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论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结束了我国强制医疗制度政策性、行政性过强,法定化、司法化不足的历史,将刑事强制医疗纳入诉讼化轨道,对治理实践中强制医疗的混乱状况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刑诉法还将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置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下,通过有效的监督推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平稳运转,真是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的重要体现。然而此类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泛化,难以指导具体的监督实践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强制医疗程序;制度构建
强制医疗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由特定主体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性医疗,以期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帮助其重回社会的一项特殊制度。就强制医疗的性质而言,强制医疗是一种社会和精神病人利益兼得的社会防卫措施,而不是对精神病人适用的刑罚。[1]然而,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对于强制医疗的程序性规定,为了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一些省市纷纷制定关于精神病人治疗与管理的规定,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效力。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下文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事医疗的程序性规定才由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一、强制医疗程序价值分析

我国法律中虽然早有关于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制度上存在性质不清、适用对象单一、适用条件模糊、决定主体不明以及适用程序缺失等理由,致使这一制度的现实运转缺乏程序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将强制医疗程序被赋予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基本形态,并贯彻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其法律价值是多方面的。

(一)强制医疗程序符合程序正当要求

程序是的基石,是制约权力的坚壁,是通向权利的桥梁。程序法的功能体现在 “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直接体现出来的、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2]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使得我国强制医疗制度长期处于程序性规定缺失的局面得以改善,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强制医疗的程序性规定,符合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程序性要求。

(二)强制医疗程序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

从程序上讲,强制医疗作为一种程序设置,不同于传统作用上的刑事诉讼程序,而是在刑事诉讼规则之下的特别刑事程序,其目的不是解决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的理由,而是确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强制医疗措施以及如何执行强论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制医疗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刑事法制度。
迁移性原则,是由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刑法的严厉性决定的。由于刑法的制裁措施最为严厉,其他法律不足以抑制违法行为时,才适用刑法,这就决定了必须适当制约刑法的处罚范围。[3]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刑法作用上的特殊的社会防卫措施,其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的限制和剥夺,因此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也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新《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限定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就从适用范围上杜绝了以往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因行政违法行为而被机关决定强制医疗的案件的发生。

二、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监督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由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和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检察监督有助于降低强制医疗程序变动的随意性风险

从我国过去的执法实践来看,对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由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即可送至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性医疗,强制医疗在变动上的随意性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也是其广受诟病的理由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措施的解除有两个必须环节,一是强制医疗机构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提出解除意见,二是人民法院批准。从制度设计上来看,现有解除程序已经摆脱了以往机关自审自批的单一决定模式,转为由强制医疗机构提出,法院批准的复合决定模式。强制医疗程序变动的随意性风险已经有所降低。但是,为防止在长期司法实践之后,两家机关中一家独大,另一家附和的局面出现,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是立法者防患于未然的表现,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程序设计上逐渐走向成熟。

(二)检察监督有助于化解社会防卫与被强制医疗人人身自由权利之冲突

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刑事法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 是兼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4]在实施过程中,强制医疗程序强调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看护,从而通过对精神病人治疗以及活动范围的限制降低了精神病人的危险隐患,从而有助于社会防卫功能的实现,进而保障其他公民的人权。但是,强制医疗的适用,必定会使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和侵害。因此社会防卫与被强制医疗人人身自由权利之间存在天然且难以调和的冲突。
如果毫无限制地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倚靠国家公权力限制公民权利, 必将导致公民对国家及法治权威的失望甚至仇视,最终与刑法人权保障的机能相违背,完善的法律程序和有效的法律监督都是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限制途径。[5]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尽可能的将强制医疗限定在必要范围之内,对于化解社会防卫与被强制医疗人人身自由权利之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三、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开展法律监督存在的主要理由

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措施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的,既包括对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是否合法、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是否适当进行监督,还包括强制医疗的执行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在实际监督工作的开展中,仍然面对诸多理由。论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相关论文由{#GetFullDomain}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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