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随着医改的逐步深入,惠及我国9亿多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也已经全面铺开,在各省市农村试点中均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坚持科学化、法制化的运转管理是新农合成功的关键。随着新农合的全面铺开,对其管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本文以新农合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管理机构存在的不足,针对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优化策略。
[关键词] 新农合;管理机构;法律规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71
[]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122- 03
新农合是我国建立的农民互助医疗的保障共济制度,也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政府组织和引导下,广大农民已经建立主动参合的意识,并从中得到实惠。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新农合筹资迅速,并在发展中逐渐调整农民缴费的比例,使农民真正享受到最大的实惠。在新农合制度推行中,政府扮演了管理者、筹资者及组织者的角色,也赋予了新农合社会医疗保障的性质。从客观的角度分析,新农合能否实现良好的发展取决于管理机构能否履行好职能、能否实现科学运转。为规范新农合管理机构的职能,必须加大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1 完善新农合管理机构法律规制的深思
当前,我国新农合管理机构采用多个部门联合办公的模式,各部门之间需要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才能保证决策能顺利执行到位。新农合管理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管理制度的构建模式,结合理论分析,深思新农合管理机构及机构运转模式。
1.1 明确新农合管理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新农合各级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的合法性,应明确其作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依据,使委员会的设立与现代国家组织设立的基本原则相符。目前,我们虽然已经设立了新农合的各级管理机构,但在其执行过程中却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自2003年出台《关于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意见》以来,新农合管理机构分设省级、县级两级领导小组、委员会及办公室,并设立了的新农合办公室。回顾新农合制度推行以来下达的各种政策,多以“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因此,不能称之为法律或法规,甚至可以说新农合各管理机构的成立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这与新农合起步阶段立法条件不成熟存在一定的关系。推行新农合多年以来,各地方政府大多以这些文件为参照,对新农合进行推广。同时,由于法律规范的匮乏,使新农合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受到质疑,进而阻碍新农合管理制度的顺利推广。当前,新农合推行已多年,应明确其管理机构设立的法制原则和法规制度。
1.2 明确规定新农合委员会及下设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为保证新农合可以发挥出实效,应进一步规范各级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作用和职能,并明确划分组织机构的责任和职能范围。
(1)我们要明确新农合管理机构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地位,不论其管理机构为长久设立,还是短期设立,都应做到权责明晰,这样,才能保证其管理机构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阶段,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新农合各级管理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下达的各种文件和试点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新农合管理办法也未阐明各机构的权责。
新农合制度本身尚不成熟,加之管理机构的权责不明,导致新农合在推行过程中碰到了很多阻碍,甚至发生了权力滥用、权力行使过度及腐败等理由。这些理由严重破坏了新农合推行以来取得的成果,也影响了农民群众对新农合的信任度。
(2)明确定位新农合监督组织的职能。依照现代国家机构设置的原则,国家机构应配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缺一不可。只有三种机构结合起来分工合作,才能保证社会公共事务的顺利实施,同时三种机构也能权力制衡,避开发生重大事故。
新农合管理实务的落实和执行中, 最高决策机构为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 最高的执行机构为会议下设办公室, 而监督机构却不明确。地方管理需要依据机构设置内容,在大多数试点省市中,采用新农合委员会监督新农合办公室(执行机构)的模式。但是,这种上级负责下级监督工作的模式,可靠性不强,监督效果也不理想。在新农合推行的多年间,出现了地方财政资金落实困难,挪用基金等理由,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并进行定期审计工作。在没有明确监督机制的形势下,新农合很难取得最终的成功,因此,必须明确新农合的监督机构,优化新农合制度法律规制建设。
1.3 完善新农合的保障制度
新农合能否最终成功并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不仅取决于其自身建设,也取决于其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善。虽然新农合已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农民,但仍是一种不够成熟的社会制度,因此,它要在相关配套制度协调下发挥自己的作用。现阶段,新农合制度并未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自身的作用,这与新农合制度缺少配套制度支持不无关系。以农民参与新农合制度的监管理由为例,虽然相关政策明确要求农民要参加当地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县级),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参加较少,因此,应转变目前状况,出台推动农民参与新农合管理的配套制度。
2 以和谐社会建设为立法的价值取向,明确制度的社会保障性质
首先,应明确新农合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性质,从而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中心,确定新农合立法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要以我国现阶段经济实力作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稳定、公平为指导思想,强调公平在价值追求中的重要地位,满足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求。就新农合制度的法律体系建设而言,公平和效率是我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为农民群众提供高效、便利、实惠的医疗保障与公平原则是相契合的,真正为农民的健康保驾护航。农民要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而农民拥有健康的体魄将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因此,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互相推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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