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紧急状态”事实判定与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紧急状态”是应急法治中的一个关键概念,但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一词的含义并不明确和统一,易和戒严、战争状态、突发事件等相近概念混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受法律规制的“紧急状态”,应该是指一种法律状态,是具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概念,如将紧急状态从文义上理解为紧急情势导致的危机状态,可能会导致国家紧急权力的不当使用。对法律条文中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应避开使用“紧急状态”一词,改用突发情况、危险状态、紧急情势等相近词语替代;要从根源上解决“紧急状态”含义混乱理由,还需进一步厘清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关系。
〔关键词〕 紧急状态,事实状态,法律状态,紧急权力
〔〕A〔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1-0109-06
〔收稿日期〕 2014-07-19
〔作者简介〕 陈 聪(1981-),男,江苏大丰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解放军理工大学法学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
实施紧急状态是应对危机的重要举措,“紧急状态”亦是应急法治中的一个关键概念。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紧急状态”一词很容易和戒严、战争状态、突发事件等相近概念混淆。“紧急状态”这一法律概念,究竟意指法律设定的一种法律状态,还是自然或社会形成的事实状态,在特定法律条文中并不清楚。概念界定的混乱不仅影响着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制约着相关学术研究的深入,并对紧急状态这一特殊时期的权力行使产生消极影响。“概念乃是解决法律理由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深思法律理由。”。〔1 〕 (P504 )本文探寻“紧急状态”一词具有的两种不同含义,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分析“紧急状态”法律概念的混乱理由,并尝试提出“紧急状态”含义混乱的解决之道。

一、作为法律状态“紧急状态”与作为事实状态“紧急状态”的区别

法治是正常法治与非常法治之和。在正常状态下,法治社会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我调节自动运转着,除非出现违法情形,政府一般没有理由干预或侵犯公民的各项权利。但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理由出现了一些紧急性的情况,社会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持正常秩序,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政府必须积极干预以解除社会危难。〔2 〕 (P346 )可以说,我国2004年“紧急状态”入宪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非常状态下的宪法秩序,即便是在非常状态下,国家和社会仍然应以法治的形式运转。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是一种相对于平常状态的法律状态,因此,宪法作用上的“紧急状态”与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有所区别的。自然灾害、社会危机等公共危机都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紊乱而异于常态,使国家或国家的某一区域出现一种客观存在的紧急事实状态,这是一种自然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政府往往会宣布进入为法律规制的“紧急状态”,这是一种法律状态。危机或危险出现是事实“紧急状态”的发生理由,而出现事实状态“紧急状态”是进入宪法状态“紧急状态”的理由。两者有着明显的差异和区别:
第一,两者性质不同。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自然事实,该“紧急状态”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制度事实,该“紧急状态”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社会事件,都有可能引发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这种事实状态的出现并不是人们理性安排的结果。但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国家或政府为应对事实的“紧急状态”而理性决策的结果,是“主权者的命令”。
第二,两者的发生理由不同。事实状态“紧急状态”的出现基于自然、社会理由,如雪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动植物疫情、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都可能引发出现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而要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不仅需要有客观现实的危机存在,还需要国家或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决定进入。某种程度上,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国家对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涉及权力的扩张和集中、权利的克减与限制,甚至会导致宪法的变迁。〔3 〕 (P86 )因此,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面对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的严格程序限制,应当由国家或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公布和监督。
第三,两者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一般不会当然地影响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不会直接导致国家权力的变化和公民权利的限制。但一旦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势必会影响部分法律规范的效力,一些法律规范将休眠,而另一些应对危机的法律规范将苏醒。国家的公权力也会依法被扩大,公民的权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为了拯救和重建面对危机的法律秩序,宪政秩序也会做出退让。当然,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也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但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宪法法律关系的变化。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会立即引起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变更。
第四,两者出现和消失的时间有先后。虽然两者的出现存在着密切相关性,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一个是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另一个是国家的法律行为,两者出现的时间一般是不一致的。在通常情况下,先出现由突发事件或危机产生的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然后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当紧急情势有所缓解,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转变为正常状态后,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解除“紧急状态”。在这里,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发生和消失理由,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出现和消失均早于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但是,这样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应该是什么”。在现实中,两者出现的时间还有以下几种可能:事实的“紧急状态”出现后,国家迟迟不进入法律状态,这时国家和公民仍然适用平时状态下的规则,国家可能难以集中行政权应对,国家的安全将会受到威胁。同样,事实的“紧急状态”并未消失前,国家提前退出“紧急状态”,结果也是如此。另外一种情况是,事实的“紧急状态”并未出现,国家主观臆想危险即将来临,或借口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宣布进入法律的“紧急状态”,这会造成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滥用,会使得紧急状态制度成为专制的借口和公民权利的“绞肉机”。除了假想的“紧急状态”之外,在事实的“紧急状态”消失后,国家如果迟迟不解除法律的“紧急状态”,恢复正常的宪政秩序,同样会造成紧急状态制度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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