实施机制来克服上述困难,更好的满足残障者的法律援助需要。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制”模式研究

(一)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项目制”概况

2009年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立项,同年底财政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首先,《暂行办法》规定了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援助对象主要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并规定了项目资助的案件类型,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执行案件和其他可以由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助的案件,并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一步细分了资助类型。
其次,《暂行办法》还划定了资助范围的四种经济情况,其现实作用在于,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绝大多数地区的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相比,本项目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和未成年人这5类援助对象主要是降低了求助的经济困难标准门槛。
第三,《暂行办法》还规定了项目的管理格局与体系,即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受财政部、司法部的委托,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项目的实施单位分为四类:其一,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其二,东部沿海六省(市)的热心公益并擅长五种对象法援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其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四,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其中,特别规定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是“主要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在利用各省现有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机构之外,《暂行办法》开创性地明确了鼓励诸如全国律协、全国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基层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及高校法律研究服务社团的参与。
总之,该项目通过、省级、地市级的组织与实施机构纵向与横向体系交织;通过先办案后补贴,并采取法律援助基金会办公室直补办案机构与具体办案人员的方式;通过资金专项、足额直补办案成本,不涉及其他办案成本的资金管理形式;通过网络化、动态的案件审核、管理的系统;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补贴资助民间力量等多种手段,有效地实施了项目,满足了包括残障群体在内的五类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服务支援的需要。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中残障者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情况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是国内第一个以分人群服务为特色的法律援助项目,下表为最近三年该项目中残障人群受益情况。
表5:2010、2011、2012三个项目实施年份的援助案件基本情况(含残疾人子项)
项目单位2010年2011年2012年
案件总数件272192786758029
其中:残疾人案件件253825595299
残疾人案件所占比例%9.3%9.2%9.1%
受援人总数人419254324384607
其中:残疾人数人276327445676
残疾人在受援人中所占比例%6.6%6.3%6.7%
残疾人案件获得补贴百万元4.24734.4198.974
残疾人案件补贴在总资金中比例%9.5%9.5%9.3%
为残疾人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亿元1.5951.884.51
2010—2012年涉残案件中,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有9708件、刑事残障者法律援助服务与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制”创新模式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案件532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38件、行政案件102件、执行案件67件。
三年来残障法律援助类案件使用总项目资金的9%左右,大约1800万的补贴,为残障当事人挽回了近8亿的经济损失或利益,形成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实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制”的作用和作用

1.对残障人群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国内第一个分人群法律服务项目,其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及受案范围领域界定极为宽泛,通过调查发现,残障者日常性法律困难几乎都涵盖在了彩票公益金受案范围内了。这无疑突显了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对于残障者权利保护的重要作用。
由于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分人群服务,项目规划要求每年须有至少10%的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这也推动各地实施单位努力扩展残疾人案源,积极主动的为残障人群提供服务。由于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案件补贴比较高,也刺激了实施单位努力多办、办好各分人群的案件。残障者法律援助服务与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制”创新模式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2]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报告[R].华夏出版社,2008.
[3]冯祥武.论法律援助对象之学理分类[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2).
[4]马栩生.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人民出版社,2010-8.
[5]柳明月.浅议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的理由及策略[J].时代教育,2012,(5).
[6]林莉红,黄启辉.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6).
[7]林莉红.民间组织合法性理由的法律学剖析—以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6,(1).
[8]孟艳华,王远.河南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与深思[J].人才资源开发,2012,(7).
[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2009中国法律援助年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9.
[10]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2010中国法律援助年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
[1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2011中国法律援助年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0.
[12]盛钢.论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1).
[13]孙振中.残疾人法律援助的价值取向[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9,(1).
[14]王长红.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关于北京市残疾人法律需求目前状况的调研报告[J].中国职工教育,2007,(2).
[15]吴胜利.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中国家责任的体现[J].法制与社会,2007,(8).
[16]赵兴宏,李玮.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援助[J].社会科学辑刊,2005,(4).
[17]张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18]张圣林.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理由与策略[J].中国残疾人,2005,(10).
[19]张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服务及其质量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
[20]中国残联两个体系建设办公室编.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学习读本[M].华夏出版社,2010-5.
[2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辅导读本[M].华夏出版社,2011-5.
[22]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2010-2012年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料(内部).
作者简介:李敬(1976—),女,上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残障社会政策和法律。
(责任编辑:陈合营)
课题项目:本文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委托项目。文章写作得到瑞典瓦伦堡中国残疾人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的支持。并感谢此残障者法律援助服务与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制”创新模式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项目实施方武汉大学法学院公益法研究中心的指导。

点赞:18511 浏览:74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