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健康证明书背后法律深思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国境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是卫生监督的重要环节,与国内的卫生监督一起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卫生监督体系。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检查其健康证明书。这简单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发生了偏差,使得行政主体执法中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通过案例具体分析在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主体怎样行使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检疫执法;自由裁量权
1673-291X(2014)32-0304-02
引言
在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执法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其发生在国境上,以追求国家整体利益安全为价值追求,又要兼顾国家外交利益,这就对国境检疫中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高质量地合理行政。由于国境卫生检疫对专业知识要求高,针对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严重不足,这使得在实践中存在国境卫生检疫行政主体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鉴于上述理由,笔者对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深思。

一、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概述

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律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作出适当的选择的权力。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在应对当今某些复杂多变社会理由时显得有些呆板,而相对灵活的自由裁量权是对现行法律的很好补充。我国行政法的功能是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这就要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随心所欲,必须在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二、通过具体案例详细分析在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检疫机关执法中存在的理由

“抚顺城”轮案①中,被告对原告船舶进行进境检疫时,发现原告的轮船上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法律规定的由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仅是要求原告的工作人员换证签发手续,未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原告船长以该船从业人员所持的由交通部颁发的海员健康证书有效为由明确拒绝换证签发手续时,没有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3日后,被告对原告进行出境检疫时,再次发现船舶从业人员未持有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再次要求船方换签手续,但船长以“根据上级通知执行”为由,再次予以拒绝。被告没有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之后,该轮这3名从业人员随船出境。6日后,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罚款4 900元。案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几点违法事由。
1.在原告(“抚顺城”轮)进境时,被告(宁波卫生检疫所)检查到其从业人员未持有法律规定的由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原告以持有交通部颁发的海员健康证书有效为由拒绝换证签发手续,被告没有禁止原告入境,更没有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直到原告在出境后数日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本案被告拥有执法裁量权,拖延履行法定职权,违反其本应遵守的效率原则。
2.3日后原告出境时,被告再次检疫到原告从业人员未持有法律规定的由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在原告从业人员随从出境6日后对其进行罚款,被告再次查到原告存在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却未进行处罚,放原告出境。(这里案例中的语境不明确,没有明确说明是被告允许原告出境,但是,纵然是原告自己偷偷出境,也是对被告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行政执法权有很好的证明力。再加上被告在第一次明知原告违法的情况下,也放任原告入境。在这里,我们可认为是被告放任原告出境。)国境卫生检疫追求的是安全,而其查到存在不安全的情形即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放任原告再次出境,由此看来,被告未将安全因素其作为考虑依据,行政检疫主体存在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未充分考虑应考虑的因素,没有做到合理行政。

三、在国境卫生检疫中,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客观、适当、理性

之所以频繁出现案例中的上述理由在于行政主体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国境卫生检疫的滥用职权主要表现在:行政主体存在不良主观动机(延迟履行法定职权)、行政主体没考虑应考虑的因素而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由此,以比例原则为基础作为自由裁量权是否滥用的判断标准,要求国境卫生检疫执法人员必须做到勤勉义务成为必定。
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做到合理行政,除前辈们总结出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要求以外,笔者提出以下两点意见。

(一)比例原则

以比例原则为基础衡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即适当地平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那些对个人的损害超过了社会获得的利益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正当行使的标准。“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作为一种权力,必须要有客观的评判标准,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弥补法律的灵活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而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力,是行政主体在法定幅度内作出行政决定,国境卫生检疫人员流动大,“高速化”是其目标。行政执法人员为提高效率,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不合法、不合理,这就需要比例原则来引导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要求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关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熟知国境卫生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在国境卫生检疫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2.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勤勉义务。其含义是在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执法人员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况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若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未尽合理的谨慎,则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国境卫生检疫不同于一般的检疫,具有特殊重要作用,关系我国国内整体安全,马虎不得,因此我们对其行政执法人员有更高的要求。
结语
国境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是卫生监督的重要环节,与国内的卫生监督一起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卫生监督体系。国境卫生检疫的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是国家整体利益的安全,还要兼顾好国家的对外关系,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合理行政。我国国境卫生检疫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实存在着理由,值得我们去探讨,只有不断发现理由,解决理由,才能促使行政执法人员慎重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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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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